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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提名
2024/12/21 08:09:41瀏覽23|回應0|推薦0

國民黨是國會最大黨,這是人民的決定。

大法官是總統提名,但是要經過國會通過,總統如果不是剛愎自用,自以為是,一定是要尊重國會的權力,交易協調的場所可以是在國會。

不過總統也可以在提名之前,就事先掌握,提出一個無法被否定的名單。

賴清德的審薦小組,可以擴大到包括過去馬英九提名的卸任大法官,來作為審薦小組成員,提出的人選就會比較有正當性。

這位前大法官,就很有說服力!

《陳春生:政治實踐 顯示兼任的危險性》

至今才知道什麼「六三三」、什麼「黃金十年」、什麼「會擱發」,…原來都是一場騙局,連「第二任期才會達成六三三」這句話也是謊言。

吾人發覺直選產生的總統,不一定是「明君」,有時可能產生「昏君」,甚至偽裝「昏君」的「暴君」。一個民調支持度只有個位數的總統,已不具「國家元首」的正當性,其獨斷孤行,背離台灣多數民意的政策,黨員及黨代表和公民都沒有支持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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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開講: 談憲法訴訟法的「改惡」問題》

查2009年11月出版《德國公法權利救濟制度》(劉飛著),該書主編之一為陳春生教授(翁曉玲立委的夫婿),其中第四章憲法訴訟制度,開首記載伯肯弗爾德(Böckenförde)教授(原聯邦憲法法院法官)的一段話(中譯文)如下:憲法法院的核心權能在於其相對於立法者、行政機關以及其他法院的控制功能,審查這些機構是否遵守了憲法所確定的界限和方向。這一控制權能的獨特性在於,其在《基本法》所規定的權力平衡體系之中不是作為一種政治上的反對力量,而是受限於形式和程序規定的法院控制。

我們發現,德國憲法訴訟制度的運作相當成功,在國際上被認為參照模式甚至於榜樣,近幾十年來已經成為了「世界民主憲政的主導模式」,其因素包括制定了「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該法第1條第1項規定,聯邦憲法法院相對於其他所有憲法機構而言是一個自主和獨立的聯邦法院。第3項規定,聯邦憲法法院自行制定議事規程,議事規程由法官會議決定。第4條第4項規定,(憲法法院)法官應在其任職期限屆滿後繼續履行職務至其繼任者被任命為止。因此,德國憲法法院審判庭運作正常,不會發生承審法官人數不足的問題。

再者,依德國憲法法院法官會議決議1986年12月15日頒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議事規程」(全文70條),其後,在1989年7月11日、1995年12月18日、2002年1月7日聯邦憲法法院法官會議決議修正,由此可見德國憲法法院審判權運作的自主性及獨立性。

( 時事評論國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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