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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30 02:51:24瀏覽2831|回應1|推薦32 | |
前幾日受聯合報邀請專訪後,似乎有關夾娃娃機(選物販賣機)的新聞也開始爆量增加。我能理解媒體需要點閱率、瀏覽人次的重要性,但在媒體找錯人訪談或誤解某些議題的情形下,很容易使被針對的產業受到汙名化的影響,這也是我在近兩年來,不斷撰寫相關議題文章以正視聽的原因。 昨晚圈內友人傳給我一則蘋果新聞:「夾娃娃機偷藏彈珠增加難度 消保官:故意欺騙可提告詐欺」,問我這該如何是好?經我詳細看完全文,我只有噗哧一笑,我認為這是新聞標題殺人!更是消保官在不了解產業生態的前提下所做出的錯誤判斷。文中消保官何主任提到,“若業者有故意欺騙消費者的行為,將可以提告詐欺。” 其意涵乃是在「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中,造成被詐欺者或第三人財產損失,但文中向媒體投訴的民眾張先生,卻是在「投足金額、保證取物」的情況下帶走商品。按常理而言,張先生應非無行為能力者,而是有能力判斷是非的正常人,選物販賣機內的所標示的保證取物即產品售價,張先生打開商品盒內多了兩顆彈珠,並沒有造成其財產上之損失。至於張先生表示自己夾很久都夾不起來,我們可以分以下兩種層面來解讀。 一、按經濟部規範,選物販賣機強調「販售」,前面夾不起來很正常,因為投足金額才可得到商品,請不要覺得我在胡扯!這可是照著無限上綱的法源來解釋的。 二、為什麼夾不起來?簡單來說,就是個體對於該活動不夠精熟,空間理解、重心判斷、技巧掌握,三項通通不及格,以上則按整體玩家生態圈對於夾娃娃基本認知及常理來解釋。 除非張先生認定個人財產受損而執意提告,進而浪費我國司法資原來偵辦這種雞毛蒜皮的小事,否則按張先生的說詞,我嚴重懷疑張先生屬於喪失行為能力的人。選物販賣機乃是公開標示販售並無不法,且通過經濟部規範屬於合法機台。 至於詐欺罪所指的「主觀不法構成要件」,乃指稱詐欺行為人有故意或特定犯罪意圖,文中張先生認為業者加了彈珠使他感到難夾,相反的業者也可指稱加彈珠是為了便於夾取,加彈珠這個動作(除非加入違禁品)在法律上並沒有判定的標準依據(加重對於圈內玩家來說也不見得是壞事,商品太輕更容易影響夾取成功率),但每年都會有嗜血媒體為了點閱率,撰寫這種「製造對立、產生恐慌」的標題,然後不經查證、不了解事發經過就隨便曲解別人的原意。 最後,筆者也不免要抱怨一番,隔壁早餐店老闆在我已告知不加醬油膏的情況下,仍然在我的煎蛋土司裡加了一大坨醬油膏,使我荷包失血、身心靈受創!請問我是否該向他提告詐欺?相信有良知的閱聽人是不會受到嗜血媒體操弄的。 Keyword:夾娃娃、選物販賣機二代、趙亮鈞、東周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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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