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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為何官官相護? ---- 錢建榮
2010/07/25 00:00:56瀏覽1057|回應0|推薦1

說來諷刺,四名司法官涉嫌收賄羈押,將司法改革打回原點─還是戒嚴時期的原點─司法官的操守風紀問題。一九九九年全國司改會議以來,司改重心始終放在外部法制的建立,卻忽略內部人事制度才是重點。深諳司法內部人事者均知,看似審判獨立不受任何干涉的法官,其實因為顧及審級間法官的升遷,是否身兼司法行政長官職的庭長或合議庭的審判長地位,呈現出因人而異的「獨立」程度。換言之,人身的獨立性決定了事物獨立性的高度。當司法體制內的人事制度無法排除傳統公務員體系的升遷觀念及文化時,法官就有可能於內心自我限縮,自發性的服從內部權威及行政長官。 

然而司法體系內部的任官文化仍然依循既定的行政命令進行,沒有法律授權,自外於民意監督。首先是庭長制度,司法院迄今仍以行政命令規定庭長的遴選及任期,迴避外界監督。看似有任期三年或四年的一、二審庭長,卻因為沒有連任次數之限制,導致「萬年庭長」現象始終未斷。更別說司法院以所謂「職期審查委員會」決定庭長是否續任,不經司法院長提出於人審會審議,片面延長原來人審會僅同意的三年或四年任期,形同「一經同意,永遠同意」,違法架空司法院長與人審委員「共享」的庭長派任權。

再者是審級間法官「升遷」的內部因襲文化。稱升遷並不為過,因為曾任上級審的法官,除了優先調整職等,影響薪資及年資外,也表示是獲得司法院「賞識」的法官。法官要升上二審總要二審院長同意,如同時獲得所屬院長推薦者,則更容易達到目標,法官間自然形成與人為善,不敢得罪學長、庭長及院長的醬缸文化,獨善其身的結果。三審法院的人事升遷慣例更是令人難以茍同,除非經過最高法院庭長們同意的人選,否則就連司法院推薦也無用,形成最高法院法官間近親繁殖、官官相護,只要能有最高法院庭長們關愛的眼神,就算司法院有百般意見,也只能無奈提出於人審會審議,人審委員同樣不敢得罪最高法院而反對,長期下來,主持社會正義的法官反而不敢於內部人事上仗義執言,深怕得罪資深法官前輩,哪天阻絕自己未來升遷的道路,也就不足為奇。

如何重建民眾對司法的信心,司法院就從內部人事制度的革新開始,重塑司法優良的傳統吧。 (作者為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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