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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13:17:12瀏覽3398|回應23|推薦146 | |
分工明細的現代台灣社會,生老病死各個階段似乎都有代辦代勞的專責機構;婦女生產有坐月子中心、老來不管有無子女,無法自我照顧去住養老院、小病找診所大病找醫療中心、病後調養可找居家照護或住安養院,癌末或瀕死則去住安寧病房(也有人花錢出國求安樂死),一命嗚呼就聯絡葬儀社。談瀕死病人的照護看似多餘其實必要,30多年前辛頓教授寫這篇,他所著眼的是:如何以更人道的方式照護瀕死的病人?人生最後一段路怎麼走才無憾? 「末期病人的身心護理(二)」第二部份細述人瀕死之心路歷程,第三部份與其前後呼應,旨在就末期病人瀕死四階段討論照護之道。本篇將第三部份分(三)、(四)兩篇淺介,以免全文過於冗長。此篇依原書第八章 末期病人的護理、第九章 與末期病人談死亡、第十章 延壽與促死,分別條列捌、玖、拾三項依次討論。這樣做的目的乃為與前兩篇銜接。 捌、照護末期病人,最重要的是:注意病人個別的感覺;瀕死者的需要因時、地、狀況而不同,護理的重點在照料病人而不是對抗疾病。此章就(A)生理不適的緩和(B)病人身心的看護(C)輔助病人克服情緒困擾,三方面來討論。 (A)所有生理不適中,最惡名昭彰的是痛;藥物並不是減輕痛苦的唯一方法,外科手術、局部電療、緩和性化療、切斷患部到大腦司痛覺通路...都可以減輕痛苦。痛是由痛覺與情緒不安兩種知覺形成的症狀,有長期劇痛的病人,定期定量使用嗎啡、海洛因、吩坦尼貼片不僅可以減輕現有的痛苦,而且可以防止劑量逐漸加重。生理不適的最佳緩解之道,還是有賴精湛的護理技術;例如輔助病人調整姿勢、幫助病人擴胸調息、送氧舒緩喘息可以紓解病人的窒息感,抽除肺部積水、用藥增進心肺功能或緩和反胃嘔吐。照護心智要隨機應變,以病人的舒適為首要追求目標。 (B)以物理治療幫助癌末者減輕痛苦固然重要,患者與主治醫師及其醫療團隊之間的信賴度與良好互動更攸關瀕死者身心。醫師與患者的關係越是一對一,患者對醫師的信賴感越高,瀕死者的身心越能切實感受到照護。末期併發症難免,每一種都會讓患者陷入「繼續搏鬥還是聽天由命」的天人交戰中。留意病人的牢騷,對病人極有助益;訴苦的行為原就能使心裡輕鬆,醫護者更能從訴苦內容聽出:可令病人舒適而院方尚未試過的方法。只要醫護人員有所作為,在病人劇痛發作前,就適時給予止痛;病人能從樂觀的一面正視自己的感受,苦惱焦慮的情緒自然可以緩和。 (C)親友或神職人員的溫情滋潤,可以輔助病人克服情緒困擾。通常病人都掛慮勢將死別的家人,家人若能斟酌能力參與看護;一家人同舟共濟的感覺,一定能大大減低病人恐懼、哀傷與不值之感。末期病人泰半願意精神上有所準備以迎接死亡,親友或院方應該按病人的信仰觀點,助其意識清明地接受臨終儀式。天主教的傅油聖事就是一例。各堂區傳協會、聖母軍本來就有陪堂區神父探望病人、陪伴病人、為病人送聖體的例行性愛德工作;知道病人進入末期,神父會偕同信友為病人行傅油聖事。此聖事有一定的禮儀,包括為病人祈禱、在病人額頭與雙手傅油(油由主教祝福);病人若垂死則行終傅聖事,包括懺悔禮與天路神糧(若已彌留則由神父寬恕其過,並領眾人為病人與家屬祈禱)。 玖、我們有充分的理由贊成:應該與絕症患者開誠佈公地談瀕死的可能;醫師並非全知,除非病人已在死亡邊緣,即使判定絕症無疑,也難以預卜確切的死亡時間。委婉忠告病人妥善打點事務以為預防,其效益遠比單刀直入要大得多。大多數醫師會先通知病人親屬,若到勢已不可能復原,病人亦有知的權利;了解病情有助於病人有計劃地按需要做進一步醫療,領受宗教儀式、安排家人與自身之生活細節。 與絕症患者提起有關死亡話題最好的方法就是,讓病人有機會發抒自己對病情演變的懷疑與認識;醫師要避免禮貌而陳腐的應答,誠篤的言辭給病人的慰貼感遠比顯然不實的許諾,或支吾閃爍的唐塞要紮實得多。試探性的談話可以探知病人的可能反應,無論消息透露得如何巧妙,要絲毫不引起任何情緒反應幾乎不可能。醫護者在向病人證實「不久於人世的疑慮」之前, 必定要先確定:病人接到通知後可以找到適當的人選詳談,或病人會再回來找自己。情況確定後才可以行事。 拾、對大限已至的病症,應該持續搏鬥還是考慮縮短垂死期限?急救措施應該施行到甚麼程度,各方面意見不一致。醫生必須由病人宗教信仰的觀點看其準備死亡的程度,並參照醫療情況、預後良窳、個人意願與信念、親屬之意見與整體社會之利益後,始能決定維持病人生命或予以安寧療護。我國2000年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立法,2011年元月三讀通過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當事人意識清楚時可預立並於健保卡加註,當事人意識不清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者,由家屬簽「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DNR)」。此法不適用於植物人,只適用於有兩位醫師判定「病程進入末期階段」的病人。為避免當事者意識不清時醫療決策須透過家屬決定,醫療人員陷入救與不救的兩難中;當事人預立意願前務必與家人溝通清楚,並加註於健保卡。 既然可以預約放棄急救,罹患進行性癱瘓、受嚴重病痛磨難的人難道不能選擇安樂死?目前安樂死與協助自殺皆合法的國家或行政區包括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加拿大、哥倫比亞、紐西蘭與澳洲兩省。美國、德國、瑞士「協助自殺合法,安樂死不合法」。面對醫療與善終的議題,各國對病患自主權的意義逐漸取得共識;許多亞洲國家仍須歷經立法程序,才能具體保障病人的拒絕醫療權。完成安樂死與協助自殺合法化的國家中,仍存在許多爭議與辯論。決定誰適宜行安樂死、訂定條文列述適宜安樂死的時間,類似的問題深奧複雜,也蘊含潛在的危險。各宗教禁止殺戮之戒律的價值,它的作用就像個堡壘,防止我們在價值觀腐蝕時草菅人命。執行安樂死的某些個人或醫師難免漫不經心,身兼法官與劊子手也很難為。 有人以為:只要終止生命係自己提出,即可避免妄用安樂死的危險;事實上,一個被末期病折騰得死去活來的人,身心狀況絕不利於做最明智的決斷。足堪尊重其安樂死要求的病人,可能基於:覺得旁人期待著他提出要求,免得成為他們的負擔。以目前文明標準來看,拿病苦或利他來要求安樂死合法未免牽強又危險。首肯安樂死,人還有衝勁致力於改善末期病人的護理嗎?非用安樂死不可的情況並不多,應該努力的是如何緩和絕症病期中的磨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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