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釋憲的結果來看,大法官忠於原始的五權憲法條文,沒有想要透過釋憲展現「主權在民」的精神。
中華民國大法官捍衛五權憲法,反對憲政改革,實屬因然。
因為大法官根本不具備民意基礎,大法官的產生,也沒有一定的養成的環境與標準,只需要聽黨話。
姚立明就是大法官的低標
走狗可以做,誰都可以做
當年袁世凱的籌安六君子,不也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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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條文,沒有違憲:
-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
- 被質詢人違反規定,主席得予制止、命出席,並得要求被質詢人為答復
大法官認為:
被質詢人可以:
- 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 可以缺席,不需要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
- 就算經院會決議,也不可以罰鍰,或移送彈劾或懲戒
- 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可以虛偽陳述,不可追訴其刑事責任
基本上,質詢權 毫無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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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文:
- 基於民主原則下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之要求,直接民選產生之總統與立法院,均應各自對人民負政治責任,其彼此間並無憲法上之權力從屬關係。
- 總統並不對立法院負責,立法院亦無直接向總統問責之憲法權限
-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僅賦予立法院得被動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權,總統並無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之憲法義務,立法院亦無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憲法義務。
- 總統是否、何時、以何等方式使立法院得聽取其國情報告,及其國情報告之主題與涵蓋範圍等,總統得本於其憲法職權而為審酌決定
- 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時,無指定國情報告內容之權,亦無就其國情報告內容,對總統為詢問、要求總統答復,或要求總統聽取其建言之權
基本上國情報告,毫無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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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邀不邀請,跟總統來不來是兩回事,立法院邀請,總統還是可以不來,邀請總統國情報告卻違憲?
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何來違憲?這並非質詢。
「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其實沒有任何限縮議題的意義,立院職權行使法並沒有說是立法委員決定議題。何來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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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德的大法官,讓中華民國憲法無法落地生根,斷送憲法在台灣的合法性
期待 黃國昌 藍白合作繼續修,修到無懈可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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