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24/06/02 07:17:00瀏覽190|回應0|推薦0 | |
2023/8/5 郭連益 「容積移轉」,想必是一個大家都聽過,但卻依然不知道在幹嘛的名詞吧?容積移轉在開發市場中已經行之有年,與「容積獎勵」一同被視為建商擴大開發利益的最佳工具!究竟容積移轉是什麼?要怎麼進行容積移轉?又有哪些案例是透過容積移轉蓋高樓的呢?讓我們一起來認識它吧! 容積移轉是什麼? 「容積移轉」,英文名稱是「 Transferable Development Right , TDR 」,也有人會直接簡稱為「容移」,是把一宗被限制發展土地的樓地板面積移轉到其他可建築土地上做使用的一種開發方式。樓地板面積移轉出去的土地被稱為「送出基地」,而接收樓地板面積的土地則稱為「接受基地」。 簡單來說, A 地因為特殊原因而導致可使用的樓地板面積比例受限制,所以就透過容積移轉的方式,把被限制無法使用的樓地板面積比例轉移到可建築的 B 地,讓 A 地維持較低強度使用, B 地則維持較高強度的使用。 容積移轉目的 台灣容積移轉的出現,主要是為了處理「具有文化價值的古蹟土地」問題。當私人所有的土地上有文化資產,而且這些土地又剛好落在住宅區、商業區等可開發分區上,地主的開發權利就因為要保存文化資產而受到限制。為了同時兼顧保存文化資產、保障地主財產權的效益, 1996 年在「文化資產保存法」中增加容積移轉制度,讓地主被限制的開發權利可以在他處發展。 此外,容積移轉也被用於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開放空間取得」的問題。當私人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或公共開放空間,原本應該由政府花錢取得,但礙於財政困難,所以導致許多土地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卻仍是私人持有。為了取得這些公共設施用地,政府在 2002 年修定「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藉由公告現值的換算,為原本沒有容積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創造容積進行移轉。如此一來,不僅地主換取開發容積,政府也輕鬆取得公共設施用地。 總結來說,容積移轉的目的大致有以下兩點:1.保障地主權利:補償文化資產地主開發權益的犧牲。2.舒緩政府財政困難:透過容積移轉,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地主進行交換,以此舒緩政府財政困難。 容積移轉條件 容積移轉的條件,依據基地是送出容積、接受容積而有所不同,讓我們一起來比較看看: 1.容積移轉送出基地 a.有保存價值的建築所定著的土地 b.提供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的可建築土地 c.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 簡單來說,容積被轉出去的基地(簡稱送出基地)只能是古蹟土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等,因公共利益因素被政府限制不能利用的土地,例如 台北市的大稻埕 就是典型有大量送出基地的保護區。 2.容積移轉接受基地 a.需位於同一主要計畫地區 b.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的 30% 為原則; c.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等,可移入容積得酌予增加;但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的 40% d.接受基地得以折繳代金方式移入容積,也就是以金錢換取容積 e.接受基地得分次接受不同送出基地的可移出容積 簡單來說,接收容積的基地(簡稱接受基地)的選擇就比較多了,原則上只要在同一都市計畫內的土地都可以移轉,但不同都市計畫的基地就沒有辦法了,比如台北市和新北市之間就不能相互移轉容積。 |
|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