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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08 06:39:11瀏覽1603|回應1|推薦14 | |
引用文章:定義性霸凌 校園無欺凌 對於不要輕視與嘲笑陽剛的女孩子或陰柔的男孩子,我自然是完全同意的;但是我並不認為另立「性霸凌」的名目是正確的作法。 霸凌就是霸凌,為何需要分什麼性霸凌?中華民國刑法第兩百七十一到兩百七十六條(殺人罪)當中雖然考慮到義憤殺人,過失殺人,教唆殺人,幫助他人自殺,或是殺害特定對象(直系親屬)等情況,但是原則上殺人就是殺人;固然法官有可能根據個別案例減輕或加重刑責,但是法律並不就情殺,財殺,或仇殺增設特別條文。如果能拿來嘲笑人的題材用得完的話,脫口秀的主持人早就轉行了。嘲笑成績差的同學是不是也來個「牧童霸凌」條款(放牛班)?嘲笑學生太笨:「阿甘霸凌」條款,嘲笑女同學太胖:「楊貴妃霸凌」條款,太瘦:「趙飛燕霸凌」條款,太窮:「司馬相如霸凌」條款,體能太差:「弱雞霸凌」條款。 除非我們有任何數據證明,目前所謂的「性霸凌」佔校園霸凌的絕大多數或是對被嘲笑者的傷害最大,否則,這樣的立法,只是因為我們在教育部有個性別平等委員會,所以立法方便。以當前台灣社會對「智育」的重視,只怕因課業表現欠佳而被嘲笑輕視的孩子更多吧?雖然好像聽來誇大其詞,但是我確實覺得這是第零期的言論箝制。為性霸凌立法之後,又有什麼理由不為因身材特殊,學習障礙,肢體障礙,等等原因而遭受霸凌的人立法?等到所有人都被照顧到了,剩下不需要「被保護」的就是四肢健全,學習良好,五官端正,收入中上的陽剛異性戀男性與陰柔異性戀女性。當一個國家需要用立法來讓人不出惡語,這能說不是言論箝制嗎? The road to hell is paved with good intentions.(通往地獄的路是由善意鋪造出來的), 教育者眼中不能只有統計數字,每個學生都是有血肉有情感的個體;但是在立法與政策的訂定上,又必須要站在更高的角度俯瞰全局,思考每一步可能為全局帶來的影響。站在性別平等委員的立場,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是理所當然的,但是教育部與立法機關應該要能看得更遠更深。 我們需要了解的是,問題的根源不是在性別刻板印象,而在我們黨同伐異的本性,對「非我族類」的恐懼,以及對優越感的渴求;而得到優越感最不費力的方式就是貶低他人。學生需要學習的,不是有個「性霸凌」法的存在,而是充分了解多元社會的真正意義為何,價值何在;正視自己對陌生人事物的恐懼心並將其調伏;明白強者之所以為強,是因為他們保護,而不是「製造」弱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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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