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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5 03:50:27瀏覽301|回應0|推薦0 | |
台灣現在的「公民投票」與憲法裡的「創制複決」,不完全相同。 這才是亂象的來源。 跟公投是不是併大選,沒有什麼關係。 -- 創制複決是《中華民國憲法本文》的內容,這是孫中山的「直接民權」的思想的一部分,當初應該是受到歐陸國家的影響,而形成的思想。 現在《增修條文》裡,只有提到複決,而複決的案子在增修條文中只有兩種:「憲法修正案」和「領土變更案」 複決案沒什麼問題。 創制案,應該是補代議制度的不足,是強制立法機構訂定法律或法規。性質上與歐陸國家公民創制(Volksbegehren)加上公民複決(Volksentscheid)之概念相當 複決案是對稱的,複決案(Referendum)是人民否定立法機構立的法律。 -- 但在《公民投票法》裡,增加了『政策』的公投,濫用了公民投票制度。
將公民投票法的第三項刪除,或許可以回歸憲政,消弭亂象。 政策的提出與執行應該要有一致性,而且提出和執行都要有人負責。 要求當前執政的政府,執行他們不願的政策,或者對個別的政策否決,都不是責任政治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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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