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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惠林:中國經濟的崛起與崩壞(6)
2018/09/29 12:49:10瀏覽217|回應0|推薦0

20180907

上文也提過,中國要走向私產制度,有訊息不足和幹部們不肯放棄特權的利益兩種障礙。由於中國的門已開了,再關起來的機率並不大,故第一種障礙可以去除。第二種障礙的消除成本雖如上文所言降低了,但若改革辦法較為緩慢,則幹部們就會設法霸占貪污的權利,就會鼓吹管制的需要和好處,一旦各項管制的貪污權利被占了,有了界定之後,河水不犯井水、更大的改進就難了。畢竟共產和私產之間尚有一個以分類管制而界定貪污權利的制度,若共產制度保不了,又不能一步跨到私產那裡,則中庸的印度之路是走定了。

一九八五年中張五常再修改此文,理論不用改,事實推斷大致上也不需改,但他再加上兩點,一是中國要走向近乎私產的道路,農業和工業哪一種較容易改?答案是前者,而中國鄉鎮企業的發展環繞城市的農民生活改進,造成大搬遷的壓力,因為城市改革是困難的;另一個當年忽略的是,沒有問:在共產與健全的私產制度之間,有哪一種界定權利的制度可以持久地存在?答案是:以分類管制而界定貪污權利的印度之路。不過,張五常在之後的諸多文章中已都將這兩個忽略說清楚講明白了。

中國往後的發展,的確走向貪污界定的分類管制之路,新的既得利益者紛紛出現,各據山頭,要再進一步開放就更加困難了。在江澤民掌權時,各方特權已分別占據權利,尤其是經濟特權,到習近平上台時,花費難以想像的成本,由「打貪」、「反貪腐」動人口號、旗幟掩護,進行鬥爭既得利益艱苦任務。張五常早年的產權交易成本理論的分析、臆測的確有先知性。

我們也可以應用一九七六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弗利曼(Milton Friedman,一九一二~二00六)對於「經濟自由」和「政治自由」在經濟發展過程中何者應先啟動,或兩者同時推動來與張五常的制度改革理論相互印證。

()經濟自由先行,政治自由後到

由共產倒向私產或改革開放,都是由「去管制」朝向自由,或者是「自由化」,而經濟自由化和政治自由化就是首先面對的問題。弗利曼是在一九六二年在〈經濟自由與政治自由的關係〉這篇文章中,他指出,有一個非常普遍的想法,認為政治和經濟是兩個分開而且大致沒有關聯的領域,認為個人自由是政治問題,而物質福利是經濟問題,認為任何性質的政治安排可以和任何性質的經濟安排組合在一起。這種想法在當代的一些主要徵候是,有很多人提倡「民主的社會主義」,一方面,他們會不假思索地譴責俄羅斯「極權的社會主義」對個人自由所強加的各種限制,另一方面,他們卻被說服相信,一個國家即便在經濟安排上採納俄羅斯經濟體制的基本特徵,還是可能藉由政治安排保證個人自由。弗利曼駁斥這種想法,認為這是妄想,因為經濟和政治之間有密切關係,只有某些組合的政治與經濟安排才是可能實現的,他特別指出,一個在經濟上實施社會主義的國家,在政治上絕不可能是民主的,也就是說,絕不可能保證個人自由。

弗利曼進一步指出,對於促進自由的社會,經濟安排扮演一個雙重角色,一方面,經濟安排方面的自由本身就是廣義自由的一個成分,所以經濟自由本身是目的;另一方面,經濟自由也是成就政治自由的一個絕對必要的手段。經濟自由的特徵就是自由市場、私產。他舉例說,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因為外匯管制而不被允許到美國度假的英國公民被剝奪的基本自由,不亞於因為政治見解不容於當道而被拒絕到俄國度假的美國公民,前者對自由的限制表面上是基於經濟理由,而後者是基於政治理由,但就限制本身而言,兩者基本上並無二致。由不勝枚舉的例子可知,經濟自由本身其實就是整體自由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就作為成就政治自由的一個手段來說,經濟安排之所以重要,在於不同的經濟安排有不同的權力集中或分散效果。直接提供經濟自由的經濟安排,亦即,競爭性資本主義,也促進政治自由。

關於政治自由和自由市場的關係,弗利曼指出:「歷史證據所給的說法一面倒。」在全世界的歷史中,找不到有哪一個擁有高度政治自由的社會,不是同時以某種堪比自由市場的制度在組織大部分經濟活動的。地球上,有過像是政治自由這種安排的地方是多麼有限,其歷史又是多麼短促。典型的人類處境是專制、奴役與不幸。就一般的歷史發展來看,十九世紀到二十世紀初的西方世界有難得的例外,政治自由和自由市場以及資本主義的習慣制度並存,而古希臘黃金時期和羅馬時代早期的政治自由也同樣和自由市場同時存在。

不過,歷史僅指出,資本主義是政治自由的一個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法西斯時期的義大利和西班牙,一次和二次大戰前的日本,一次大戰前數十年帝制時期的俄國,這些社會都不是政治自由的社會,但私人企業卻是主要的經濟組織形式。因此,基本上屬於資本主義經濟安排,是可以和不自由的政治安排同時存在的。在這些社會裡,公民享有的自由,多於俄國或納粹德國等經濟極權加上政治極權的現代極權國家的公民。甚至在帝制時期的俄國,因為資本主義和私有財產權的存在,對集權政府有些約制作用,某些公民有可能在某些情況下,改變他們的工作,需事先獲得政府機關的許可。

( 時事評論兩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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