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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談重大生產事件救濟條例與病人安全
2016/06/30 17:00:41瀏覽1503|回應0|推薦3

格主最近曾po文,表達對產科救濟辦法的申請對象,及根本原因分析的質疑,還好事後有醫改會同仁提供寶貴資料,才瞭解這個有爭議的制度,不只是個人強調的範圍。害羞

據瞭解劉建國立委等人已提案要求修法,他們的訴求,原則上與醫改會相同,但不管後續發展會帶來多少政策上的改變,格主從病安的立場,還是有新的看法,因為當時在網站上,找不到資料進一步瞭解此賠償(補償),或稱救濟辦法的對象或符合申請的條件為何,只好當作和日本的情形一樣吧~尷尬

而加上個人對根本原因探討的執著,才寫下前一篇,等於再次介紹日本現行辦法的文章。

雖然只是個人見解,但國內確實是與日本的制度設計「差很大」,所以再次提出討論,主要強調補償的對象根本不同,對台日之間的落差,覺得非常意外!尖叫

在日本,產科領域的訴訟案例,一直都被認為比其他專科多,可能也是造成產科醫療崩壞的原因之一,但在產科醫療補償制度實施後,確實有減少的趨勢。

基本上它算是一種無過失補償制度,與瑞典、紐西蘭的差不多,但生產事故,如是經專家認定確實屬於不可避免的,就能適用這個補償辦法,但明顯有疏失者,如前一篇所述的異常,事實都逃不過高額賠償。

日本補償的對象,主要是針對(重度)腦性麻痺(CP),而台灣宣稱參考美國JC的警訊事件,及香港的資料,卻是針對明顯是醫療疏失的意外事件(後述),格主看過好幾個判例,賠償金額都在5千萬至1億3千萬日幣之間。尷尬

有些同樣的錯誤,在台灣用200萬以下,就能將醫糾"解決"掉,實在可說是政府的"德政"。尷尬

這些在日本,會被追究責任的背景包括,在出現Fetal Distress後使用子宮收縮劑,宮縮劑過量致子宮破裂及大出血,典型的例子是:肩難產、羊水栓塞及大出血合併出血傾向(DIC),結果母體死亡或嬰兒腦部缺氧變成CP(腦性麻痺)。

發生肩難產的原因之一,是使用吸引器(Vacuum extractor)=VAVD,但也有人被指責擺放Vacuum的位置不正確,或使用不當,其他被追究責任的包括,在產程介入的手段(手術)有延誤或誤判時機,且護理人員怠忽產程中胎兒心跳(心音)監測及詳實紀錄。

話又說回來,根據台灣生產事故通報及查察辦法草案,所謂重大生產事故即救濟對象指的是:
1.剖腹產手術後,遺留異物在產婦體內
2.以錯誤血型之血液輸血
3.錯誤藥物處方致產婦永久喪失肢體主要功能或死亡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這些被台灣認為可以補償,又可免責(?)的病安事件,在美國全都是屬於NQF的所謂Never Events,但他們同時將周產期的母體死亡與新生兒死亡單獨列入總共32種Never Events當中的兩項,台灣卻不採納最重要的這兩項,反而凸顯上面1~3項的重要性,似乎糢糊焦點與主題了吧~


這與日本當初設計,他們的救濟辦法的精神也截然不同
,取得補償的受害者還是可以告,畢竟犯錯者還是要面對嚴重的後果,沒那麼簡單


台灣卻是針對很明顯的錯誤(Frank miss),又是可預防的錯誤,做低額的賠償就希望能了事,這在美國及日本應該屬於無法想像的事,或許還會有人認為No Accountability(無責任)~太荒謬了!
尷尬

遺留異物在體內(簡稱RSI),確實是美國(JC )Sentinel Event Database中最常見的,它可以稱為重大病安事件,因為是Never should happen的事故,但稱為重大生產事故則是有爭議,因為原則上不會立即有生命危險,傷害程度也沒那麼嚴重,比這更嚴重的且無法預測的生育事故,才是重點吧!


RSI的發生頻率,大約是每一萬個手術中有一例,包括所有類型的大小手術與各種異物,但產科手術在此僅限定剖婦產(C/S),最常發生的異物一定是紗布,頻率也應該很低,但為止血用的大紗布遺留在陰道內,時有耳聞,其嚴重度及犯錯的性質,也算是相同的疏失,則不符條件不得申請,是這樣嗎?反正,只有限定C/S就是很奇怪。懷疑

在其他科遺留異物就該死?!事實它就是Never Event,在美國健保制度下(CMS),反而是不給付(No-pay)的十大懲罰項目之一。

再說輸錯血型的血液,也是重大病安事件(Blood incompatibility),同樣列為要懲罰的不給付項目,但偏偏~就只有和生產相關的,不罰你反而還有人幫你賠,其他單位發生的責任自負,這樣公平嗎?尖叫

在國外篤定是要巨額賠償,哪有那麼好,國家還替你賠錢的。

關於輸血,在日本他們審(追究)的是,曾有醫師低估出血量,而來不及補足循環血液量維持生命,導致病人死亡,確實因此有被判賠的案件。

因給錯藥而導致母體有不可逆的傷害,甚至死亡的確實是重大傷害,但對新生兒給錯藥而致死的就不算嗎? 還是可以特例由國家替你賠? 這樣能讓其他在不同場合(其他科)犯錯的人信服嗎?他們的下場,或許要上報,上法庭或更慘,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場,不能認同這種怪制度的人,應該會佔大多數吧!


再比一比,同樣是藥物惹禍的救濟辦法(藥害救濟),生產事故的給錯藥就是醫療疏失,在這奇怪的制度下,卻有保障(有可能200萬以下搞定),但藥害救濟的ADR是沒有給錯藥(正常用法含劑量)而意外發生的副作用,而就是在這樣的條件下,才能被接受的救濟辦法,總而言之,這些邏輯很難懂。天啊

致於第4個可以申請生產事故救濟的對象是,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人。在國外的救濟辦法的Criteria通常不會這樣寫,這明顯是為了靠關係、靠關說而另闢一個管道給走後門的人?格主不予置評。無言(不予置評)

有人開玩笑地我說,如果有手術團隊與某健康的剖婦產病人串通,故意在其體內遺留一塊紗布,以便鑽漏洞,然後在數小時後再次開腹取出,演一樁戲給你看,請問他們可以申請多少補償(國賠)呢?無言....

總而言之,生育事件的救濟條例,原來在台灣,即是病安事件的國賠制度~聽起來實在是相當的怪又荒謬,如果比起日本的辦法為何只是保護並包庇特定的族群?不管是醫師人力四大或五大皆空(內、外、婦、兒、急診),也要照顧其他科呀!為何只針對產科的病安事件撥款補償呢?TPR系統裡”代誌大條”的受害者,都能申請國賠的話,「大方送」不是更好嗎.......真不想再聽到這樣的笑話了,期待有識之士,可以說些正面且有建設性的話,台灣的決策者,請您們想清楚,不要偏離人家那麼遠,以免貽笑大方 !


<延伸閱讀>

重大生產事故的原因分析與病人安全
日本產科醫療補償制度與病人安全

( 知識學習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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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ptsafetyrm&aid=64149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