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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死刑的討論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2015/06/02 00:49:06

以下文字是五年前我在一位不支持死刑的網友的部落格與他所做的討論;雖然我們意見相左,但是討論的過程與經驗是正面的;在此貼出我對他文章的回應,以及後續的討論。

(對原文的回應)

姑且不談我個人對死刑看法的細節,版主你在前一篇回覆中提到:

「如果殺人是不對的,那我們憑什麼賦予一個人(或國家)殺人的權利?」

這樣的質問對於任何一個已經廢除或想要廢除死刑,但是卻擁有軍隊的國家,都是沒有意義的。無論是消極的抵禦或是主動的侵略,軍隊存在就是準備去殺人,而且很殘忍的殺很多人。

所謂人權進步的國家的國民,多數在愛國的名義下默許本國軍隊以各種名義殺人,又何必再質問我們憑什麼賦予國家殺人的權利?如果你認為軍隊的存在與行動是「不得已」的必要之惡,那麼支持死刑的人也可以用同樣的理由反駁你。

要執行幾百年的死刑才抵得上一次戰爭?更別說在戰爭中被犧牲的百姓可不是罪犯。法學專家算什麼?人權指標憑啥由這些也不過就是撿軟柿子吃的人來定?等他們敢用同樣的行動鼓吹廢除軍隊時再說吧。

我個人既不主張濫用死刑,也不主張公投死刑的存廢,更不主張執行殘忍非人道的行刑方式;但是,我主張死刑就像那些「先進人道」的國家的核武一樣,可以少用,最好不用,可是不能沒有。

最後我要補充一點,沒有人有任何資格批評白冰冰的態度。她能不能放下仇恨是她的選擇,她承受過的痛苦絕大多數的人連想像都無法想像,憑什麼對她說三道四的?她的恨並非針對整個社會,她只是極端恐懼一旦廢除死刑,社會將會有更多像她一樣傷心的父母。

(後續回應一)

或許有些人作如是想,但是我並不認為死刑的「目的」是為了讓受害人家屬放下仇恨,仇恨這種事只有當事人自己能解決。所以死刑不見得能讓受害人家屬放下仇恨,這一點你我看法相同。

如果你不慎在朋友家打破他一個極具紀念價值的花瓶,以一個花瓶而言你或許只需要付兩千台幣就可以買一個看來一樣的花瓶,但是被打破的原品對你朋友的「意義」是買不回來的。同樣的,犯下重大惡行的人即使自殺也無法挽回任何已造成的傷害;但是,至少那是他所能付出最高的代價(如果罪犯很有錢,或許被害家屬還能一併求取金錢補償,但是多半不是這種情況)。

換言之,死刑的真正意義並非在於將罪犯與社會永久隔離(雖說人死了自然也就無法重返社會),而是罪犯身為一個人能為償還其罪行所盡的最大責任。如果罪犯在瞭解自身的罪過之後願意自裁,我沒有意見;可是絕大多數的犯人都不會願意做這種事,因此只好由國家強制執行。

所以,終身監禁無法取代死刑。人只要還活著就有希望:等假釋,等特赦,等大赦;即便是真的永遠不可能重返社會,待在一個三餐定時,睡眠定時,勞動定時,不用繳稅,不用付房租,還有適當娛樂的地方,能算是身為一個人所能付的最高代價嗎?「不自由」的代價非常得低,低到你無法想像。人都是會習慣環境的;歷史上幾時有過只是為了沒有足夠自由就反抗的事?全都是因為生活過不下去:凌虐,奴役,苛政,酷吏,不合理的稅金等等。在今天這個處處要考慮受刑人的人權與生活舒適程度,管教是否過當的社會,難道你也認為待在監獄就是一個人所能做出的最大犧牲嗎?

(後續回應二)

死刑與戰爭其實是可以放在一起討論的,我之前說過,這只不過是「國家」這頂帽子太大,太重了,所以所謂的法學專家全都非常識相的避而不談。戰爭怎麼會沒有替代方案?只是即使百姓接受政府也不會接受:政府無論如何都要對百姓洗腦軍隊與戰爭是如何的必要。

死刑的「效果」,諸如警惕大眾,讓受害人家屬覺得正義得到伸張等等,是死刑的「功能」。既然是功能,一定是因人而異;就好比在同一間教室聽同一位老師上課的學生們,有的學生學得好,有的學不好。這種功能性的東西我不想討論,因為過於主觀,而且永遠因人,因事,因時而異。談下去多半是各說各話:雙方只是在舉對各自有利的案例,沒有人錯,但也沒有人對。

換言之,當你在談死刑的替代方案時,你的角度是放在死刑的功能上,所以你認為我們應該可以找到具有類似功能的刑罰。我的看法是,也許有,也許沒有;但是因為我看死刑的角度不是在功能性上,所以除非有人能證明死刑的功能性比終身監禁更差,否則即便功能性相同,我都不認為替代方案能取代身為一個人所能付出的最高代價。

(最後回應)

我確實認為生命是身為一個人能夠付出最高的代價,而且我也相信對絕大多數人都成立。

我不太清楚你那句的「那人為什麼寧可付出最大代價也不願意放手一搏?」是什麼意思。如果我的理解沒錯(錯了請告知),你是否在質問為何有些人寧可坐以待斃也不起身反抗?那我可以告訴你,人的心理與行為極其複雜,甚至常常會因事情的結果而改變自己對當初行為的價值判斷。舉實例來說,有的強暴受害者會在事後懊悔不已,認為自己應該寧死也要抵抗;可是曾經有個受害者(這是真實的案件)在抵抗之後被兇手刺殺多刀之後不治死亡。她在臨死前的遺言就是後悔自己抵抗;如果不抵抗,至少她還活著。

這就是為什麼我根本不想雙方永無止境的互相提出支持己見的例子,人的行為與價值觀的複雜度哪裡是法律能顧到的?這就是為什麼我們總是要談「情,理,法」。

活著痛苦還是死了痛苦在死刑存廢上根本沒有討論的價值;為什麼?因為當前文明社會裡不論是終身監禁還是死刑,都不是為了增加受刑人的痛苦,那我們討論哪一種方式更痛苦有何意義?更何況人的想法隨時會變,所謂沒有希望的活著最痛苦是此時此刻的你說的,別以為你的想法不會改變;連「希望」都可以隨時依客觀環境做主觀上的調整。被終身監禁的受刑人和死了沒兩樣是你認為的,不是他們認為的;這是最根本的差異。

如果你認為唯神才有執行死亡的權利,那麼你其實不也已經認同生命就是身為一個人所擁有最珍貴的東西嗎?不然幹嘛不說唯有神才能剝奪另一個人的自由,金錢,名譽,公民權利等等?

被執行死刑的人被當作英雄看待是其他人的個人行為;2185 也沒死,還不是一樣被另一群人當英雄?如此枝微末節的小事不足拿來放在死刑這種大事的正反任何一方上。

我想我們的討論也差不多了,我認為我該說的也都說明了。我非常欣賞你會為了我提出白冰冰的事情而道歉的態度;雖然我們意見不一,但是我認為你確實是個正直之人,很榮幸有機會和你交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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