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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0 12:49:14瀏覽1142|回應2|推薦2 | |
自由時報:新聞辭典》上任前與俄談判 弗林違羅根法案 (2017-02-15) 羅根法案(Logan Act)肇因於1798年美國和法國關係惡化,法國扣留美國商船,總統亞當斯派特使與法國談判未果,當時賓州州議員喬治.羅根(George Logan)未經授權,以個人身分前往法國協商。儘管協商成功,羅根此舉卻引發國會反彈,聯邦眾議員葛利斯沃德(Roger Griswold)因而提出羅根法案,獲得佔國會多數的聯邦黨支持,亞當斯於1799年1月30日簽署。 羅根法案禁止任何普通公民在未獲政府明確許可下與外國政府談判,儘管他即將成為政府一員。該法規定:「任何美國公民未經政府授權,直接或間接與任何外國政府接觸、通訊或協商任何與美國政府的爭議、且會傷害美國政府的議題,應入監服刑3年以下或予以罰款。」200多年來,該法持續有效,並於1994年進行最新一次修訂,觸犯該法屬於重罪(felony)。但迄今從未有人被依此法起訴,故當局無判例可循。 這種法案是台灣的民主的合理合法防衛措施,我認為要對台灣的政黨特別的規範,但不光修《兩岸關係條例》,應該另外立一個法,不但是針對中國,而是任何一個國家。政黨、個人、或民間團體,可以發表意見,可以討論,但不能代表中華民國台灣和其他的國家談判。在兩岸關係條例,建立中國視同為「準國家」的地位。 正式授權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華民國台灣,和對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談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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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