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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與創制複決
2021/12/05 03:50:27瀏覽308|回應0|推薦0

台灣現在的「公民投票」與憲法裡的「創制複決」,不完全相同。

這才是亂象的來源。

跟公投是不是併大選,沒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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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制複決是《中華民國憲法本文》的內容,這是孫中山的「直接民權」的思想的一部分,當初應該是受到歐陸國家的影響,而形成的思想。

現在《增修條文》裡,只有提到複決,而複決的案子在增修條文中只有兩種:「憲法修正案」和「領土變更案」

複決案沒什麼問題。

創制案,應該是補代議制度的不足,是強制立法機構訂定法律或法規。性質上與歐陸國家公民創制(Volksbegehren)加上公民複決(Volksentscheid)之概念相當

複決案是對稱的,複決案(Referendum)是人民否定立法機構立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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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公民投票法》裡,增加了『政策』的公投,濫用了公民投票制度。


1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2 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3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4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將公民投票法的第三項刪除,或許可以回歸憲政,消弭亂象。

政策的提出與執行應該要有一致性,而且提出和執行都要有人負責。

要求當前執政的政府,執行他們不願的政策,或者對個別的政策否決,都不是責任政治的表現。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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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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