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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結構改造的方向 ---- 林騰鷂
2010/08/06 22:41:30瀏覽351|回應0|推薦0

    2010年08月03司法院長因高院三法官涉集體收賄,而引咎辭職不到二個星期,陳哲男案二審輕判之陪席法官陳恆寬,又憤辭法官,顯示了司法的公信危機。其實,人民要得不只是廉政署或學者呼籲的司法改革,而是司法全方位、全面向的結構大改造!

    過去司法改革之所以未能令人滿意,主要是由孤立自傲、維護既得利益意識濃烈,但卻沒有立法權與行政資源的司法院、律師界等法律人所推動,以致與社會脫節,未能整合政府與民間之整體知識,經驗與資源,有效達成人民所期待之司法改革。

    因此,今日所要的司法結構改造,不應是細微末節的法院組織整併或民刑訴訟程序的簡化調整而已,而應是藉由司法的大換血來提升司法的公信力,並建構一個「以民為主」,公正、廉潔、迅速而又能解決經濟糾紛,保障基本人權與維護社會公益的司法制度。筆者希望馬英九總統能善用《憲法》所賦予的權力,來從事世紀性的司法結構大改造!

    首先,馬英九總統可以遵照現有的憲政架構,即依照《憲法》第44條之規定召集五院院長,會商解決多年來推動司法改革所引發,而未能順利解決之五院職權爭執問題。新世紀開始時的日本司法制度大改革,就是在符合日本憲政之架構下,除了成立包含各界菁英之「司法改革審議委員會」,進行整年之審議,提出全面改革構想以外,並由其最有政治實權的首相小泉純一郎,內閣成員全體參與的司法制度改革推進本部來推動。因此我們亦應可以借鏡日本司法制度大改革之推動組織、議事經驗與立法工程,成立一個由總統領軍之司法結構改造委員會,分別對法學教育制度,法官遴任制度、檢察官選派制度、律師養成制度及司法民主化來從事司法結構所必要之立法、行政建制人員之改造工程。

    其次,法官終身職之迷思,必須加以清除。《憲政》第81條所規定之「法官為終身職」,依該條整體文義來解釋,其實就是「職務終身職」,而非「生理終身職」。過去在司法體系既得利益堅持下,所形成的法官優遇制度與法官生理終身職之制度,已不符合人民司法主權之理念與世界潮流。因此在此次的司法結構改造中,必須嚴格實施法官屆齡退休制度,淘汰老邁不適任之法官,大量補充司法新血,以清除司法老化、慢化之積弊。近年來招考、集訓的司法官在操守與專業上均較過去優異許多,普受各界肯定,也確實能為司法改造帶來清新的動力,值得配合法學教育的全面改革,更進一步的加速延攬、培訓與晉用。

    第三,我國台灣地區現有人口約23百萬人,但各級法院總數僅為34個,專職法官約僅1800人,較之德國人口約83百萬人,但其各級法院有1600餘個,專職法官高達2萬餘名。相形之下,我國之司法保護密度與司法預算編列(每年約新台幣180億元,僅佔總預算1%),顯然過低。這是多年來偏重經濟發展,政治充滿民粹,卻忽略司法建設的後果。本次司法結構改造,應以此為鑑,改轍變道,大幅擴增司法預算,加倍錄取培訓新法官,揚棄過去「司法為民」之口號,引進公民參審陪審制度,全面打造「司法主權在民」的民主與法治國精神。

    司法結構改造是一個牽涉萬端,涉及司法皮肉、司法骨架、司法血質、司法靈魂的國家結構大改造。深切期盼馬英九總統積極承擔憲政責任,結集全國智慧資源,迅速全力以赴。(作者為東海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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