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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6 21:29:38瀏覽653|回應5|推薦3 | |
報載: 國民黨主席馬英九2014年4月15日晚間出席國民黨團大會致詞。 首先,我要向各位說明,最近黨內都很關心在王院長黨籍案的訴訟,我們上訴的這個問題,我在這邊要清楚非常負責的告訴大家,我們國民黨照律師的建議提出上訴,是一個不得不的決定。這是為了要維護我們考核紀律的制度穩定、跟黨運作的順暢,而不是針對王院長。 因為一個民事官司,本來只是針對一個個案,可是法院的判決,卻把它變成了一個通案,因此,為了要維護這個制度的完整,我們不能不這樣做。 各位都知道,國民黨不是一個小黨,我們有上百萬的黨員,而且有幾十萬交黨費的黨員,因此按照判決書,對於一個撤銷黨籍的決定,必須要到全國代表大會,經過一半的代表出席、出席代表的2/3以上通過,才能夠通過;如果照這樣的一個規定的話,我們每一個撤銷黨籍的處分案,都必須要召開全國代表大會,各位認為,我們這樣做得到嗎?這是完全不可能的事情。 而且如果還能夠溯及既往的話,那以前所做的這個決定,它的正當性跟合法性,可能都會受到質疑,所以影響是非常的重大。一個個案可能會發生通案的效果,所以剛才吳育昇委員說的不錯,這個涉及到一個民事法庭,應不應該、能不能夠對於政黨內部的事務,能夠介入到這個程度? 從另外一方面,我們馬上就要進行七合一的選舉了,如果我們考紀制度的運作,受到這樣的影響,沒有辦法真正貫徹黨紀的話,那選舉開始,在競選活動階段,如果有我們的黨員違紀競選,穿著國民黨的背心,車上掛著國民黨的黨徽,到處選舉造勢,這個時候我們卻沒有任何辦法有任何有效的黨紀處理,我想這會造成 什麼樣的情況?相信大家都不樂見。 我當然知道大家對於我們提出上訴,有些人是有不同的看法,我要再強調一遍,這個不是針對王院長個人,而是對於整個黨的考紀制度運作所做的一個不得不的決定。 李敖3月31日上午,他接受亞洲週刊訪問:
去年PTT轉載李敖的文章: 民主政治的一個基本原理一點都不高深,就是相信一個人有權力他就會腐化,所以要有反對黨來監督你,使你不要腐化,這就是民主政治嘛,不相信有聖人,說是我一定不腐化,我不相信你,而是我們要用制度,用人來監督你,使你不腐化,有權必爛,我們使你不要濫權,這是民主政治吧。 謝長廷在當年有機會在臺灣創辦推出一個反對黨的時候,就是民進黨的時候,他開始給民進黨草擬這個黨綱的時候,他完全退步了,完全忘記他當年在《黨外黨》這本書裡面所表達的意思了。他把民進黨黨綱設計成一個具體而微的小型的國民黨,國民黨有黨主席,民進黨有黨主席;國民黨有黨中央,民進黨有黨中央;國民黨有黨旗,民進黨有黨旗;國民黨有中央常務委員,民進黨有中央常務委員,相當於政治局的委員;國民黨有中央評議委員,民進黨有中央評議委員;加入國民黨要有人介紹要宣誓,民進黨也是要有人介紹要宣誓;國民黨有黨綱處分,就是要開除你黨籍,或者處分你有處分的權力,民進黨也有,並且比國民黨還嚴重,嚴重到什麼程度?國民黨原來黨綱裡面有一條就是說公開譴責,就是我除了把你開除黨籍,或停止黨權這些以外,你錯了,我們大家公開譴責,後來呢國民黨把這一條取消了,民進黨還保留了這個公開譴責。 為什麼變成這個樣子?因為民進黨跟國民黨學的,它不學美國的政黨,也不學英國的政黨,它好的不學,就學到了國民黨。為什麼學國民黨的這個結構呢?因為容易凝固權力,有利於短期間的奪權,雖然長時期的看起來,對一個地區的自由民主是壞的,可是他們都很短視,所以今天就形成了民進黨。我常常挖苦民進黨叫什麼民進黨呢?民進黨就是國民黨,民進黨是百分之九十九的國民黨加上百分之一的混蛋,就是民進黨。 感想: 這個案子牽涉到民主政黨的意義。 國民黨原本是個革命黨。它學的不是列寧,而是中國傳統的幫會。 孫中山的興中會就是這樣的團體。不是現代意義的民主政黨。 有一些「黨紀」,就被莫名其妙的傳下來了。 -- 這件案子的重點,就是要釐清究竟民意代表是要為黨意喉舌,還是為聲張民意? 政黨是為民主政治的運作而存在,還是民意代表為了政黨而存在? . 有民意基礎的民意代表被沒有民意基礎,甚至也沒有黨意基礎的黨官開除,這還是一個民主政黨嗎? . 我認為法院作為一個通案,是合理的。 . 參考:德國政黨法有關黨員的規定 http://www.iuscomp.org/gla/statutes/ParteienG.htm#10 Article 10. Members' Rights(1) Pursuant to the detailed provisions of the statutes, the competent bodies of the party freely decide on the admission of new members. No justification need be given for refusing an application for membership. Neither general nor temporary embargoes on new members are permissible. Persons who have been deprived by judicial decision of the right to vote or to be elected may not become members of a party. (2) Members of the party and representatives in the party bodies have equal voting rights. The statutes may stipulate that the exercise of voting rights is dependent on a member paying subscription fees. A member may at any time resign from the party without notice. (3) The statutes contain provisions governing: 1. admissible disciplinary measures against members If a member is deprived of party offices or qualification to hold them, the justification for such a decision must be stated. (4) A member may only be expelled from the party if he or she deliberately infringes the statutes or acts in a manner contrary to the principles or discipline of the party and thus seriously impairs its standing. (5) The arbitration court competen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rbitration procedure code decides upon expulsion from the party. The right to appeal to a higher court is guaranteed. Decisions must be justified in writing. In urgent and serious cases, the executive committee of the party or a regional association may exclude a member from exercising rights until such time as the arbitration court has reached a decis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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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