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夠了 ~ 李慶安小姐
2009/02/07 20:05:13瀏覽865|回應10|推薦10

我不了解妳還有什麼好爭辯與堅持的!無論妳的美國國籍是故意、無意、不小心、沒注意 ... Whatever

在法律上就是不允許一個擁有美國國籍的人擔任中華民國的官員。而無論這條法律有無過分、無論妳是否有其犯意~妳-做了法律所不允許的事情

不要在拗了 ...歹戲拖棚的劇碼跟陳水扁一家沒有兩樣。對一個繳稅的國民來說,我們支持法律懲罰以不實票據核銷國家款項的人、懲罰將國家款項流入個人帳戶作為任何用途的人 (縱使他辯是要建國...),也同樣懲罰以非法身分從事競選活動的人。

但阿扁有沒有洗錢、有沒有收受不當現金進行對價的政治利益交換 ...我們願意留給司法解決。而李慶安是否擁有美國國籍並於擔任民意代表期間不當得利...我們也留給司法解決。我之所以點名李慶安,我在意的是態度問題!!!而這種犯錯不認錯的態度,與陳水扁先生並無二致。

古人不是說:勿因善小而不為、勿因惡小而為之。...犯錯本來就不被允許,若發生了錯誤就是應該反省認錯。而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為,更不該有任何拿任何冠冕堂皇的藉口來文過飾非、粉飾太平。這種為人處世的態度與人格價值的實踐,不會因為錯誤的規模而有所不同。

管理學者說要「論功行賞」也要「當罰則罰」,唯有賞法分明才能確保組織價值的長期實現。而社會與國家不是更該如此?我不會否認李慶安在立委任期內努力推動的政績,就像我不否認陳水扁在過去曾經推動的好政策、建立的好政績。但任何一個犯法的人,就是該受到侵犯社會公平正義標尺所應受的懲罰,而不能鄉愿的用「將功折罪」或「功過相抵」的心態去對待。如果社會與國家的賞罰機制不能落實...那無異是鼓勵不守法的人遊走法律邊界,更變相的剝奪守法的人做好人好事應被保障的可能。

台灣的道德! 不應再因人而異 因政黨色彩而走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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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前閱讀:

李慶安與國民黨 請知所進退留點名聲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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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politicschao&aid=262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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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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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2/14 02:24

是非黑白,版主都說的清清楚楚了,

就是有人要硬柪,那來那麼多法理.

我只問一件事,

民意代表領的薪水是天上掉下來的嗎?

領國家的錢,不是公務人員是什麼人員?

金刀(politicschao) 於 2009-02-15 10:06 回覆:

^^ 哈哈 ~ 有時候華人總喜歡把簡單的事情搞的很複雜 ~

我們往往都缺乏直視事物本質的勇氣與主見  ^^  


shoum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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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不規範公職人員
2009/02/11 00:29

公務人員保障法出爐施行以前,是以公務人員任用法來作為公務人員之認定。

所以,李慶安跟那些公職人員是不是用公任法的!

只不過,那批綠委想追索之前所領的錢時,可能李的律師引用公任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來做反制吧!




金刀(politicschao) 於 2009-02-11 23:46 回覆:

感謝您在法律知識與見解的分享

這案子...看來也是台灣民主轉型以來第一次遭遇的挑戰

畢竟所謂「不法所得」應該也必須滿足某些構成要件才可能成立

究竟 薪資 選舉補助款 以及伴隨此一身分所獲得的其他福利資源應如何定性...

這些都還有待進一步看這些權責單位如何釐清

也許這也是中華民國的法務人員與學界可以共同成長的範圍

不過我仍然不樂觀 ...  畢竟目前許多檯面上的討論 仍留於意氣之爭

並沒有人想要真正理性的 深入的 廣泛的 細緻的來探討這類的問題

而如果最後事情仍然回到 一種模糊的感覺印象來捍衛或攻堅 ... 那就又失去意義了

-

我想說的是

撇開某某人的圖片印象與名字

到底我們容不容許一個公職人員以非法的方式取得身分?倘若此人以非法的手段取得身分,但他真的在職位上確實有具體且良善的作為,那麼他的貢獻是否能獲得相映的報酬?又由於工作的經費編列,這個公職人員在本俸之外尚有許多補助款供其使用,這些補助款是否與其從事勞務性質所獲得的薪資具有相同性質?

也許,這樣的例子可以套用到各種狀況...例如:某個大陸籍或東南亞某國籍的人士來台多年,在尚未正式獲得中華民國國籍時參與國家考試並以某種方式(如假造政件)使國家未能查知其真實身分...經過了十年,此人亦正式得到中華民國國籍,但其考取時顯有資格適用上的問題,那麼此人所獲得的職位是否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又此人的薪資是否應被追環?

也許...當我們離開那個鮮明的支持與反對的圖像時...真相會清楚的多些~ 您説呢?

