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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15:41:47瀏覽376|回應0|推薦0 | |
「殺人宅王」其情可憫乎? 2021年3月11日
2011年7月22日當地時間15時26分,在挪威首都奧斯陸市發生的爆炸事件與數小時後發生在烏托亞島(Utøya)的槍擊事件,總共造成77人死亡,96人輕重傷的慘劇。兇手是32歲的挪威人布里維克(Anders Behring Breivik)。這兩起襲擊事件係其單獨所為,且與國際恐怖主義組織無關。(https://zh.wikipedia.org/wiki/2011%E5%B9%B4%E6%8C%AA%E5%A8%81%E7%88%86%E7%82%B8%E5%92%8C%E6%9E%AA%E5%87%BB%E4%BA%8B%E4%BB%B6)。然而在無死刑與沒有無期徒刑的挪威,他至多只會處以21年的有期徒刑,並且關7年就可外出度周末不受監控,關14年便可獲得假釋的資格。而挪威法律規定,若受刑人被認為對社會仍具有危險,刑滿後仍可以被延長監禁,每5年延長刑期1次,而形成實質的終身監禁。布里維克自入獄後,便住在一間約10坪的小套房。他吃完早餐後,便可以看報紙,有跑步機可以健身,甚至還可以使用電腦,但為了避免與外界聯繫,他的電腦並不能上網。布里維克入獄後,認為他在獄中的待遇「違反了人權」。他還列舉出各種不滿,如獄方供應的奶油不夠塗滿麵包、只有PS2可以玩沒有PS3或PS4、只有涼咖啡可喝,囚室中沒有潤膚霜,同時囚室欠缺裝潢又沒有景觀令他沮喪。他還埋怨,他在押解時必須戴上的手銬太銳利,會「陷入他的手腕」。(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AE%89%E5%BE%B7%E6%96%AF%C2%B7%E8%B4%9D%E6%9E%97%C2%B7%E5%B8%83%E9%9B%B7%E7%BB%B4%E5%85%8B)。 今年(2021年)2月25日各大媒體刊登了一條新聞:綽號「台大宅王」的碩士張彥文2014年在光天化日之下,當街砍殺前女友47刀致死,並當街親吻屍體私處。一審依殺人、強制性交等罪判無期徒刑,二審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改判21年6月,更一審考量,張以1145萬元和前女友父母和解,減刑至15年。更二審認為張彥文預謀殺人,犯案時精神狀況正常,光天化日、大庭廣眾之下殺人,手段凶殘,被害人正值青春年華,家屬傷痛難以彌補,只量處有期徒刑不足警惕、失衡。因張彥文確實有賠償、填補損害,加上在監狀況也正常,合議庭認為張彥文經過矯治下應有改過遷善之可能,不到量處死刑地步,仍判張無期徒刑。檢方、張彥文均不服更二審判決而上訴,但最高法院認為雙方上訴均無理由,駁回上訴,仍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定讞。張彥文另犯強制性交2罪、汙辱屍體罪應執行6年5月,侵入前女友住宅、以裸照恐嚇、強制罪則處1年得易科罰金,此六罪已先定讞。(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276837)。我不知道張彥文在獄中會有甚麼待遇,但肯定不如布里維克在挪威監獄中的生活―那就像是有警衛嚴密保護的「度假」,生活上的種種不滿與不適,還可以用「違反人權」的理由申述,並且得到迅速而有效的改善。不知道那77條冤魂,會不會每天晚上向他糾纏討命? 「台大宅王」的殺人事件,司法判決最終定讞的結果,雖然是合乎刑法的規定;可是對其手段的兇殘與極度變態而言,恐怕有許多人對於這個判決結果是很難接受的!根據這則新聞的報導,尤其是合議庭法官的說法,我們可以知道,加害者在行兇的時候精神正常而且還是預謀殺人,刺殺被害人47刀之後,又汙辱被害人的屍體!