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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2 00:35:21瀏覽861|回應3|推薦3 | |
最近聯合報的社論非常有見地: 台灣目前憲政體制,最大的問題是權責不清楚。 總統有權無責,行政院長則有責無權成為總統的幕僚長。 但總統又可以躲起來,不必和國會接觸、不受國會監督。 -- 最重要的改革,應該是恢復國會對閣揆的同意權。 這個同意權的行使過程是很重要的政治過程。 就像柯P現在在組市府小內閣的過程一樣,他盡量反映各方的需求,建立共同的目標,以及自己的空間。最後的結果才會有新黨的副市長和親民黨黨主席當總顧問。這兩個需求滿足之後,他可以再重用民進黨人來平衡。 -- 這個政治過程可以避免贏者全拿。 而且至少可以建立溝通管道,建立解決未來衝突的機制。 陳水扁和馬英九都用贏者全拿的組閣方式,最後造成國家的動蕩不安。 制度上恢復國會的閣揆同意權,可以促使組閣的過程不至於一意孤行。 要人家同意就要釋出一些權力以及資源,未來施政才會平順。 但過程中不需要討好所有人,只要獲得過半支持就足夠了。 -- 這個同意權,也讓民選總統有更多運作的空間,如果自己的意志和改革方案和自己黨的國會議員不完全一致,也可以透過同意權的行使,尋求他黨的支持。目前的提名權可以自己行使,黨內的人就不能諒解提名人選。 明明是執政黨,又有總統的位置,又有過半的國會,竟然無法推行施政,這應該是一意孤行的結果。恢復國會的閣揆同意權,至少讓總統提名的人選,可以獲得自己黨的國會議員的背書。 就事論事,我同意連勝文的提案: -- 這是2000年,宋楚瑜的看法(《聯合報》2000/7/24): 我認為修憲取消立法院對閣揆行使同意權,是一個相當重要的原因,我們實際的憲政運作接近雙首長制,如果立法院沒有閣揆同意權,總統所屬的政黨又是少數時,亂象將不會停止。但是回頭來看,閣揆同意權取消,還不是當年國民黨內少數領導階層私心作祟。四年前連戰先生擔任副總統,李登輝總統有意讓連先生副總統兼閣揆,卻擔心黨內少數一兩位也想爭取閣揆的人從中牽制運作,使連先生無法通過立法院閣揆同意權考驗,所以不惜修憲取消。這種不合理的修憲,雖然總統任命閣揆,完全不受到挑戰,但正因為如此,閣揆未經過國會的政治考驗就上任,無法和立法院有效互動。 來自:分裂政府下行政與國會的關係,施正鋒,2000/12/20 目前的亂象,可以說是李登輝和連戰所造成的後果。 陳水扁當年也是硬凹: 行政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這點在國會的閣揆同意權被取消後,已經明白宣告。國會對內閣人事若無法接受,必須通過倒閣使其下台,而非要求干預總統任命閣揆及組閣的安排。 在現行憲政體制未改變之前,除非在野黨認定新政府沒有民意基礎,並願意透過倒閣來提前解散國會、進行改選,接受民意的考驗;否則任何著眼於權力重新分配的權宜之計,不但無法彰顯政黨政治的精神,反而可能造成社會的不安、人民的反感,應非常治久安之道。 他的意思是少數政府空轉的責任是在野黨,不是題名行政院長的總統。他的論點和許信良類似,都是認為問題在不提出倒閣的在野黨。 可是後來連執政的馬英九也提出自己國民黨也不支持的少數政府。 而執政黨更不可能自己倒自己的閣。又能如何處理呢? 當年謝長廷(中國時報,2000/11/12)也是如此支持陳水扁: 謝長廷說,他身為黨主席,只是就憲政問題表達些政黨意見。在野聯盟要求的雙首長制,基本上不是問題,問題在於「立法院對閣揆人選之同意權」。 謝長廷堅持這部分需要「政黨協商」、「透過修憲」互相尊重的政治倫理,因為目前的憲法無此制度。 謝長廷主張,當初是國民黨主導、民進黨配合,經由憲法規定,由四分之三國大代表同意拿掉立法院對閣揆人選的同意權;如今國民黨成為在野黨,卻又想補回,他認為這樣並不妥。