 


Freeman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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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政評] 夠了 ~ 李慶安小姐
2009/02/10 09:42

我不清楚相關法律細節,但我認為李慶安可以表現得更有尊嚴,也更有法治涵養一些。別忘了做秀也是民意代表爭取選票的重要表現之一,她的 publicity 將是她得票率的幾項重要指標之一。在檯面下的扭打纏鬥若是搬上檯面,難免落人口實,看起來就是硬ㄠ。還不如早早大方表現法治風度,表現守法的精神,最後結果如果證明清白,她面子裡子雙贏。若結果證明她確實有違法情事,她表現出的精神,將為她賺得正面的 publicity,在她未來的政治生涯當中,有相當的助益。

以政治為事業,卻不懂得評估情勢,計算出對自己最有利的策略,李慶安也未免太驕慣了。

金刀(politicschao) 於 2009-02-10 17:10 回覆:

^^ 您這是愛之深則之切阿 :)  其實你說的很有道理

相對起來  廖了以的政治危機處理就幫自己加了很多分 ~ 是吧!

--

不過...我比較沒你這麼樂觀 ^^||  我想李慶安這次的簍子是賭錯了

一來她假設民進黨與國民黨都有太多"相同犯行"的政務官

因此她可能沒想到這件事會被追殺至此

二來她預設國民黨會依循過往比較"大事化小 小事化無"的慣例

因此她可能沒想到國民黨 竟然被逼到無法掩護她

三者她預期既有的內部派系 包括她父兄與同盟的勢力足以均勢...

但是她大概在黨內鋒頭太健吧 ^^||| (我已為國民黨是難以容忍真的有政績的人的)

在整個議題方向被民進黨主導 加上社會的不滿 馬政府政績的不足...

這是我認為的 國民黨含淚拿她"祭旗"的政治版圖挪移過程 ...

--

其實在我第一篇文章發出時 我大概就講到了這些

我以為李慶安夠聰明 也夠有政治野心懂得進退的 ...  可惜了 ~!

不論這次的事件如何  她錯的 就是錯了   她律師放出來的話仍讓我很火大

曾經 她是少數真的有政績 且我還滿欣賞的前立委 ~


shoum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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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公職人員、公務人員
2009/02/09 23:48

公務員:

最廣義之說法:依刑法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包括了下列兩類之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故上至總統,下至受政府機關委託執行公務者均屬之!

廣義之說法:依照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則排除了各級民意代表暨受政府機關委託執行公務者。

公職人員: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條之規定包括了「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    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 長。」

公務人員:為最狹義之公務員,係指依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之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前項公務人員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故排除了政務官及民選公職人員」。




金刀(politicschao) 於 2009-02-10 17:18 回覆:

感謝分享 ^^

我若沒誤解的話 立法委員與地方民意代表在法律上的定性屬"公職人員"

但...公任法到底有沒有規範到公職人員呢 ?  又立委職權行使法或相關法規 又如何?

我還在持續蒐集相關資訊 ... 我覺得我快被李慶安的律師惹火了 !

現在又來搞什麼合法的選舉結果所產生的身份 不應被中選會註銷之類的 ...

從李慶安帶著美國國籍登記參選的那一天起... 就已經注定這個身分不合法了好唄@@

縱使退一萬步...在宣誓就職 發給職位聘書的那一天 ... 這個關於身分的認證就不合法

哀... 我不想在罵李慶安了 ... 就這樣吧!請大家也就靜觀其變

再吵下去... 司法問題又要變政治議題了 ... 我的大腦不樂意接受這種折磨@@


shoum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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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不是公務人員
2009/02/08 21:18
李慶安這一種公職人員或是民意代表,不是法定上的公務人員,所以沒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紀暨相關法規的適用。但執行職務確有廣義公務員的適用,至於薪資不適用公務人員之相關法規啦!


金刀(politicschao) 於 2009-02-08 23:48 回覆:
哦~ 願聞其詳 ^^

請問是否有可能進行更深度的討論  或您板上已有文章讓小弟惡補一下:)

-
的確在法律的討論上  行為人的資格與其行為的定性都必須先在前提中被釐清

我承認我在公務員相關法規的造詣不足:) 願接受更多版友以法律知識指教





牙套小阿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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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好孩子 !!
2009/02/08 01:03

Rex ㄚ

州官, 當然指的是, 李小姐的硬ㄠ阿 !! 不過小阿姨要 "讚聲"你針對罵 KTM, 損 DPP 的見解 !

小阿姨對顏色沒有好惡, 藍綠放兩旁, 人民最大黨 ! 雖然我覺得民進黨是沒救了啦 :)

金刀(politicschao) 於 2009-02-08 01:28 回覆:

小阿姨真是好人一枚^^

小弟遵照您的指示 已前往X-uer處聲援 :)  等著妳丟下一個難題來考究小弟^^

DPP沒救 ... 是那種讓人氣到想剁掉的流氓豎仔不肖子

KMT沒救 ... 是那種讓人怒到想推下山谷的髒鬼老不修

孰優孰劣  誰會死得好看些 .... I don`t care !

我真的希望我的國家在紛亂中看到方向 在廢墟中長出玫瑰 .... 我愛歐巴馬@@


金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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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有關中選會撤銷李慶安的當選資格...
2009/02/08 00:36

新聞內容參見 中廣-李慶安針對撤銷當選資格表示不可思議...

