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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遊戲的詭辯─選物販賣機與夾娃娃機的真相
2018/05/13 22:56:14瀏覽3685|回應0|推薦10

前日,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大規模查扣屏東縣轄區之選物販賣機店家,並對外宣稱此次查扣機台為經濟部認定之「益智類」電子遊戲機。翻開經濟部商業司評鑑名錄,顯示民國89年第41次會議,冠興公司生產之機台通過「非屬電子遊戲機」,隔年再度申請卻被歸為「益智類」,爾後又經飛絡力公司於同年第82次會議申請通過「選物販賣機二代」,只要符合「投足金額、保證取物」之意涵,並接受「中華民國自動販賣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授權認證,即可合法經營。

 冠興公司為我國夾娃娃機發展之先驅,對於夾爪類機器之貢獻功不可沒。肇於當年曾爆發「周人蔘電玩弊案」,社會風氣普遍對娛樂機台存有偏見,連公部門也對經濟部評鑑通過的「選物販賣機」認知不足,導致其觀念還停留在十餘年前的夾娃娃機(電子遊戲機)。兩者之間最大的差異在於,過去屬於「電子遊戲機」類別的夾娃娃機,並無「保證取物」之功能,即便消費者花再多金錢,也難以取得商品;而選物販賣機則歸類為「非屬電子遊戲機」,消費者得投足金額取得想要的商品,而遊戲過程未投足金額則視為業者以折扣方式售出。

近年來網路資訊透明化,許多看見商機的業者紛紛投入生產機台,然而真正通過評鑑者卻是寥寥無幾!甚至出現掛羊頭賣狗肉的現象,以投足金額、保證取物做為幌子,忽略遊戲過程帶來的疑慮,隨便畫上示意圖、三言兩語便繳交文本,完全視評鑑作業為兒戲,而經濟部商業司甚是可笑!竟未嚴格把關評鑑會議,任由這些評鑑通過,衍生出後續無可彌補的問題。

選物販賣機的出現,意謂著將娃娃機視為一種「購買式」的消費活動,藉保證取物之功能,保障業者收入和消費者權益。然現行法源不足,難以對選物販賣機提出合理解釋,以致公部門缺乏認知、市場紛亂,造成各縣市政府逕自解讀,默許警方以《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濫抓業者以換取績效。

每當案件起訴以後,地方法院大多判決無罪,理由為經營者擺放的機台,具投足金額、保證取物之功能,符合選物販賣機的基本要件,而這一類「先抓再說」的擾民現象不僅徒增經營者困擾,也反映警方對於選物販賣機的認識嚴重不足!



Keyword:夾娃娃、選物販賣機二代、趙亮鈞、東周異人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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