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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民主 比司法獨立更重要、更有意義 ---- 侯慶辰
2010/11/03 22:57:03瀏覽650|回應0|推薦1

近來弊案不斷,不僅有高院法官涉嫌貪污,更有法官嫖妓而遭監察院彈劾者。新上任司法院長賴浩敏提出了他的4C理念,即希望能建立乾淨Clean、透明Crystal、便民禮民Considerate、效能Competitive的司法。他說乾淨絕對是司法最基本的要求。

對於賴院長的4C理念,我不持反對看法,但我覺得賴院長似乎有「目的熱但方法茫」的問題。亦即賴院長只高舉理念卻未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更重要的是賴院長並沒有抓出台灣司法制度最根本的問題點--亦即台灣的司法迄今尚未經歷民主化,而司法民主是現代司法制度的基石,沒有民主化的台灣司法是不可能符合民主化社會人民的期待。

按現代國家憲法的內容都包含兩部份:一是政府組織(constitution),另一是人權條款(bill of rights)。前者是為了後者而存在的,或者說立憲本身只是手段,立憲的目的根本在保障人權或民主。

就政府組織而言,不論是總統制或內閣制,也不論是三權分立或五權分立,這些設計都只有工具或方法上的意義,權力分立的設計是為了防止政府濫權,防止濫權是為了避免政府侵害人權,據此,最近輿論針對一些司法案件大唱司法獨立之說,其實沒點到更核心的目的。因為司法獨立本身不是目的,司法獨立是為了保障人權與落實民主的一種手段,而這也是司法獨立不等於法官可以為所欲為的理由;司法獨立絕非司法獨裁,司法民主比司法獨立更有意義。

司法要民主化,要做到兩點:一是法官需有民意正當性,另一是民眾可以參與審判(例如陪審)。台灣的司法到目前為止是沒有民主化的,這體現在法官壟斷法律解釋權與審判權,而這些法官連間接民意基礎(例如經國會同意)都不具備。我不贊成一種反對司法民主化的論調,即認為不應該開放一般民眾參與審判(不論是陪審、參審或其他形式),因為目前台灣民眾的法律素養還是太差了,若是開放參與審判,必然造成混亂不堪的後果。就我多年在台灣執業的心得來說,我的觀察是台灣目前一般民眾的法律素養確實有待加強,很多人的法律觀念實際上還停留在傳統農村社會那種包青天式的司法觀。不過基於這同樣的觀察,我的結論卻是相反的。我認為,就是因為台灣目前一般民眾法律素養太差,才更應該要積極開放司法,讓一般民眾有更多實際參與審判的經驗與機會。

一般人都是很平凡的,不是天生的司法天才,平凡人要學習一樣東西,只有靠日積月累的練習。英文有句諺語Practice makes perfect.的確只有不斷練習才可能漸趨完美,你不持續練習怎會進步?你若不曾跌倒或失敗怎會成長?我相信讓民眾多參與審判後,一方面可以強化審判的正當性,另一方面可以讓民眾更了解司法運作,最終將有機會透過民眾參與而產生一些由下而上的common laws,而不是像目前台灣實務由法官壟斷法律解釋與審判權,是一種由上而下的家父長制的司法。

台灣大部分的公部門都完成民主化了,司法可能是最後也是最難突破的一關,衷心期盼台灣的司法也有落實民主化而成為民眾的司法的一天。(作者為執業律師)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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