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0/09/05 19:48:02瀏覽477|回應0|推薦0 | |
兒童性侵案遭輕判,司法院建議修法,「性侵七歲以下兒童逕以加重強制性交論處」,但如果受害者八歲呢?重點不在於年齡數字,而應先釐清立法邏輯,才不會治絲愈棼。
關於兒童性侵的立法,國外多傾向以專章處理,理由在於,兒童性侵的行為本質與一般性侵明顯不同。例如,兒童性侵犯多與被害人熟識,甚至是親友,且經常使用誘騙而非脅迫手段,而其性侵方法更是五花八門,未必以性器官為之。此外,這類罪犯如有戀童癖,其再犯傾向極高,量刑上必須另做考量。 我國刑法二二七條亦有獨立處理兒童性侵的精神,但卻將「兒童強制性交」放到二二二條的「加重強制性交」底下,才會導致法官張冠李戴,將成人性侵的構成要件「性交意願」套用於兒童案件。未來修法,應將所有關於兒童性侵的條文納於刑法二二七條之下,並對於兒童性侵明確定義,而非沿用成人版。 兒童性侵罪集中於專章以後,兒童強制性交的構成要件應只有年齡,而且維持現有的十四歲門檻即可,唯須將「兩小無猜」案例,也就是雙方當事人情投意合,但未達法定年齡的狀況排除。兒童遭受性侵所致創傷遠大於成人,是以刑度也應提高,而非比照一般性侵。 |
|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