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所說的<主權疊合論>,是有別於張亞中教授的<主權重疊論>也是有別於時下最常見的<主權競合論>,<主權疊合論>談的是單一之國家主權的層次構造問題,而<主權重疊論>正確的說法應是指主權權利重疊論,(按主權重疊論,照語意應是指兩個或以上的主權重疊,但是主權是至高無上的,怎麼可能被重疊呢?所以張教授的主權重疊論,我們不採),所謂的<主權權利重疊論>是這指兩個或以上國家間各層主權權利相互分享或覆蓋的問題,要瞭解這點就須先分清楚主權和主權權利,在語言上的指涉是不同的,施密特在他的<憲法學說>中有一核心概念, 憲法與憲法權利是兩個密切,但位階不同的概念,相同的邏輯,我們在這裡所說的主權與主權權利,也是兩個密切而位階不同的對體,這種思維的邏輯可以沿著海德格的<存在與時間>思維脈絡去掌握--主權權利是由主權從內推演/出給/派生出來的,主權權利是<在世存有>,<主權>這個符名,是主權權利<在世存有>的家,<主權>這個家,就是在指涉著存量的主權,而主權權利就是在指涉著流量的主權,主權這個家雖然是主權權利所以派生的淵源,但是這個主權之家,卻是要依靠流量主權的出給/派生演展而撐持起來的,所以流量主權的演展力量有多大,輻射有多廣,主權就可以撐得有多大有多飽滿,但是僅管如此,主權權利仍然是無法上升至與主權等同的,這是第一點,第二 至於國家主權的結構,我們可以如此設構, 像球體一樣, 我們可以思考國家主權及主權權利的構造,國家主權是由上位主權,所派生出來的下位諸多主權權利所堆疊形成, 形體內之內層,是軍政外交等核心主權權利, 第二中層是經濟主權權利, 第三最外圍是環境衛生防疫等周邊主權權利所構成,國家主權是國家主權權利的家,這個家將所有主權權利攝納於其室中,家是個上位的名符---即屬存量主權,此存量主權是絕對的,不能重疊,但其所屬各層主權權利,則都是流量主權,可以共有或重疊, 存量主權是名義主權, 流量主權是實義主權(名實相托以存在on being)就像所有權的構造, 所有權本身是個名的型式,它的實質必須靠對所有物的管理.處分.收益才能襯托/外現出來,但所有權名格,只有一個,可內部共有,名格不能外部再覆蓋,至所有權權利 包括管理 使用 收益內部外部都可以分別歸屬不同人,彼此重疊或被外部覆蓋, 目前美國對日韓建立的關係,就是這種流量主權權利覆蓋的型式,經濟主權權利的重疊覆蓋,則以跨國企業投資的型式最明顯,環境主權權利的重疊覆蓋,像在禽流感 大氣臭氣層問題的處理上恐也是勢在必行,現在兩岸的主權爭議,其實可以分從名-位上的存量主權和名-實上的流量主權權利來看,現狀在聯合國憲章上,中國的名位主權,還是屬於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所有,但是名位下的流量主權權利,卻是大部分為在大陸的中華人共和國政府所奪,因此兩岸現況都有名位主權和名實主權權利無法疊合的困境,就名位主權來說,台灣雖是有名位主權,但內中主權權利的實量則少,大陸則是內中主權權利的實量多,但名位主權上,卻懸缺無名,要解決這種困境,分 合是兩條完全不同的路徑,要分,就是現在民進黨所走的分離路線,但大陸對此顯然不同意,要合,台灣有台灣的顧慮,兩岸地力 人口懸殊,台灣難以跟大陸爭奪名位主權內之主權權利的平衡,所以要合,也有立足點不平等之制限,這就是主權競合論台灣要面對的困境,因為主權競合論之下,主權是互斥的,這現實對台灣顯然不利,台灣也不可能接受,除非,兩岸都願意重回共源,即當初孫中山先生領導革命建立民國未竟的志業,-繼續努力,亦即重回一個未完成的中國路線,讓台灣可以拋開一由大陸所定義的一中架構之束縛,讓兩岸以對等地位共同繼承孫中山先生未竟之志業,共同參與建立一個民國的完成-讓目前各分屬兩岸的名位主權和實質的主權權利重新疊合,這樣一中的主權與主權權利重新疊合,這就是我們所說的主權疊合論!從這樣的主權疊合論出發,要求在聯合國的一中由兩岸共同代表,還有甚麼問題!?(原文是2015年po的,因為國民黨兩岸路線再啟爭議,今重po,見http://blog.udn.com/q4162027/24767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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