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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佑帝君淺註道德經 二十七
2026/07/03 05:30:00瀏覽5|回應0|推薦0

第二十三章

希言自然。

希者。人所不能聞之言。人嫌至無味之言。殊不知無味乃有至味。不能聞乃有至可聞之金聲。及如此經。世人皆曰無意識之作。開卷則曰荒謬。俗子哉。何福而得閱此。所以言至不足聽之言。乃出於至然也。自然合天道而久長。

故飄風不終朝。驟雨不終日。

飄風驟雨。皆天地之厲氣。一時所感觸而發。故不如和風甘雨之緩長也。人之暴喜狂怒。皆一時之悍氣使然眼前興高采烈。轉眼身死心灰。如此者何能長乎。

孰為此者。天地。天地尚不能久。而況於人乎。

言天地之大。偶然厲氣用事。尚不能長。而況於人之微。更不待言有絲毫之暴。否則自取滅亡。不旋踵也。

故從事於道者。道者同於道。

古聖人從事。皆取與天理人情兩不相悖。故所為皆為後世法。道德皆同於大道。

得者同於得。

得者。為吾所有也。護衛我身心者也。既得之。則沾實益。既得實益。則惟有我一身所獲之益。是我得之。益於我身所需之外。皆非我所有。所謂得者同於得。是所得之益。足活我身。則為命源。其他溢於我身之外。皆禍水也。

失者同於失。

失者。乃溢外所貪得之物也。既為溢之貪。本非我所應有。即所謂當失。故曰。失者同於失。

同於道者。道亦樂得之。

舉世和合乎天理。則於大道有益。故道亦樂。得其所得。

同於得者。得亦樂得之。

得者。能益我身心。我所得之。得亦樂。得有益。

同於失者。失亦樂失之。

本非是所應有。而妄貪取。其無故失之之理。即妄貪之物。亦樂。其失。而亦為自得。

信不足焉。有不信焉。

信不足以徵下。則神解體有不信焉。有者。信足以徵下。故下無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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