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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2 21:59:34瀏覽519|回應0|推薦1 | |
*蘋論(10.15):李文忠怪案*民進黨前立委李文忠,因被盧嘉辰控告違反《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及誹謗罪,意外遭法官重判8個月且褫奪公權3年。這樣的判決很怪異,因此引起議論。褫奪公權3年,較本刑重得多,很罕見。上次立委選舉,李指控同選區的盧過去以買票方式當選,因而被盧控告。這類案件很多,一般都判可受公評而無罪,誹謗部分則易科罰金,很少被判坐牢又褫奪公權3年的。事實上盧確曾因涉嫌買票而遭約談,媒體有過報導。李在庭上要求法官傳喚可證明盧買票的證人,法官不傳。而更令人起疑的是,重判李的法官,就是當年讓伍澤元保外就醫逃走而遭李文忠揭發的法官;李也是當年伍澤元四汴頭弊案,以及連戰3628案的檢舉人。得罪這麼多人還包括法官,李遭重判就顯得疑雲重重了。 缺陷審判有失公正本案至少三點讓人起疑:一,李控告盧買票固有所本,為什麼法官不傳證人?二,李是第一個涉嫌選舉誹謗被判6個月以上的案例。三,第一個本刑8個月,從刑褫奪公權卻3年的詭異案例。亦即,依據選舉時程,李有5到8年不能選舉,對政治人物形同「廢除武功」,針對性強烈;也使李被剝奪《憲法》保障的參政權。 *蘋論(10.20):王獻極無罪*台灣 國辦公室創辦人王獻極在凱道上潑污並燒毀國旗,遭判決拘役50天。他為了彰顯思想無罪,拒絕易科罰金5萬元,決定於本周五入監服刑。定罪 違大法官釋憲國旗是代表國家的符號,公民若要藉由對國旗的態度,展現其對國家及政府的政治意見,應屬言論(表意)自由的範疇,不可依《刑法》第160條判刑。依大法官釋(憲)字第445號及644號,國家應盡最大努力保護人民的政治性言論自由,也包括藉由侮辱國旗來表達不滿政府的象徵性言論自由。根據這兩項釋憲文,台灣《刑法》第160條規定:「……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是公然違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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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