立法院想拿回同意權,就應透過修憲方式取得。 謝長廷認為政黨應該協商,未來應該修憲。 十四年後來看: 宋楚瑜和謝長廷的言論經得起考驗。 陳水扁是依法不講理。 李登輝和連戰則是當時的亂源。 當時施正鋒的幾個主張,如果看看馬英九的8年,情況恐怕還是類似: 1. 總統要能領政,要靠政黨的作用 “先要安內才能攘外,看執政黨本身是否能維持起碼的凝聚力,也就是如何馴服習於傾軋的各派系,以及如何約束黨籍立委。” “若要避免憲政僵局,最基本的課題還是在如何強化各黨的組織與黨紀” 馬英九面臨的問題類似,所以才有王金平的黨籍案。 2. “憲政體制的合理調整” “政治學上最基本的道理是,授權的來源決定負責的對象。如果社會都普遍同意,民選總統有任命行政院長的特權,豈有要後者向立法院負責的道理?除非總統的人事權是虛的,然而,選民能接受這種詮釋嗎?” 雖然施正鋒當時支持的方向是總統制,不過這句話也適用於內閣制。 而國會對閣揆的同意權,應該能夠彰顯權力是由總統與國會分享。 不過更清楚的詮釋,應該是當總統和國會的多數黨一致時,由總統和多數黨的國會組閣。如果總統和國會的多數黨不同時,總統要提多數黨,或者和其他小黨組成過半政府組閣。 這點應該是比較合理的詮釋,需要總統尊重憲法,才能實現。 3. “選舉制度也必須適度改弦更張。我國總統選舉制度為採多數決,在三分天下的政治局勢下,值得我們探討是否有必要採取過半機制” “如果政治生態上的三黨不過半是常態,無法透過政黨重組來化解,而且「阿葉德」式的弱勢總統又與過去威權式領袖的期待有所差距,我們可以考慮在總統選制上採取比相對多數更高的門檻、或是絕對多數,鼓勵政治勢力在選前作結盟,以有效降低候選人、或政黨的數目,使總統當選人不再為選後的結盟協商所苦” 這點和聯合報和陳長文的主張相同。 4. “國會議員的選制、以及任期,也應考慮是否配合總統選舉,以拉近總統與國會議員的利害關係。” “總統遲遲不能倚賴政黨來當行政部門與黨團間的傳動軸,以組織、以及紀律來約束黨籍立委,起碼也要讓總統及國會的選舉時機、任期應一致,使總統與黨籍立委能充分體會到休戚與共,在母雞帶小雞的效應下,促成總統的選舉結盟能順利轉化為執政的結盟。各黨立委雖有調整任期為四年的共識,但是在未來總統有解散國會權的情況下,一時的任期延長,意義不大。如果我們真要朝總統制走,還是要廢掉解散國會、以及不信任案兩種典型的內閣制配備。” 這個的確是一個大問題。 或許可以說解散國會時,總統也有一併改選? 那總統還是總統嗎?或者內閣制更合理? 不過這種總統也要一併改選的想法,可以使得總統避免解散國會廢了自己,而提出讓國會接受的行政院長。 5. “族群、以及國家認同的差異,當鶴佬、客家、外省、以及原住民族的排列組合對上獨立與統一的糾結時,政治人物很難抗拒動員的誘惑” “當國內族群有不同的民族認同之際,公民對於國家定位的訴求勢必衝突。因此,如何凝聚國家定位、以及民族認同的共識,也就是讓公民與民族結合為一,這是當前迫切的課題。David Miller (2000) 的建議是將「討論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 結合「共和國公民權」(republican citizenship),也就是要求決策、或是權力分配能作公開而充分討論,彼此忍讓、修正自己的立場有關 (Uhr, (1998)。從核四案的決策過程來看,菁英之間的對話不足,選民只能憑感覺押注,族群動員雖不道德、卻是最為廉價。” 這是十四年前的看法,目前台灣的國家認同越來越趨於一致。 選民應該繼續譴責、唾棄提出皇民說,混蛋說,動員統獨的政治人物。 我認為未來會更好。 -- 這一篇是2004年,十年前的文章,論點也是支持恢復國會對閣揆的同意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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