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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11:44:07瀏覽2020|回應0|推薦10 | |
鑒於當前社會版面經常出現與選物販賣機有關之負面新聞,因此今天要討論有關業者和消費者之間最常發生的一種摩擦,即對於機台使用、操作上的認知。 翻閱全國法規資料庫,「刑法毀損罪」之其中一項解讀,乃指涉對他人產物的毀棄及損害,亦即意圖毀壞他人產物、致使其物不堪使用、影響他人及公眾利益。 這代表無關消費金額多寡,只要在消費過程中意圖損壞他人產物,即觸犯刑法第354-355條,端看當前各縣市滿街盛行的選物販賣機產業裡,參與其中的玩家極有可能誤觸此法而不自知。 由於選物販賣機經兩次評鑑後,已然確立非屬電子遊戲機之行列,在現行行政法規內,只要符合投足金額、保證取物的自律規範,便屬於完全合法之產業。意謂在合法地位的前提下,必須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消費者夾取商品之權力。然而,近年來台灣消費價值觀淪喪,消費者自認花錢就是大爺,未曾考量個人行為是否有觸法疑慮,使得大量奧客紛紛出籠,再加上選物販賣機產業入門容易(田野研究顯示,尋找該產業守門人相較於其他產業較為容易),許多新手趕搭這波夾娃娃熱潮下海當台主,在缺乏經驗的情形下,常因雞毛蒜皮小事與客人產生爭執,導致雙方頻頻槓上,影響選物販賣機產業的正向發展。 那業者和消費者該如何建立雙方共識呢?首先,業者必須做好防護工作,將機台可能發生的問題盡量降到最低,讓消費者在活動過程中減少對機台做碰撞的動作,也就是事先測量商品與取物口的大小,或是加註文字說明善盡告知義務。再來,消費者應有自律的表現,尊重業者在機台內之擺設,若喜歡在活動過程做非主流的另類操作(拉背景、卡洞),也應在不破壞機台、不違反規則的前提下執行,並在無法取物時詳實告知業者狀況,且能夠心平氣和尊重對價取物的基本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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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