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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07 20:05:13瀏覽865|回應10|推薦10 | |
我不了解妳還有什麼好爭辯與堅持的!無論妳的美國國籍是故意、無意、不小心、沒注意 ... Whatever 在法律上就是不允許一個擁有美國國籍的人擔任中華民國的官員。而無論這條法律有無過分、無論妳是否有其犯意~妳-做了法律所不允許的事情 但阿扁有沒有洗錢、有沒有收受不當現金進行對價的政治利益交換 ...我們願意留給司法解決。而李慶安是否擁有美國國籍並於擔任民意代表期間不當得利...我們也留給司法解決。我之所以點名李慶安,我在意的是態度問題!!!而這種犯錯不認錯的態度,與陳水扁先生並無二致。 古人不是說:勿因善小而不為、勿因惡小而為之。...犯錯本來就不被允許,若發生了錯誤就是應該反省認錯。而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為,更不該有任何拿任何冠冕堂皇的藉口來文過飾非、粉飾太平。這種為人處世的態度與人格價值的實踐,不會因為錯誤的規模而有所不同。 往前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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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