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人寄來的“十四問”,其實該問的,只有二:
- 中華民國憲法是否保障言論自由?是,就保障每一個人的言論自由。(沒有什麼狗屁,古時國父遺教必考:幾種人沒有自由!)
- 江國慶已死,郭冠英還活著,你要給他個公道嗎? (我看也應該國賠,並起訴那些踐踏言論自由的狗官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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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文儀這件事不過證明一簡單常識:郭冠英是因為愛國反獨被迫害。
要問的是:
1、為何這麼是非簡單的郭事,很多愛國主統的人還要挖空心思,深文周納,說郭是也有錯,不太是言論自由,還有公務倫理等?只是懲罰的太重了,該輕點。
2、為何叛國求獨的人,如蔡英文,想也不要想,就幫施文儀同志講話,說公務人員也有言論自由,評論的事情也不在施文儀的職務範圍內,「屬於言論自由保障範圍」。政府不該用太多政治意識來為難優秀文官。
3、學者有說公務員也有言論自由,有人報紙回應說:「突然想起一個人---范蘭欽,也就是郭冠英,當他被批被鬥時,為何這些“學者”就忘了“言論自由”呢?」
4、郭與施完全不同,郭是用筆名,沒代表公務員的職名,完全屬個人的言論自由,施是真名,還講了許多政治意見,不只陸生沒保、美簽是假兩件。
5、更不同的是,郭是曾用真名,把其言(被定罪者)在局內全寫出來,被評為最佳論文,獲獎代表新聞局出賽公務員論文評比,也就是說,郭言是經「長官允許」發表的,竟還可懲罰,有比這更怪謬者乎?
6、陳沖院長說「基本上施文儀這件事是一個法律問題,他尊重專業,所以才請人事行政總處了解。這件事唯一可能有關的是『公務員服務法』,交法律處理」。這話也有問題,公務員不是昨天才有的,「公務員言論」也不是昨天才有的,那還要了解作何?早就該依法辦。人事處早該辦,何待陳沖指示?且郭冠英案早有例可循,怎還要問「可能有關」?人事總處為何還要「調查」,難道是給施測謊?人事總處還説「此案的調查結果將來會成產生通案效果,形成範例。」那以前沒此類案?郭冠英案產生不了「通案」?
7、聯合報說:「『施大砲』 搞得長官人仰馬翻。」郭冠英卻從來不是「大砲」,從來沒公開評政 。這新聞正也點出問題,若施公開放言是慣業,那他以前講為何沒事(以前言對現在不對?)?為何現在才法辦?這些說法,正說明了這不是法律問題,這是政治問題,
8、「公務員服務法」是否為法,大有問題,所謂「遵守誓言,忠心努力,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等,豈是法?怎麼判定?
9、施文儀最多可能是有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民國98年6月10日公布)第九條(從事政治活動或行為之禁止)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這也有問題,即臉書屬不屬於大眾媒體?發表言論是不是廣告?是不是就是「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這法定了也沒人被究,要以此究施也有疑議。
10、民進黨立刻護施,說這是「言論自由」,說施言與其職務無關,故不需長官許可,究施是「藍色恐怖」,那郭冠英政評言論,說鬼島,與職務有關?究郭是「渾(綠+藍)色恐怖」?「公服法第四條: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11、又,郭被懲,不是說與職有關,不是以公服法第四條,是說郭「貶損國格,傷害臺灣住民感情」,犯了公服法中的「應忠心努力,謹慎」,那馬英九說不運動是懶,是不是「傷害臺灣住民感情」?犯「不謹慎」罪,那該如何懲?
12、蘇貞昌認為:「重要應擺在施文儀說的話有沒有道理,是否講出民眾的心聲,與應該憂慮的事情。」也就是說,蘇貞昌認為只有有道理,對的話才能講的,施講的是對的,郭講的是不對的,是不忠、有害的,故郭不能講。那誰來決定呢?誰來決定人講話對或錯,可講不可講?是警總、文工會、人二、公懲會、蘇貞昌、愛台者、台獨?這是「公務員有否言論自由」這件事中最大的一個收穫,就是證明民進黨完全是不講民主法治的,原來鄭南榕不是言論自由不可抓,是他是正確的言論故不可抓,如果是錯的是可抓捕的。
13、那「公務員到底有沒有言論自由」?這是今憲法法庭必須要確立的一點,即公務員是可發言的,這點應無疑議,總統帶頭寫臉書、公務員投稿、部落格、法官投書批評審判、示威,各部會都有攻訏網站,司改網、外交改革論壇等,但是否沒有自由?只能講對的話,與總統、政府、大官同軌合義的話,不能講不同、反對的話?施文儀若講免美簽好,絕對沒事,為何講不好就違法?我認為,公務員應有言論自由,除了與職務有關,或洩密的不行外,都可講,都可廣說,沒人可以對或不對准或不准你說,因為若可那樣,那要立法管理,要有思想法庭、言論檢查機構來偵判,那就是違反了民主自由。不可。政府只可因公務員與其政策不合,把其調職,不給其管理執行該政策之職,或若因其在該職但不執行政策,有失職,可以懲處,但不能因其思想言論,撤其職,記其過,懲罰之。對思想,政府警告不准有都不可。不能馬英九可講,施文儀不能講,蘇貞昌可講,2016後,尹啟銘不可講。若施文儀不能講,那扁說中華民國瞎米,簽字說受美國軍府管轄,李登輝說釣魚台非中,民進黨要推翻中華民國,正名制憲,為何可以講?難道,是民進黨講的有道理,對,故可講?其他人是錯言,故不可?政務官隨政府變易去留,事務官,即常任公務員,可因其政策不合不給其位,但不能因其思想言論給予懲罰。
14、那郭冠英呢?你還在問?他不是以職稱表達意見,與公務員何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