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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爆料母外遇,結果被強制送來精神病院」―淺談有關「醫事法律」和「醫學倫理」的問題
2021年3月18日
2021年2月26日,媒體刊登了一條新聞,大意是說:一名兒子在Dcard上爆料,他的媽媽在三年前開始與一名婦產科醫師外遇,他在手機簡訊內甚至發現不少鹹濕內容,讓他氣得對媽媽說要公開,沒想到他竟被媽媽報警稱他發瘋、精神錯亂,媽媽要求醫師將他關進精神病院。根據這名爆料者的說法,他的母親「跟警方說我威脅她,又跟我的主治醫師說我發瘋了,於是在大家把我當成神經病,我被強制送來精神病院了」。他被送進醫院後無法使用手機,只能偷偷跟護士說出實情,才能偷偷使用手機,將真相公諸於世。他之後在文章留言處補充,目前他已被家人交保出來,但他被媽媽逼迫簽切結書,如果再提此事,就要無條件再送進去醫院;他之後也得知家中的經濟多半靠媽媽的外遇對象,「我媽就很得意地說,只要工作5分鐘就有26萬,為什麼不要」,「我只要公開,我們家就不能過奢侈的生活了,她就要自殺給我看,這段時間我一直是被這樣子威脅過來的。」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225002163-260402?chdtv) 我相信很少人會注意到這一條新聞,就算是看見了這一篇報導,可能只不過是笑一笑,當作一則普通的不太受人注意的爆料文章而已。每天,媒體會發布許多的新聞,這一條新聞很快地也就淹沒在無數的新聞裡頭,消失不見了。 或者,也有人會講,這一則爆料新聞的真實性令人懷疑,怎麼可能會有自己的母親為了自己的私慾,而強制將自己的孩子,當作精神病患送進醫院治療?我倒是認為,這一則爆料的真實性是無可置疑的。因為,在這篇報導裡頭,爆料者在文章中還提到了她母親的姓名和職業,而網友們根據他所提供的線索,還真的找出有關他的母親的身分確實無誤。從一般的人情事理來說,這個兒子不可能以這種爆料的方式,把他母親的感情世界,暴露在大眾眼前,把自己甚至於包括他母親之內的全家人的名譽毀於一旦,甚至於永世不能翻身。以常理來判斷,這個公開爆料的舉動代價太大!如果不是爆料者忍無可忍,不可能出此玉石俱焚的下下之策!所以,我個人認為他所說的內容,就有相當的真實性。 我對他母親和醫生之間的感情事件(包括男女雙方的年齡、相貌、甚至金錢交易等相關因素在內)沒有興趣,引起我的關注的反倒是與醫學倫理相關的議題。因此,我想對於這一個事件談一談我個人的觀點。上述案例都能激起對於醫學倫理的反省,它引發有關醫師行為與決策的問題―並非如何治療糖尿病患者,或是如何進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等科學或技術層面的問題,而是有關價值(value)、權益與責任的問題。醫師面對這類問題的機會與面對科學、技術層面問題的機會一樣高。 以是之故,根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制定的《醫師倫理規範》指出:「醫師以照顧病患的生命與健康為使命,除維持專業自主外,當以良知和尊重生命尊嚴之方式執行醫療專業,以維繫良好的醫療執業與照顧病患的水準,除了考量對病人的責任外,同時也應確認自己對社會、其他醫事人員和自己的責任,並應基於倫理自覺,實踐醫師自律、自治,維護醫師職業尊嚴與專業形象,爰訂定醫師倫理規範,引導醫師遵守正當行為的基本倫理準則,切盼全國醫師一體遵行。」所以,根據《醫師倫理規範》第4條:「醫師執業應考慮病人利益,並尊重病人的自主權。」第7條:「醫師應關懷病人,以維護病人的健康利益為優先考量,不允許任何對病人不利的情事干預醫師之專業判斷。」第17條:「醫師不宜以不正當方法,妨礙病人對其他醫師之信賴。」第18條:「知悉其他醫師有違反本規範等不符專業素養行為或其在人格或能力上有缺失、或從事造假或其他不正當行為之具體事證時,宜報告其所屬之醫師公會。」由此可知,第17和18條的規範乃是針對維護維護病人的健康利益和自主權的必要條件,也就是達成立法目的與對第4條和第7條的必要補充。 牽涉到這一個案例的人,除了母親和兒子之外,還有包含護理師在內的醫師、執行住院強制治療的醫院、警察、可能還有社工人員,甚至於左鄰右舍的親友鄰居。在報導中,兒子控訴母親跟他的主治醫師還有警察,說他發瘋,精神錯亂,得了精神病,應該要送入醫院強制治療。在這裡,我想他的所謂主治醫師應該是屬於精神科的醫師,才能做出住院強制治療的決定。如果真是這樣的話,我們要問醫師和醫院,有沒有聽取這位已經成年的兒子對事實的說明?有沒有詳細的給這個兒子做全面而完整的精神心理方面的檢查?