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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評論/預防精障犯罪,司法與醫療仍須努力
2010/10/26 17:38:36瀏覽504|回應0|推薦0
以精神病為辯護理由而被輕判的殺人犯,出獄不久再次犯案,引發受害家屬抗議。這類刑案要預防再犯,有賴精神醫療與司法體系通力合作,但現行制度仍有明顯進步空間。

嫌犯在九十二年殺害兩女童後,在審判過程中曾接受三次精神鑑定,兩次在醫學中心,一次在專科醫院,結果呢?三次的鑑定結果竟都不一樣!有說「心神喪失」、「精神耗弱」,也有說「並無精神病」,難怪法官無所適從,從無期徒刑一路減刑成十二年有期徒刑,可見司法精神鑑定的品質實有檢討之必要。

其次,司法人員審理疑似精神病患的犯罪行為時,固然可以參考精神科人員的「專家證詞」,但不能全盤倚賴鑑定報告,蓋事後回溯犯案當時精神狀態,常受嫌犯記憶因素、表達能力、與脫罪心理影響,可謂困難重重。法官應加強行為科學素養,熟悉病態行為與犯罪行為的分野,審判時才不會被「專家證詞」牽著鼻子走。

在刑後治療方面,嫌犯本應接受監護處分兩年,卻數月後就從精神機構出院,前後不一,到底哪一個裁決才對?在判斷監護處分期限時,法院有無慎重地召開專家會議,抑或只憑公文往返輕易放人?而改成門診治療以後,有無個案管理制度,持續追蹤其返診與生活狀況?

三十年前行刺美國雷根前總統的精神病患辛克萊,雖然當時被判無罪,但至今仍在精神病院住院,即使醫師認為其精神狀態已告穩定,法官仍然不準他回歸社區。辛克萊之後,美國司法限縮了以精神病辯護重罪的空間,並減少倚賴專家證詞,且強調以住院治療折抵刑期,值得台灣借鏡。
( 創作詩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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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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