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了一個年輕女藝人之後( 2015-04-27民報社論) ◎沈政男 女藝人楊又穎因長期遭受網路匿名批評,加上本身有情緒困擾,不幸選擇走上絕路,結束二十四歲的年輕生命。楊又穎過世以後,家屬發起「反網路霸凌運動」,社會各界也開始反省網路言論自由的界線,甚至有人主張藉由立法手段來遏止網路匿名攻擊,莫衷一是,可見網路做為一種新興言論媒介,其相關社會、政治與法律意涵及規範尚待釐清。 網路興起以前,一般人要讓自己的意見公諸於世,必須通過層層編輯審選,才能在媒體版面發表,但網路出現以後,人人都可經營電子版面,愛寫愛貼什麼沒人把關,而且傳播更快更廣。網路言論的另一個特性是匿名,無論在現實生活模樣為何,選個假名登入帳號,就可以在虛擬世界戴著面具暢所欲言,不怕被人認出。 網路世界迷人之處,就在於言論空間自由開闊又安全,而且容易找到讀者與聽眾,人人都可以高談闊論,揮灑胸中塊壘,這對於人際溝通的促進、公民社會的形成,以及政治參與的提升,都有助益。然而網路的匿名與無遠弗屆兩樣特性,也逐漸產生併發症,無數惡意攻擊的言論藉著電線電波以光速傳送,無形的字刀語劍從螢幕射出,傷害被攻擊者的名譽、工作、情緒,甚至生命。 網路霸凌、網路跟蹤與網路騷擾,最常見的兩個受害族群,一個是自我保護能力尚不完整的兒童青少年,另一個就是目標明顯的公眾人物。兒童青少年的網路霸凌問題,必須與教育當局的整體反霸凌政策一併檢討,在此不多做討論,這裡要談的是,網路言論自由的尺度與公眾人物及一般成人權益的保障,兩者該如何拿捏。 楊又穎過世以後,有同情她的藝人歸因於「台灣言論太自由」,類似的看法也經常被部分人士用來解釋「台灣的政治亂象」,但這樣的主張都是反智、反民主潮流的,只有仍被戒嚴獨裁幽靈盤據心頭的人,才會認為手中的自由太多太滿,急著想要拋棄,交還給統治者。 有部分媒體與名人,將名嘴與網友對政治人物、意見領袖的批評,拿來與楊又穎的網路霸凌事件相提並論,這樣的類比不能說全無道理,但必須審慎。對於公眾人物的批評,基本上應該針對與公眾事務相關部分做發言,但人與事有時不易區分,因此民主國家都認同,為了保障言論自由,應對此類批評言論採取最大可能容忍程度。然而無可否認的,網路上對於政治人物、藝人與其他名人的批評,充斥著對外貌、性別、家庭與其他隱私的攻訐,這些言論不僅無助於促進公益,也給當事人帶來不必要的困擾。 網路惡意攻擊之所以盛行,匿名是最主要原因,為此,有人主張網路發言應採「實名制」,也就是必須登錄真實姓名身分,讓每一則言論都可追查來源,但這樣的做法在世界各國絕少採用,理由是如此一來,將違背言論自由所保障的匿名權利。匿名發言的權利並非網路時代才有,傳統上以筆名發表文章就是一種匿名發言,而這樣的權利不應為了防制網路霸凌而因噎廢食。 在法律上對於網路匿名該檢討的,是去年通過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之一條。該條文規定,檢察官要調取通訊紀錄,必須是偵查犯罪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始得為之,而與網路霸凌相關的刑法罰則,不論是公然侮辱或者誹謗罪,刑期都未達此一門檻,即使受害者想要提告,也未必能夠成案。也就是說,楊又穎的家屬雖說不願意對特定網友提告,但即使想要提告,依現行法律,也未必能夠揪出網路上的匿名誹謗者。 對於網路匿名何時可由法院取消,摘下匿名攻訐者的面具,在美國已有眾多案例討論,並已形成幾個原則。網路誹謗的受害人若要確認攻擊者的真實身分,必須向法院提告,而且一、原告必須告知被告將提起訴訟,並讓被告有時間應對;二、原告必須提出確實的誹謗字句;三、原告必須提出足以打贏誹謗官司的初步證據;四、原告必須對誹謗主張的每一要素提出足夠證據;五、法院必須權衡原告提出的證據與言論自由保障原則,做出是否揭露匿名者身分的裁定。 傳統上,以筆名發表的投書或專欄文章如涉及誹謗官司,法院能否要求報章雜誌社揭露作者的真實身分?台灣現行法律規定涉及三年以上重罪才能揭露網路匿名者的真實身分,這樣的法條不僅太過死板,也超過了傳統上對於匿名言論的保障,實有檢討修正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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