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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士修說18歲公民權可用「立法取代修憲」,他顯然沒搞清楚法律與憲法的差別
2022/04/02 03:07:56瀏覽56|回應0|推薦0

黃士修說18歲公民權可用「立法取代修憲」,他顯然沒搞清楚法律與憲法的差別

(原文刊登於2022年3月29日,關鍵評論,網址: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64701/fullpage)

    立法院於2022年3月25日三讀通過18歲公民權修憲案,以109票全數通過。

立法院增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憲法第一三○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之規定,則停止適用。」全案公告半年後,需再經公民投票複決程序通過才正式生效。這也是中華民國史上首次交付公民複決的修憲案。不過,十八歲公民權的修憲提案縱使出了立院,還必須面對艱困的公民投票複決門檻

    以2020年總統暨立法委員選舉來看,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當時的選舉人數(具有投票權者)為19,311,105人。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之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由於公民投票複決之有效同意票,須超過選舉人總額半數、約965萬多票(若以上述選舉人總數來計算的話,則須有9,655,554票),才會確定通過生效,這個門檻超過歷屆總統選舉當選人的得票數。

    新聞一出,即先有黃士修先生的臉書文章出現,並且廣為媒體所報導。黃士修先生發布在其臉書的全文,其中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以下的討論則簡稱為黃士修)。 

公投不用修憲,因為憲法並沒有規定幾歲才有公民投票權

    首先,我們要知道,憲法的定義很多,我個人則十分贊同國父孫中山先生的主張。孫中山先生曾云:「憲法者,國家之構成法,亦即人民權利之保障書也。」無論如何,說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總是不錯的。

在法的位階上,憲法居於最高,國家的法律和命令(國家元首依據憲法規定的程序所發布的緊急命令除外)都不可以違背憲法,否則即失去效力。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後七次修憲所增加的12條增修條文)是剛性的成文憲法,其中的條文,必須經過憲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才能發生效力。就我國現行之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立法院僅有憲法修正案的提議權,尚須經由公民複決的程序始能生效。

    黃士修中提到:「18歲公民權根本不用修憲,只需要修法就可以了」,又說「我問你一個簡單直觀問題,2017年底公投法修正三讀通過,年滿18歲就可以投公投票,不受憲法第130條限制。你都不會覺得很奇怪嗎?」

當然一點都不奇怪。

    憲法當中並沒有規定必須年滿若干歲才有「公民投票權」,立法院自然可以制定一部《公民投票法》,規定年滿18歲就有公民投票權;從性質上來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行使對象是「人」,公民投票權所涵蓋的是創制和複決二權,所針對的對象是「事」(法律或政策),二者不能混為一談。

    而且,公民權並不等於投票權。依據憲法,我國的公民權乃是廣義的公民權—請願、訴願、訴訟;應考試、服公職;集會及結社;以及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都是。黃士修將公民權、選舉權、年滿18歲的公民投票權,全部大鍋炒,偷換概念,並且有以《公民投票法》來否定憲法第130條的嫌疑。

有「選舉權」與有「公民投票權」是兩回事

    黃士修中提到:「憲法標準是最基本的保障,就好像勞基法是對勞工的最基本保障,老闆可以給勞工優於勞基法的待遇。同樣道理,立法者當然可以賦予人民優於憲法標準的保障。例如法律不可以規定『年滿21歲才能投票』,因為這違反憲法第130條。但是如果有一條法律規定『年滿18歲即可投票』,並不會有違憲的問題。」

    但是「立法者當然可以賦予人民優於憲法標準的保障」嗎?我認為這要看憲法是怎樣規定的。例如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憲法學者通稱之為「法律保留原則」(Principle of legal reservation)。    另外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1. 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2. 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3. 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4. 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第6條:「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即為法律保留原則之具體表現,也可以說是對人民的自由權利更為寬廣和優厚的保障。

    但是如果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本細則依大學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訂定之)第22條之規定,大學法授權由教育部規定四年制學士畢業學分,教育部遂訂定128學分為最低畢業學分。但是衡諸實際,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各科系的畢業學分多有超過者,我們能說學校違法嗎?相反地,如果有學校規定只要修滿120學分及格,就可以畢業,這才是違法。

    因此,憲法第130條對於選舉年齡既然已經規定必須年滿20歲,那麼法律就不得違背憲法,作者說「如果有一條法律規定『年滿18歲即可投票』,並不會有違憲的問題。」這是不懂法律必須服從憲法的道理!

    憲法並沒有規定年滿多少歲才有公民投票權,所以立法院通過之《公民投票法》規定只要年滿18歲,就享有公民投票權是沒有問題的。但是憲法第130條明文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已經將國民合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齡規定得十分清楚明白,絲毫沒有曲解的餘地;同時,根據前引憲法第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就可以明白,有「選舉權」與有「公民投票權」是兩回事。

    因此之故,所謂「省略規定之事項應認為有意省略」(Casus omissus pro omisso habendus est)以及「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 之拉丁法諺之適用,要修改憲法第130條之規定,就非遵照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的修憲程序不可!並不是如黃士修所說「民進黨在立法院是絕對多數,如果真的想讓18歲年輕人能投票,直接立一條法律賦予投票權即可。」更不是所謂「打假球」。正是由於民進黨至少知道不能「違憲」,不可一意孤行,才會有如此的結果。

黃士修說法被廣為報導,正好證明真有許多人沒搞清楚憲法和法律的差別

    黃士修接著說:「只要民進黨敢提案立法,別說國民黨乖乖配合,之後更不會有違憲爭議。18歲投票給他實施下去幾屆選舉,就算真的有人搞到憲法法庭,有理論又有實務還已經形成慣例,大法官們直接追認即可。」他大概忘了1999年9月15日國民大會修正公布之第五次憲法增修條文,於2000年3月24日經由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99號解釋宣告違憲而失效,後來才有第六次修憲,而當時國民大會實為唯一之修憲機關的史實?而且一件法律案違憲就是違憲,又豈有大法官事後追認其為合憲的道理?黃士修所言實在令人難以理解。

    黃士修說「大多數人沒有搞清楚憲法和法律的差別……區區18歲公民權還要搞到修憲,這只是在騙一般人不懂法律位階……」,此言甚對,恐怕也是黃士修作者之不打自招「沒有搞清楚憲法和法律的差別」。立法院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之規定程序,提出了憲法修正案,並將之提交公民複決,這正好表示立法院遵守憲法的精神,與是否「打假球」無關。

    簡單來說,黃士修對於憲法與法律的性質和位階並不明白,而且還有偷換概念之嫌,本來不值一評;但是其作者臉書文章經媒體廣為報導,對於不了解憲法的一般大眾,容易發生混淆視聽的後果,因此必須指出其錯誤所在。

    最後僅以大法官釋字第499號的解釋文字作為本文的結語:「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其修改關係憲政秩序之安定及全國國民之福祉至鉅,應由修憲機關循正當修憲程序為之。又修改憲法乃最直接體現國民主權之行為,應公開透明為之,以滿足理性溝通之條件,方能賦予憲政國家之正當性基礎。」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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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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