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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忠怪案、王獻極無罪----蘋論
2010/10/22 21:59:34瀏覽519|回應0|推薦1

*蘋論(10.15):李文忠怪案*

民進黨前立委李文忠,因被盧嘉辰控告違反《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及誹謗罪,意外遭法官重判8個月且褫奪公權3年。這樣的判決很怪異,因此引起議論。褫奪公權3年,較本刑重得多,很罕見。上次立委選舉,李指控同選區的盧過去以買票方式當選,因而被盧控告。這類案件很多,一般都判可受公評而無罪,誹謗部分則易科罰金,很少被判坐牢又褫奪公權3年的。事實上盧確曾因涉嫌買票而遭約談,媒體有過報導。李在庭上要求法官傳喚可證明盧買票的證人,法官不傳。而更令人起疑的是,重判李的法官,就是當年讓伍澤元保外就醫逃走而遭李文忠揭發的法官;李也是當年伍澤元四汴頭弊案,以及連戰3628案的檢舉人。得罪這麼多人還包括法官,李遭重判就顯得疑雲重重了。

缺陷審判有失公正

本案至少三點讓人起疑:一,李控告盧買票固有所本,為什麼法官不傳證人?二,李是第一個涉嫌選舉誹謗被判6個月以上的案例。三,第一個本刑8個月,從刑褫奪公權卻3年的詭異案例。亦即,依據選舉時程,李有58年不能選舉,對政治人物形同「廢除武功」,針對性強烈;也使李被剝奪《憲法》保障的參政權。
司法沉痾不是只有貪瀆,缺陷審判比貪瀆讓人民更懷疑司法的公正性,更鄙視司法。

*蘋論(10.20):王獻極無罪*

台灣國辦公室創辦人王獻極在凱道上潑污並燒毀國旗,遭判決拘役50天。他為了彰顯思想無罪,拒絕易科罰金5萬元,決定於本周五入監服刑。

定罪 違大法官釋憲

國旗是代表國家的符號,公民若要藉由對國旗的態度,展現其對國家及政府的政治意見,應屬言論(表意)自由的範疇,不可依《刑法》第160條判刑。依大法官釋(憲)字第445644,國家應盡最大努力保護人民的政治性言論自由,也包括藉由侮辱國旗來表達不滿政府的象徵性言論自由。根據這兩項釋憲文,台灣《刑法》第160規定:「……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是公然違憲
   
美國大法官在1989年依《憲法》言論自由精神,判決德州州法限制人民不得焚燒、毀壞國旗的法律違憲。1990年再根據同一理論,判決聯邦的《國旗保護法》違憲。何以故?因為美國開國諸賢認定言論自由,特別是政治性言論是自由民主憲政的基石。台灣的民主化也是仿效美國,認定言論自由是一切自由基礎,而對國旗的態度則屬政治性言論自由的範疇,受《憲法》保障。

   
可以反對王獻極的意見,但不能違背大法官的釋憲監禁他。大法官已做出違憲的解釋,為什麼還判他有罪?大法官釋憲不如放屁嗎?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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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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