還是只憑其母(可能還有警察)的一面之詞,就做了這個決定? 不分科別,醫師本身就是一個高度專業化和科學化的工作,其社會地位也高,病人本身在醫療方面的處置問題,自然會對醫師給予相當的尊重和信任;而且,雖然即使科別不同,在術業有專攻的情況下,醫師彼此之間也應該本於信任和專業的精神,尊重主治醫師的判斷和醫療處置措施。問題來了:在上述的新聞報導中,其主治醫師(相信應該就是精神科醫師)是否因為與其他醫師(也就是新聞報導中的婦產科醫師)有工作上的聯繫、升遷機會、私人感情、人情關說、甚至私下收受賄賂等因素,就僅憑其母片面之言,就斷定應接受強制住院治療?如果因為有某個非關醫學的理由,以至於使其子強制住院,可能還要打針吃藥,嚴格限制其行動自由,那麼這就不僅是醫療問題,而且還上升至法律、人權、與醫學倫理的問題。現在爆料者公開指斥包含其母在內的有關人員,台灣的檢調機關和醫師公會難道不必出面主動調查處理? 在國際醫學界有一份相當重要的文件,即是《世界醫師會赫爾辛基宣言―人體醫學研究的倫理原則》(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 Declaration of Helsinki―Ethical Principles for Medical Research Involving Human Subjects,以下簡稱為《赫爾辛基宣言》)。《赫爾辛基宣言》最早於1964年6月在芬蘭赫爾辛基(Helsinki)第18屆世界醫師會大會通過,2013年10月巴西福塔雷薩(Fortaleza)第64屆世界醫師會大會做了第七次的修訂,這是目前最新也是唯一的官方版本,《台灣醫界期刊》於2014年出版之第57卷第4期有正式而且完整的中文譯本,本文所引用之條文,即是根據此一中文譯本。《赫爾辛基宣言》是一套有關醫學界進行人體實驗( human experimentation)的倫理原則,被視為人體研究倫理的奠基文件。雖然它本身不像國際法一樣,具有法律的拘束力,但是在國家之內和區域之間的法律規章之成文化或影響,顯示出了它所具有的國際權威性。 雖然《赫爾辛基宣言》是一套有關醫學界進行人體實驗的倫理原則,但是在《赫爾辛基宣言》第3條:「在其議定的日內瓦宣言,世界醫學會明確要求醫師:必須以病人之健康為首要考量;國際醫療倫理規章亦宣示:醫師應以其病人之最佳利益為考量,為其提供適切的醫療照護。」第4條:「醫師之天職在於提升、維護病人(及參與其醫學研究中所有的研究對象)之健康、福樂、及權益。對此,醫師應本於其專業知識及良知,戮力以赴予以達成。」第8條:「雖然醫學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欲產集新知,但絕不可藉此凌駕於研究對象個人權益之上。」第25條:「參與醫學研究的研究對象若屬於有行為能力之人,其參與必須是出於自願,且能完成知情同意的過程。雖然諮詢其家屬或社區領袖意見有時可能是適當的,但是無論如何,有行為能力之人必須能在自由意志下表達同意,方可讓其參與研究。」基於我個人對前述《醫師倫理規範》和《赫爾辛基宣言》內容的認識,我認為在上述案例中,有關的醫師恐怕都有違背其醫學倫理所要求遵守的規範之嫌。 根據民國109年1月15日最新修正之《精神衛生法》,所界定的精神疾病是「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第3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病人」是指「罹患精神疾病之人。」(第3條第1項第3款),而所謂之「嚴重病人」是指「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第3條第1項第4款)。由以上的定義,我們大有理由懷疑新聞中的爆料兒子是否真是患了精神疾病之人?根據本法第1條,制定《精神衛生法》之目的在於「為促進國民心理健康,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保障病人權益,支持並協助病人於社區生活,特制定本法。」。至於什麼樣的人,才叫做「精神病人」以及他/她到底罹患了什麼樣的精神疾病?最新修正的《精神衛生法》當中,並沒有詳細的說明,只給予上述一個概略性的解釋。這固然是對於精神專科醫師的專業知識和能力的信任與尊重,以及期待他們會遵守應有的醫療倫理。