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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幹」字本來就是能做不能說的
2008/06/22 02:10:09瀏覽1330|回應1|推薦10

台灣是法治國家,法律上「幹」字本來就是能做不能說的


首先,莊國榮是留學德國的法學博士,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政大解聘有理!

再說,如果他教法律自己卻不懂法律,那政大解聘他就更有理!

一般下里巴人都以為:「莊國榮不過說說而已,又沒什麼大不了;真正幹了的人不罰,卻罰說的人,這是政治迫害!」這些社會低層次沒受過教育人的想法,我們不能怪他。但對於號稱法學博士的莊國榮來說,不管人家有沒有做,你就是不能說,更不能在公開場合拿麥克風對著媒體說。

首先來看中華民國刑法:

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通姦罪須告訴乃論。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不僅是發動偵查之原因,且為訴訟要件,若有欠缺即無法追訴、處罰。

至於告訴乃論之意思為何?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且非配偶不得告訴。

也就是說,不管馬鶴凌對乾女兒如何,在中華民國法律之前,只要馬夫人沒有異議,他都無罪。既然無罪,泛綠陣營整日叫囂,若非政治鬥爭惡意誹謗,所為何事?

再看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所得共見共聞之情形;而「侮辱」,則係指直接對人詈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

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莊國榮粗口既不能証明為真,又與公共利益無關,所言又一字一句清楚地給所有媒體錄下,明顯地犯了「公然污辱罪」!如此人贓俱獲的情節,若還讓其任教於政大法學院,置政治大學裏的學生權益何在?台灣社會又怎麼忍心將這些無辜的青青子衿暴露於此人的淫威之下?

再舉一個不太文雅的例子來說明,相信連再草根的平民都能聽得懂:假設(注意!只是假設!)我有幸,成為莊某人他老娘的入幕之賓,那麼不管我幹了什麼,只要他老爸抓不到証據,他娘又不承認,那我就可以終生逍遙法外,來去自如。就算他有辦法招集全國法匠天天按鈴告我,也拿我一點辦法沒有,這就是法治國家的精神。

可是不管是任何人,只要對著他當眾喊出「X你娘」,那就是「公然污辱罪」的現行犯!不要說我不可以罵,就連他老爸這樣對他罵,她母親都可以依此去追究法律責任。所以,依照我國法律,「幹」字本來就是能做不能說的,莊國榮身為法學博士,又何苦「裝肖維」?

粗口教授遭到解聘本是罪有應得。綠營裏律師滿坑滿谷,卻刻意罔顧法理,一再模糊焦點,一昧民粹治國,居心何在?

( 時事評論雜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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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ff & J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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顛倒黑白
2008/06/22 12:24
是幹律師的本職學能,法學博士只是進了染缸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