中選會有沒有這個權限我還在端詳揣摩其組織法規與其組織創設之原始意涵。照我目前的認知來說,中選會的職權應該僅止於撤銷錯誤之行政處分。也就是撤銷「李慶安當選資格確立」這一個行政處分。(這部分我不同意李慶安的律師...當然他也許比較專業...但我懷疑他亂扯一氣...律師嘛@@)

我的認知: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原處分機關得撤銷全部或一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一條由其第七款所指稱之違法之行政處分。及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第三款所列之信賴不值得保護事由,李慶安前委員之信賴由於未提供完整詳實之國籍資料,或因其重大過失(不知道自己未能美國國籍)恐怕不值得保護。

進一步來說,若李慶安前委員之信賴不值得保護,且確立民意代表身分之處分當屬受益之行政處分。因此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事,受益人應返回因該處分所領受之給付。亦即當中選會將這個確定李慶安前委員當選的受益行政處分廢除後,李慶安恐因信賴不值得保護的狀況必須全數繳回此一時其所領受之薪資等酬金。

至於李慶安律師說薪資是勞務所得...我翻過一次公務員任用法,並未見到不得追回薪資...之類的話,反而公任法第三十條隱約提到違反本法規定之人員,其相關俸給不得核銷...(也就是說違反公務員任用法的公務員 俸給是可以扣發的...)

又李慶安的律師所提 所謂行政處分前後之矛盾...根據上開討論,若李慶安前委員已先違反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事...行政機關當時之合法行政處分就可能是因當事人的嚴重疏失或故意而誤判,於今將過去錯判以致違法的行政處分撤銷乃行政機關合理且合法之權限,亦為行政機關主動積極處理非法情事之良好典範。

......

重申...小弟本行為政治科系..對法律僅略懂皮毛  是故上開內容若與實際司法判例有所異同之處也請專家不吝賜教。

(很內心的OS是:天下律師一般黑是吧...為了當事人利益 什麼鬼話都能說@@)



牙套小阿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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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了 !!
2009/02/08 00:23

Rex,

看一下我許久以前在 Mr. Xuser 網站雖說是很膚淺的回應, 但是重點是, 對就是對, 不對就是不對, 不要表現得只準州官放火 ... for your reference

http://blog.udn.com/Xuser/2504163

金刀(politicschao) 於 2009-02-08 00:48 回覆:

^^ 小阿姨 您的州官跟百姓指誰阿 ^^|||?

呵呵 ...

罵KTM比較多 不見得不是愛之深責之切

損DPP比較多  也不見得是愛之欲其生 恨之欲其死

......

也許 就像共和黨跟民主黨針對某些核心議題的概念會有些不同

而基本偏好的不同 似乎也決定了某些論調與議題的捍衛與否

..... 謝謝妳提醒:)

雖然我知道 "持平對待" 與"平衡報導"是必要但艱困的 ^^ 但我會加油~

Still thanks for everthing you teach me ^^


米娜有隻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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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2009/02/07 22:52

你覺不覺得他處理這件事情的態度,跟當時馬英九被爆有綠卡的時候有點像?

開始的時候支吾其詞,事後她還想輕描淡寫。差別只在於她對於自己有綠卡的事情在處理的態度上就很心虛。

就算她今天真的清白好了,綠營的人也不會就此打住的,因為一切都是她自找的,她一開始就沒有把話說清楚,沒有認罪悔改將會變成她最悔恨的一件事。

趕盡殺絕一向都是民進黨的專利,沒有認清這一點的她只能摸摸鼻子自嘆倒楣。

金刀(politicschao) 於 2009-02-07 23:11 回覆:
呵呵  我看起來她不太有"清白"的可能 ^^|||

其實也不是啥大事嘛 ... =.= 藍的綠的拿綠卡的一大堆  誰都不用裝愛國@@

給我機會我也是想去拿綠卡的  這又不會影響我對從小所認知所愛的台灣...-_-

只是該取捨的時候 就是要取捨:)

妳說的很寫實阿^^ 民進黨對於趕盡殺絕別有一番專業^^

不過...長期處在國民黨裏面 享受官官相護與派系勢力平衡的人

恐怕沒那麼快認清事實喔^^||| 妳看國民黨內部對李慶安的事都還在喬呢.....

我都快氣到無言了...

金刀(politicschao) 於 2009-02-08 00:52 回覆:

ㄎㄎ ... 乖乖綠茶...

經過小阿姨的提示 ... 我有發現我的論調對DPP似乎比較寬容耶 ...@@

嗯~ 這似乎是個盤根錯節的問題  我釐清一下腦袋 改天再PO一些思緒上來...

我媽媽每天的電視頻道都鎖在2100跟劉寶傑阿 ... 怪哉 ......


作者我自己
自己打自己一槍
2009/02/07 20:25
我猜這篇文章會因為標題而有瀏覽率  但是大概也沒什麼人會推薦跟回應 ~

哀哀 難道連道德都得選邊站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