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天前有某區域醫院的主管私訊詢問格主,對於醫院公安事件要設閾值的看法,結果以下是簡單的回答。
現行的通報系統,是否有清楚界定醫院公安事件,是指哪些突發異常事件並有舉例說明。如要設定目標值,其依據為何?是否有歷史值可參考?是否有政令或參考文獻?
如果都沒有,只能建議院方以大膽嘗試,再小心求正(Try and Error)。
原則上,「管好自己的職場」比較重要,不用管TPR或別人家有幾件,這就是格主經常強調的論點:內部通報系統遠比外部通報系統更重要。
所謂公安即是公共安全的簡稱,因為醫院本來就屬公共場所,舉凡與醫院的人事物相關的不安全事件,就算是醫院公安事件。因為情節可大可小,原則上危害程度或潛在危險較嚴重者,通常都會想到要報警處理,或請警衛或保全人員到現場來維持秩序,主持公道,排解預防衝突或混亂,甚至災難來臨~而在台灣認的知上,「公安」在中國大陸就是警察的代名詞(似乎不完全是,詳情請查維基百科)。
醫院公安事件的定義,上網一查,並沒找到太多資料。如用英文Public Safety in Hospitals查看,則有US News報導過的一些暴力事件,大部分的滋事分子是精神科病人(施暴者),也常發生在急診,有打人、咬人、踢人甚至開槍殺人等事件(Patient-generated violence, Assault)。
所以在沒有或很少有精神科或急診病人的醫院內,公安事件可能較少但不可能都沒有,發生頻率與醫院所在地的治安應有直接關係是可想而知的。
難怪格主曾在美國Johns Hopkins Hospital的入口,接受過很嚴格的安檢把關,不旦被要求要出示有照片的身分證件,要交代清楚進入建築物的原因和目的地(上課地點),還要帶上手圈才能通行~聽說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 Hospital也是來這一套,甚至隨身的公事包,要通過金屬測探器才能被放行!
依個人認知,醫院內公安事件的種類實在太多了,聽過有病人家屬持刀來醫院尋仇嗎?看過喝酒鬧事者在急診打群架嗎?也有病人只是在院內抽煙不聽勸告,而與志工扭打在地上!
早期在院內公共區沒有很多台攝影機的時代,發生過在病房搶奪病人身上黃金珠寶的事件,偷走病人及家屬財物的事件,相信在每家醫院都上演過~
甚至醫院的電視機及儀器設備都曾被拔走,假冒醫療人員對病人毛手毛腳,在醫院診間擅自安裝針孔攝影機以偷窺隱私,家屬對病人施暴的「家暴」案例,在醫院誘拐、擄人或偷嬰事件及縱火事件等多種犯罪行為。
國內醫界最常使用的病安通報系統即是TPR,雖然它沒有強制規定所有醫院都要加入,它把各類異常通報共分成13大類別,但一開始的設計和通報遊戲規則,與國外(英美、加拿大、日本、韓國、新加坡、南非)等的病安事件通報語言(ICPS)就有些差異。
近年來被很多人誤解它的定位與真正意義,導致很多醫院開始懷疑加入的真正價值,而改變參與的態度,其中屬於第6大類「公共意外事件」:如火災、天災、資訊系統當機,幅射線、有害物質外洩),第7大類:「治安事件」,如偷竊,性騷擾,痴呆病人走丟或失蹤,第8大類:「傷害行為」,如語言、肢體暴力、自殺(未遂)、自殘等等,以上的分類帶給人的印象只是一片霧煞煞!
以上都是TPR訂出來的通報規範,但涵蓋了很多國外醫院在病安通報系統中,通常不會納入的項目,但也有好幾個是病安警訊事件,倒是他們的風險管理部門,會很有興趣或絕對需要掌握的異常(公安、職安事件),因為台灣的醫院根本沒有風險管理部門是事實,所以在「公安」定義混亂的現況下,只能繼續把它解讀為廣義的病安事件。
其實我們的全國性通報系統,不想和外國的全國性通報系統一樣,或國內的某醫療體系的病安事件通報系統,不想跟另一個醫療體系的使用同樣的定義,其實那也都無妨,只要通報的人和分析的人,頭腦都清楚的話,就沒太大問題了。
英國有學者建議,把任何一種發生在員工的傷害(Staff harm)如針扎事件,運送人員在轉角相撞、或因遭人攻擊而受傷,或儀器掉落而扎傷過路員工等,通通歸類在一起的系統,但WHO也有把任何人因「行為(Behavior)異常」而造成自己或他人受傷的分類。
反正只要危害或威脅公共安全的情形,能被通報出來比較重要,然後有人收案關切,並有適時做處理及檢討改善,對管理者而言,就能說是有交代了~依個人見解,一個機構喜歡選擇哪一種分類並不重要,通報異常者大可不用執著TPR要不要收案或是如何歸類,自我收案或是和有利害關係的同體系醫院交流學習,會更有實質意義。
重要的是,與其他醫院做比較時,不要拿橘子來跟蘋果比就好了!
像TPR系統在病安底下,卻把職安、公安、工安、勞安及治安似乎通通納入搞在一起,尤其是它另訂有一些獨特的收案條件,把其中一些排除在外,如壓傷、不好釐清原因的藥物不良事件、針扎及其他傷害行為事件,以及明明是管路問題,卻被爭辯成「醫療照護事件」或「非預期的心跳停止」,事實上這些混亂已造成了很多爭議,也是有很多醫院漸漸放棄重視TPR系統的原因之一。
結論是,用心檢討自己院內的異常事件,不用與醫策會爭辯到底該怎麼歸類才是正確的觀念~公安事件並不一定要擠入TPR系統或由它認定,醫院自己高興就好了(?)
總而言之,公安事件當中,有很多都是要勞駕警察來處理的犯罪行為,但在國外雖被定義為:警訊事件或永不事件的,卻可以不用做根本原因分析。
依法律規範,如不屬犯罪行為的,則應該都有強制通報的義務,且必做RCA~可惜台灣目前仍不需要通報警訊事件,這些事件到底被藏在哪裡?事實只有代誌大條的,因紙包不住火,才會在媒體上看到。
因此台灣如果可以繼續隱匿下去,病人安全還能進步多少呢? 大家應該心知肚明,光是觀察這些決策者對處理警訊事件的態度,除了急診的暴力事件已有一些突破以外,其他還是遙遙無期,您說其他公安警訊事件不重要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