在刑法理論來說,要判定一個人是否觸犯法律,至少必須滿足二個條件:actus reus(guilty act,犯罪行為)與mens rea(guilty mind,犯罪意圖)。對一般人而言,如果根據現行刑法第57條的規定來看,恐怕會是覺得加害人應當死有餘辜。或許有人會認為,這是一個報復正義的概念,是保守落伍的,尤其對於主張廢除死刑的人來說,可能還會認為這是一個是應該拋棄的報復型的正義觀念。可是,讓我們想一想:在這個犯行明確、手段兇殘、相關證據確鑿無誤的犯罪事件當中,就普通人簡單素樸的正義觀來講,「殺人償命,欠債還錢」有什麼錯呢?如果有錯,到底是錯在哪裡? 史書記載,漢高祖劉邦率軍攻入秦朝的國都咸陽之時,與百姓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一舉廢除秦朝所有苛刻殘酷的法律,獲得人民的擁護愛戴。在這裡頭,我們要注意的是「抵罪」。這並不是說你傷了人或偷了人家的東西,就要拿生命去賠償,而是說你既然傷了人或偷了人家的東西,就應該負起責任,給予物質和精神應有之適當的賠償,這不就是現代人常說的「比例原則」嗎?這樣子的一個概念,簡單明瞭,又有什麼錯誤呢?就好像我到超商去買東西,兩個茶葉蛋價格是新臺幣20元,那我就要付出20塊錢,超商的店員才會把兩個茶葉蛋賣給我。買東西是要付錢的,不付錢拿了就走,那就是犯罪的行為,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在「台大宅王」的殺人案件當中,加害者卻沒有付出相對於奪人性命的代價!也許法官的判決沒有違法,但是這種判決是合乎義理人情的嗎?或許,挪威殺人魔王身揹77條人命,卻只判處21年的有期徒刑,又可以享受「犯罪者的人權」,而「台大宅王」只殺了一個人,也不見得能夠如挪威殺人魔王可以享有「犯罪者的人權」,會不會我們的法官及有些民眾覺得還判得太重了? 法官認為加害者在監獄的狀況正常,而且認為經過矯正之後,還有改過遷善的可能,不到判處死刑的地步。我不知道法官們根據什麼理由或證據做出這樣的認定? 依目前台灣社會一般人的認知,與絕大多數民眾反對廢除死刑的情況來看,我懷疑台灣絕大多數的人民會毫無保留地接受法官的判決。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曾經於民國105年(2016年)4月21日發布「民眾對死刑相關議題的看法」民意調查結果。民調顯示,有近88%的受訪者不贊成台灣廢除死刑,其主要理由包括廢除死刑將使治安惡化,使有心犯罪者無所畏懼;另有不到5%的受訪者贊成廢除死刑,主要理由為死刑不能有效遏止犯罪,以及死刑違反人權,政府無權剝奪其國民之生命權。如果修改法律,把死刑改為「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情況下,有近69%的受訪者仍不同意廢除死刑,約25%的受訪者表示同意廢除死刑。此外,如果修改法律,把一些造成社會嚴重不安,危害治安特別重大的犯罪,例如殺害幼童、連續隨機殺人等改為唯一死刑的看法,有近84%的受訪者表示同意,另有約10%表示不同意。(https://www.ndc.gov.tw/News_Content.aspx?n=1A876BE08B130FDA&sms=C494EE4722A59019&s=EB579320CE2D72C6)。 再說,「狀況正常」不是必然的嗎?只要按表操課作業,遵守監獄中的種種規定,不打架鬧事,怎會不正常?殺人是因,處刑是果;矯正是手段,「改過遷善」乃是一種制度設計上主觀的期望,未來會不會發生預期的成效,則在未定之天! 以未來不可必之事,期待成為現在必然之果者,是否不僅違背了人情義理,更是沒有堅實科學根據的錯誤盼望?是否「立異以爲高,逆情以干譽」?又如, 「改過遷善」該如何認定?民間有傳聞說,經由律師對加害人的指點,只要在獄中守規矩,抄寫佛經或其他宗教經典,便可能被視為「深具悔意,改過遷善」的表現。用這種方式,就大大增加了博取法官輕判或是早日假釋出獄成功的機會。