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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3 16:50:13瀏覽1105|回應0|推薦0 | |
格主最近深深體會到,病人安全就是公共衛生Public Health,不但同意職業安全(職場安全)也是病人安全,尤其這是我們在9/17將要舉辦健走的活動中,正要強調的概念,而這次#Unite for Safe Care的運動,在美國那邊也有宣導We are All Patients的概念,潛在性而言並沒錯。
所以說來說去,病安=職安=公衛=公安,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安全,這樣的邏輯目標似乎也能說得過去。 講到公安,真的是包羅萬象,之前曾有人提到公安事件指的又是什麼?但好像也沒有很好的結論。如果想到在急診並不罕見的各種社會亂象,就有很多種,不管有沒有報警如年青人吸毒、嗑藥、酒駕、持刀槍鬧事的暴力事件,甚至自殺或殺人,乃至單純只因個人因素,或環境因素而不慎跌倒的老年人,這些意外傷害事件往往與藥物相關,卻未必都會被當作病人安全事件通報出來,以下要談的Vanesas’s Law與病人安全相關嗎? 或許是硬ㄠ。 最近有同好跟我提到,在美國及加拿大的Vanessa’s Law與病安的關連,但我一剛開始以為就是同樣的法條,結果經查明後,發現兩國其實各有一條同名的Vanessa’s Law,相信大部分的人都沒聽過,所以決定分享令人好奇的兩條法令。
首先是於2003年5月,發生在美國Minnesota州的故事。
有一位年僅15歲但再過幾天即將變16歲,名叫Vannesa Weiss的女生,因為發生車禍而身亡,當時她是坐在一位由同年紀的朋友無照駕駛的車上,肇事原因並未提及詳細調查結果,但州政府在整整一年後,制定了一條適用於所有年齡在18歲以下的未成年汽車駕駛者,內容包括觸法後必需面對的刑責,有嗑藥及酗酒者是必加重處罰,以及未來在滿18歲以後,如要申請考駕照時,必需遵守的種種較麻煩的規定。 近年在美國,未成年染毒及嗑藥一直是社會的一大隱憂,對病人安全或許沒有直接的密切關連。 而在加拿大的Vanessa’s Law,則是為了紀念一位保守黨國會議員Terence Young的女兒名叫Vanessa當年才15歲,她因為心臟發作而死亡,其背景原因被證實是腸胃科用藥Prepulsid的副作用所致。
加拿大的衛生單位經過長年的討論,終於立法通過這個強制通報系統,生效日期為2019年12月16日,這是為了提升用藥安全,同時也是保護消費者的政府立場。 此法令規定,所有醫院Staff及醫師必需依法通報任何嚴重的藥物不良事件(ADR),及醫療儀器/醫衛材產生的重大異常事件(Medical Device Incidents)含必需停產,下架或召回(Recall)瑕癡品的可能性,通報期限在案發1個月內,上呈給Health Canada收案存入Database。 所謂嚴重藥物不良反應,尤指病人需要住院治療,或原來已住院中的病人需要延長住院,甚至因藥害或儀器出狀況而死亡的情形。 此法令主要是加重刑責(坐牢2-5年)與罰款(上限為500萬加幣),其實執行辦法大致與美國或國內的FDA雷同,但Vanessa’s Law的重點是強制通報,但美中不足的是未提及藥害救濟辦法。無論如何,主要是管理辦法很嚴,重罰制度值得參考,在此也必需強調已被核準通過的人體試驗可以是例外。 國內目前仍在鼓勵通報ADR的階段,但這是因為通報文化不夠成熟,代表社會的價值觀不一樣。TPR系統雖然比較成熟,但還是問題多多,絕對不建議台灣只需要維持現狀就好。
總而言之,只要強制通報系統推不動,病人安全在台灣就是有一個大漏洞,所以還請大家告訴大家,並繼續努力溝通。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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