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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4 16:12:26瀏覽2811|回應0|推薦7 | |
「搭便車」是進步思維 台灣應思考部門層次團體協約 ◎ 沈政男 長榮空服員罷工的勞資衝突點之一是「禁搭便車」條款,空服員主張協約成果不應讓非工會空服員享用,但長榮認為「手心手背都是肉」。這類爭議的處理法源是《團體協約法》,其第十三條規定了一個解套辦法,也就是讓非工會勞工繳交一定費用後便可一體適用,這樣的規定乃模仿美國,然而美國最高法院已在去年六月判決這樣的作法違憲。 美國勞工加入工會比例只有一成多,光靠收取工會會費根本不夠用,於是行之有年的作法是對於沒參加工會的勞工收取「公平均攤費」,理由是既然這些人也能享用工會爭取來的福利,當然不能「搭便車」。然而對於沒參加工會的勞工來說,「我根本不認同你們,憑什麼要我繳錢?」於是這幾年陸續有人興訟,終於在去年六月由最高法院認定公家部門工會收取「公平均攤費」違反言論自由權利。此判決通過以後,不只非工會勞工可以「搭便車」,而且已經告上法院,要求退回已繳交的「公平均攤費」。 2016年才發生華航空服員罷工,何以三年後又發生翻版的長榮空服員罷工?癥結出在台灣的《團體協約法》才立法沒幾年就已落伍。勞資團體協約有兩個層次,一是公司層次,也就是在單一公司內進行的團體協約,這是台灣與美國作法,另一是部門層次,也就是由職業工會與資方進行協約,而成果適用於該職業所有公司與勞工,比如法國與比利時就是如此。 「搭便車」的正式名稱叫「團體協約延伸」,也就是讓沒參加協約的勞工也能享有工會爭取的福利,其精神是由國家介入勞資協約,以保障所有勞工的勞動條件,缺點則是無法鼓勵競爭。在法國與比利時,團體協約幾乎都是部門層次,而通過以後所有勞工,不管加入工會與否,都能適用,其「搭便車」之普及,已形同自動延伸。而在德國,雖無自動延伸制度,但只要雇主提起,並由勞動部判定,也能將團體協約延伸至非工會勞工,法律上稱為「一般性效力宣告」。 如果台灣有部門協約制度,當2016年桃園空服員工會發起華航罷工時,一併想到延伸至長榮的可能,是不是長榮空服員就不必在2019年又罷工一次,耗費更多社會成本?衡諸國際作法可知,不只非工會勞工可以「搭便車」,跨公司勞工「搭便車」也相當常見,台灣社會對於處理罷工事件應有更進步的思維。 ------------------------------------ 這是我在自由時報的投書。 台灣有沒有人提過歐盟的團體協約怎麼做?這是第一篇。 歐盟有十幾個國家有「搭便車」制度,他們的團體協約大都由工會出面,談好以後直接適用在該行業的所有公司與勞工,不必個別公司去談。 而且,注意了,2001年德國漢莎航空與空服員的協約是由服務行業工會去談,不是空服員工會,而且是連機師、地勤福利一起談,談好以後大家都能適用,這就叫團體協約延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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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大台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