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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07 10:31:42瀏覽2633|回應33|推薦43 | |
從小就耳濡目染,一個如同是聖經真理的觀念:處理事情要講情,講理,講法, 長大,尤其周遊列國後,才發想此思考方式,既非聖經,更非真理。 尤其是處理公眾事務,現代的法治社會,顧名思義,應該只講法。 只有落後的社會,才講情,所謂的情,人情也,也就是“關係”,或大陸說的“後門”。 當“情”無法服人時,有權有勢的一方,又開始制定道德規範,來約束他人。什麼是理呢? 就是社會的流行的道德與行為準則。 可是,萬一有爭議,如果無第三方進行仲裁,通常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國人喜歡,也常年沉溺在封建社會與現代法治社會之間“過渡”,更發明了這個“情理法”三元兼顧的理論。 我90年代到大陸,發現大陸同胞,也是情理法,朗朗上口,可是“匪區”,無法無天,道德沉淪,什麼事只講關係。 亦即它的三元論,不是兼顧,而是位階:先講情,再將理,最後才講法。 所謂的“法”,既是統治者,黨的意志與決定。 報載,台灣幾個工運人士(幫人欠錢不還,還鬧事),要求債主(政府)撤告(白話說:他犯法,可是別告他!),同時要求債主“勞委會應從情、理、法三個層面去思考對策,並把「法」放在最後面,希望實質解決勞工的債務”。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501012789/112013020700088.html 現代法治國家,還在“過渡”,搞什麼害死人的“情理法”三元論,已經是夠不長進了,居然還要開倒車,回到落後古代,或大陸匪區的無法無天(理)的社會,欠錢不還,犯法要求撤告,還理直氣壯,真可怕也!! 幾個工運人士,為了五百個借錢不還的勞工,搞抗爭,破壞社會秩序,居然被媒體報導成勞工/勞資問題,帶頭的儼然成為真理代言人。 整件事,應該由警察,地檢處處理的,演化成執政黨中常會會議題。 還好馬總統說的對,這是法律問題,應該法律解決。 台灣如果沒有“破產法”,此時,正是立法修法的時刻。 你欠債沒錢還,或者宣告破產,或者坐牢(台灣人為違反票據法坐牢的太多了,不是就沒錢還債嗎?)。至於帶頭鬧事臥軌,妨礙公共安全,依法處理,該坐牢坐牢,該罰錢罰錢,不能因為你是同情弱勢,或所謂的“工運人士”,就可以講什麼情理法三元論的! 法治社會沒有“情理法”,只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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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