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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9 17:38:02瀏覽620|回應0|推薦0 | |
《兒少法》修正案初審通過,明訂媒體「不得描繪報導血腥、暴力、色情細節」,此舉恐有干涉言論自由之虞。
怎樣是暴力,如何算細節?這類立法本來就有主觀認定的難題,是以只須在一般法律概括描述,再由法官依實際個案做出裁決即可,何須另立特定法律來箝制媒體的表達自由? 立法必須衡量社會整體、長遠利益,不能因為腥羶色當道,人人喊打,就頭痛醫頭,要用法條摀住媒體嘴巴。媒體何以稱做第四權?難道不是因其角色往往超越固有三權,在功能上可以彌補三權之不足?隨意限縮媒體表達空間,等於自廢武功,開民主倒車。 血腥暴力的新聞也是新聞,只要是真實狀況,人民有權知曉。況且,媒體報導暴力並非通通為了商業利益,對於體制暴力、國家暴力,媒體往往扮演「吹口哨」示警的角色,不能因噎廢食。 《時代雜誌》著名的封面照片—被丈夫削掉大半鼻子的無辜少女,猙獰的圖像揭露阿富汗婦女的處境,力道勝過千言萬語,難道這樣的照片將來在台灣也不能刊登? 《聯合報》提供的資料清楚說明,歐美先進國家皆以媒體自律來遏阻歪風,而不是用立法限制,拿大砲打麻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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