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給藥錯誤,是世界衛生組織最近向全球推出的病人安全第三個挑戰(Third Global Challenge),在此,再提一個台灣必需重視的用藥安全問題:預防給藥錯誤,可以有很多策略,包括準時On Time 給藥!
即便是在十幾年前,先進國家就已引進條碼辨識系統,加上電腦開單CPOE及可以用特殊軟體把關的臨床決策支持系統(Critical Decision Support System),被認為可攔下絕大多數的錯誤,但在負責給藥的護理人力短缺,護病比未達理想目標的台灣,一向還是有很多情形,未能在規範的時間內給藥,依照定義,就算是犯了給藥錯誤Medication Error。
所謂的基本五對(5 Rights),包括最後一個(第5個R),就是給藥時間點要對(Right time),此外還有人強調給藥速度及紀錄也都要對。
從病安事件通報系統(含TPR),可以觀察到的一般現像是,用藥錯誤佔最多,但是未依時間給藥(即是Wrong-Time Errors)的件數卻是少之又少,可能在國人眼中,根本不把它當作是一回事的人居多。
很多人或許以為,病安事件如果未造成病人明顯的傷害,就可以不用通報的話,以此推理,TPR系統等的公信力不就更低了嗎?事實在台灣很少人通報Wrong-Time Medication Administration Error(WTMAE),也是另一個缺陷!
給藥沒按照醫囑執行的問題可大可小,有時對病人安全是屬高風險,例如該緊急注射胰島素(Insulin)的病人,等了超過一小時還沒處理的話,就應該視為給藥錯誤,不管病人當下的症狀有多嚴重,又如預防性抗生素在劃刀前完全被遺忘給藥,病人到了恢復室才想起,這也算是嚴重的給藥錯誤。
美國掌管健保的CMS,在2008年曾嚴格規定有30-minute Rule,凡是超過正負30分鐘以上的給藥均視為給藥錯誤,並被比喻像是壓力鍋,讓多數護理人員覺得做不到而有些反彈。
在2010年Institute of Safety Medication Practices(ISMP),曾做了一個調查後,CMS才同意醫院可自訂給藥的標準作業流程(Policies and Procedures),原則上,可以比較有彈性,但並不是可以隨便訂。
參考作法是:小於每4小時給藥的還是適用正負30分鐘(醫囑交辦時間之前或後30分鐘)的規定,每4-24小時給藥的醫囑,則可延長至60分鐘,每天、每週或每月才給藥的醫囑,更可延至120分鐘前或後給藥。
但最新的CMS評鑑基準,已經再放鬆一倍,也就是允許這3種規範各乘以一倍,所以有比較迫切需要給的Time-critical scheduled medications可變成60分鐘,原來是60的變120,120可以延至240分鐘內完成即可,但大幅提前給藥的情形應該異常少見。
Institute of Medicine(IOM)曾估算過,住院病人平均每人每天會碰到一次給藥錯誤,其中有一定比率是屬Wrong Time Error,甚至有學者報告是,最常見的一種給藥錯誤(Balas 2004),學者Berdot等人(2012)則是發現,整體的給藥錯誤率高達27.6%,但把WTMAE剔除之後只剩下7.5%。
英國的National Patient Safety Agency在2007年,也曾報告過以全球而言,未依時間完成給藥錯誤(WTMAE),被分類是給藥錯誤當中屬於是第二多的,文獻考察中也發現依定義與研究發法之差異,WTMAE的發生率大概是介於10%至42%。
最近有學者Taufiq,在巴基斯坦的醫學中心,使用電子病歷分析出來的報告顯示,約25萬筆的處方當中有7.5%是遺漏給藥(Missed doses),在有完成給藥的案例當中,83%是準時給藥,而WTMAE則是佔了17%。
無論如何,國外對WTMAE的認知,絕對不會是像台灣病安通報系統的寥寥無幾,大家不妨再看看,自己醫院關於給藥時間點是如何規範,然後護理人員通報出來的數據又是多少,能接受嗎?前述用電子病歷分析出來的原因,可分類為來自護理人員、藥局發藥、病人本身,其他系統相關以及電腦操作等技術問題。
總而言之,此問題要獲得改善,必需再對病人安全文化做檢討與溝通,首先院方要提供足夠的人力,確認配合評鑑基準,有標準作法(SOP),有異常事件通報管理辦法.......似乎在台灣的較大型醫院大家都有,但是我們的病安系統到底哪裡出了問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