我認為,精神科醫師在給患者做診斷和治療的時候,一定有一個依據,而這個依據應該是國際上普遍承認的疾病分類系統:比方說《美國精神異常的診斷和統計手冊》(US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或者大多數歐洲國家所使用的《國際疾病分類標準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根據台灣衛生福利部網站上的說明,當前台灣地區所使用者為ICD―10的版本,為民國87年該部編製之《第十版國際疾病分類標準》(ICD-10)中文版,如需查詢最新內容,則可以參考「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之最新版國際疾病分類第十版內容,全稱為《疾病及有關健康問題國際統計分類系統之第十修訂版》(The Tenth Revis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and Related Health Problems, ICD-10),共分三冊。精神疾病的分類症狀診斷和治療等等相關問題,則是在〈第五章:精神[心智]與行為疾患(F00-F99)〉。由於醫學知識的進展、社會價值觀念的改變、或是人權法律思想的變遷,因此國際上,對於精神疾病或異常的分類認定,並不是固定不變的。例如,在1952年的第一版《美國精神異常的診斷和統計手冊》中,就將「同性戀」(homosexuality)列為「精神異常」,1968年第二版依然不變,直到1973年美國精神科協會(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在內部的一場辯論中,以微小的多數投票通過將「同性戀」剔除在「精神異常」之列。 我不知道醫師到底是根據何種標準來判定新聞中該婦人之子罹患了何種精神疾病,那是屬於專科醫師的專業判斷,在缺乏足夠的證據下,不宜妄下斷語。但是對於該子必須「強制住院治療」一事,則根據《精神衛生法》的15條之規定「精神疾病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前項審查會成員,應包括專科醫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法律專家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士。審查會召開審查會議,得通知審查案件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說明,或主動派員訪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審查會組成、審查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來看,我們可以質疑醫師和醫院有無確實按照這個規定的程序來處理?第20條則是規定:「嚴重病人情況危急,非立即給予保護或送醫,其生命或身體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由保護人予以緊急處置。嚴重病人之保護人不能即時予以緊急處置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機構或團體為之。」同時第36條有規定「 精神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或於病人住院時,應向其本人及其保護人說明病情、治療方針、預後情形、住院理由及其應享有之權利等有關事項。」對於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法律固然允許在一定的條件和程序下,得以對其進行強制鑑定、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治療,但均有相當嚴謹的限制(第42條):「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五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二日內完成。經鑑定無強制住院必要或未於前開五日期間內取得強制住院許可時,應即停止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六十日。但經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六十日為限。