我們寧願相信這種傳聞並不真實,但是假如它是真的呢? 貞觀六年(西元633年),唐太宗李世民下令讓將近400名囚犯回鄉一年,等到來年秋收後再回到獄中受刑。這些犯人感激不已,等到第二年秋收後,所有犯人一個不差地全部歸獄。李世民很是高興,當場赦免了所有犯人。唐太宗也因此博得聖主之名。名列唐宋古文八大家之一的歐陽修(1007年-1072年)在《縱囚論》一文中,卻毫不留情地指出,唐太宗與這些死刑犯「上下交相賊」的實情。他認為:「信義行於君子,而刑戮施於小人。刑入於死者,乃罪大惡極,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寧以義死,不苟幸生,而視死如歸,此又君子之尤難者也。…夫意其必來而縱之,是上賊下之情也;意其必免而復來,是下賊上之心也。吾見上下交相賊以成此名也,烏有所謂施恩德與夫知信義者哉?...若夫縱而來歸而赦之,可偶一爲之爾。若屢爲之,則殺人者皆不死。是可爲天下之常法乎? 不可爲常者,其聖人之法乎? 是以堯、舜、三王之治,必本於人情,不立異以爲高,不逆情以干譽。」《縱囚論》是華人圈裡,古文的必選佳作之一,至今最流行的《古文觀止》一書,也收錄了這篇文章。這篇《縱囚論》更是翻案文章中的翹楚!歐陽修以強力的論述,推翻了過去對於唐太宗李世民「德政」的認知。我們暫且不論中國古代是否真有堯舜禹的聖王之治,要能夠好好治理國家,最重要的一點是「必本於人情,不立異以爲高,不逆情以干譽。」 戰國時代集法家學說之大成的韓非(約西元前281年-西元前233年),在其所著之《韓非子˙五蠹篇》有云:「夫古今異俗,新故異備,如欲以寬緩之政、治急世之民,猶無轡策而御駻馬,此不知之患也。…且民者固服於勢,寡能懷於義。仲尼,天下聖人也,修行明道以遊海內,海內說其仁,美其義,而為服役者七十人,蓋貴仁者寡,能義者難也。故以天下之大,而為服役者七十人,而仁義者一人。魯哀公,下主也,南面君國,境內之民莫敢不臣。民者固服於勢,誠易以服人,故仲尼反為臣,而哀公顧為君。仲尼非懷其義,服其勢也。故以義則仲尼不服於哀公,乘勢則哀公臣仲尼。今學者之說人主也,不乘必勝之勢,而務行仁義則可以王,是求人主之必及仲尼,而以世之凡民皆如列徒,此必不得之數也。今有不才之子,父母怒之弗為改,鄉人譙之弗為動,師長教之弗為變。夫以父母之愛,鄉人之行,師長之智,三美加焉,而終不動其脛毛,不改;州部之吏,操官兵、推公法而求索姦人,然後恐懼,變其節,易其行矣。故父母之愛不足以教子,必待州部之嚴刑者,民固驕於愛、聽於威矣。…是以賞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罰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故主施賞不遷,行誅無赦。譽輔其賞,毀隨其罰,則賢不肖俱盡其力矣。」 韓非雖死久矣,然其書尚在,一索即得。現代人罕讀古籍,其原因眾說紛紜,也不在本文論列之內;一般民眾或是所謂的學者專家,偶有所得,則高視闊步,以為獨具隻眼,發前人之所未發,卻不知是撿食西洋人的牙慧,或者本人並不自知同樣的話語,早就在千百年前的中國古人著述中說出來了。韓非師承荀子「性惡」―「人之性惡,其善者,偽也」《荀子˙性惡篇》―之說,主張嚴刑峻法,而且他可以說是一位現實主義論者,曾言「時移則事異,事異則備變」,又曾言「不法先王,不期法古」,處在一個亂世當中,萬民性命賤如螻蟻,任人踐踏摧毀!孔子雖然曾經教導學子們「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導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論語˙為政篇》,然而韓非卻提出了以上如此沉重的主張!我們真的不需要再度重新思考中國古人的智慧之言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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