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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9 09:49:02瀏覽583|回應0|推薦1 | |
覆網友2009.01.11對本人2006.01.27 PO文「標購法拍屋 自用型購屋者請注意!」回應之意見如下: 感謝網友對本人PO文提出「土地增值稅與拍定人有無關係」之意見,經進一步查證法令依據後,修正補充如下: 一、法拍屋拍定後,土地增值稅優先自"拍定價款"中扣除,係指拍賣價金已足已抵繳欠稅額時,確與拍定人無關。 二、依土地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又同條第二項後段,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拍賣法院應俟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此即說明是在拍定價不足扣繳時由拍定人代繳之意。 三、但實務上發生拍定價會低於土地增值稅應繳欠稅的機率甚低,即使拍定價確實甚低,或低於拍定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現值總額時(不增值反貶值的情況),按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以拍定價額為申報移轉現值,則土地增值稅不足欠稅,補繳問題更微矣! 由於法拍屋拍定價金即拍定人為買方時之買價,該價金於正常市場買賣情形下,應交付賣方(即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也是被拍賣房地產之所有權人),但通常納稅義務人多數已無能力償還貸款與欠稅,本當自其被拍賣之房地產價金中優先扣繳欠稅,餘款方按他項權利(通常為銀行抵押權)之登記順位,依序交付與他項權利。 為防萬一房地產經多次拍賣,經多次折價後拍定總價額不足以清償欠稅時,方有土地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二項之補充規定。(不怕一萬,只怕萬一無能政府搞垮台灣經濟)。 若就土地稅法之稅基及稅率等相關規定,拍定總價款低於欠稅額之機會幾不可能,因為再怎麼低也不會低於前次移轉現值。即使真的低到那樣的程度,或是公告土地現值貶低至前次移轉現值以下,此時增值稅也為"零"(應申報但免稅)。但此時不僅房市崩盤,政府也早就崩盤了!(這只有在戰亂、瘟疫或…「被共產」時才可能發生吧! ) 以上回覆, 再次感謝您的善意回應 PS.歡迎良性討論,以增進本職學能之素養,此網路PO文會友之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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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