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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評論/八歲受性侵,可判合意性交?
2010/09/08 19:26:51瀏覽702|回應0|推薦0
最高法院刑庭會議決議,今後凡與七歲以下男女性交,一律以加重強制性交論處。快速回應民意固然值得鼓勵,但也要兼顧立法邏輯,否則治絲益棼。

「七歲紅線」不知學理根據何在?還是因為爭議案件的受害女童是六歲?筆者看遍聯合國網站公告的世界各國兒童性侵法律,絕大部分是以十二到十四歲做為兒童年紀的門檻,少數可低到十歲,但沒有七歲這樣的數字。

最高法院說,七到十四歲的受害人,「民法上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能表達合意性交與否」,也就是未來若八歲兒童遭受性侵,還是有被判「合意性交」的空間。

這是不符合發展心理學的見解。性意識與性自主能力的成熟,與一般的行為能力並不同步,青春期以前的男女,性器官尚未發育,對於性一知半解,根本難以辨別帶有性意涵的行為。

世界各國以十二到十四歲做為「法定強制性交」的年齡門檻,理由就在於這是人體邁入青春期的平均年齡,自此才開始有性意識。台灣女生平均在十歲半,男生在十二歲半進入青春期,修法或審判共識至少應以這樣的年齡為界,而非七歲!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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