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嚴重病人或保護人對於法院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聲請及抗告期 間,對嚴重病人得繼續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前項之聲請及抗告期間,法院認有保障嚴重病人利益之必要時,得依聲請 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對於緊急處置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雖然依照的37條之規定:「精神照護機構為保護病人安全,經告知病人後,得限制其活動之區域範圍。精神醫療機構為醫療之目的或為防範緊急暴力意外、自殺或自傷之事件,得拘束病人身體或限制其行動自由於特定之保護設施內,並應定時評估,不得逾必要之時間。精神醫療機構以外之精神照護機構,為防範緊急暴力意外、自殺或自傷之事件,得拘束病人身體,並立即護送其就醫。前二項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不得以戒具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為之。」又依據同法第25條第1項:「住院病人應享有個人隱私、自由通訊及會客之權利;精神醫療機構非因病人病情或醫療需要,不得予以限制。」就本件新聞報導來看,當事人明顯地能夠以清楚而有條理地之文字在Dcard發文控訴其母之作為,又宣稱不准使用手機對外聯絡,則其是否真正到達嚴重病人之程度,則不能令人無疑;其他有關對病人之保護及權益保障(同法第18至29條均有規範),是否有確實遵照實施,則是牽涉到了是否有違《中華民國憲法》與《精神衛生法》對人權保障和維護病人健康利益的問題,不可等閒視之! 我相信在各個大學的醫學院裡頭,都會把「醫事法律」和「醫學倫理」列入必修的課程,因為醫學院的學生畢業之後,絕大部分通過國家考試,就會成為治病救人的醫生,因此,對於法律和倫理的課程,無論是學校的教師或是學生,都應該把這兩門科目好好的教導與學習。因為這兩門科目所牽涉到的不僅是專業知識和能力的問題,更重要的是有關於人的生命尊嚴以及法律人權和倫理的問題。但是這兩個科目有沒有得到師生正確的認識和嚴肅有效的教學呢? 幾年前,一位親戚的孩子就讀醫學系。在一次聊天的場合當中,我問他對這兩門科目的看法。他告訴我,在上這兩門課的時候,絕大多數的學生如果不是在看其他專業科目的教科書,就是在滑手機或者睡覺。而且老師的教法和教材,僵硬死板,很少跟社會時事結合,大部分的時間都是老師的獨白,讓他們沒有興趣。而且醫學系的專業課程負擔很重,大考小考不斷,同學們都是以高分進來的,彼此之間的競爭也很激烈,專門科目都顧不得了,哪裡還有時間和興趣去好好讀甚麼「醫事法律」和「醫學倫理」!我問說,那麼到了考試的時候怎麼辦?他告訴我,任課老師會在考試前先把題目給他們,並且告訴他們在哪裡可以找到答案。進到考場以後,只要照著老師的意見把答案寫在考卷上,幾乎每一個人都會及格,而且分數也很「甜」(除非踩到老師的紅線―例如點名三次沒到,就會不及格,下學期重修),這根本就不是一個什麼問題!聽了之後,不僅覺得不可思議,更是毛骨悚然!那麼重要的學科,難道比不上其他所謂的專業科目嗎?當時我試著提出一個有關於醫學倫理的問題,他只給了我一個簡單的答案,當我再度追問這個答案的理由的時候,他就無言以對了。他告訴我,過去在課堂上從來沒有老師或同學提到這樣的問題,也從來沒有討論過醫學倫理的倫理學基礎和批判性的邏輯思考。他們所接受的,就是老師所給的答案,至於這個答案是怎麼來的,他們既沒有興趣也毫不關心,只要按照老師的「標準答案」作答就好。這兩門課雖然無聊,但只要能夠及格也就心滿意足了。最喜歡老師不考試,只要求交期末報告,髂就比考試更方便了。因為準備考試,還要花時間去背答案,再到考場上寫出來,這會消耗不少時間,影響到其他專業科目的準備。交報告就簡單輕鬆多了―只要打開電腦上,鍵入關鍵字的搜尋引擎,就會跑出來成千上萬的資料,選擇前面搜尋結果的幾頁文章,稍微看一下,再「複製、剪貼、貼上」(copy, cut and paste)到文字檔案,調整一下版面,列印出來就大功告成了。反正老師一瞄就知道是從網路上抓下來的文章拼湊而成,也不會去仔細看,隨便給個及格的分數,皆大歡喜。何況現在有幾個學生願意動筆寫字呢?大多數學生的書法極差,難看得很,老師還是眼不見為淨吧? 上述的交談經驗,或許只是單一個案,不能以偏概全。「醫事法律」和「醫學倫理」在醫療專業的養成過程中,應該師生共同努力,把這兩門課程學好。畢竟這是深度牽涉到病人權益和利益的法律人權倫理與正義之事,容不得輕忽!我們希望日後有機會,再回頭來討論這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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