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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和選舉一起舉行 何罪之有?
2019/06/18 21:33:44瀏覽913|回應1|推薦1

標準「因噎廢食」

                                                                                                 .

把公投當作是民進黨2018的敗選的原因,然後用行政手段來剝奪公投的權利。這種做法十分可恥。

公投是憲法「創制、複決」等直接民權的具體實踐

「直接民權」是用來補「代議政治」的不足,不該由行政或是立法機關來審議。但是公投案的成案過程,應該有比較非政治性的審議過程,可以將重複的併案,可以避免玩文字遊戲,社會應該有足夠的討論。公投案的形成本身就是一個社會凝聚共識的過程。候選人有政見發表會,公投提案應該也可以有很多的正反兩方辯論的機會

公投的制度要健全,應該提高通過的門檻,這樣公投的決議才有約束力。

公投和選舉一起舉行,天經地義。相互影響,讓候選人對這些議題表態,才會讓選民思考自己和這些候選人的關係,不只是選民服務而已,也應該反映價值觀。天經地義,何罪之有?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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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政經索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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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22:20

再批公投法二修「墮胎」 呂秀蓮:617訂為「公投蒙難日」

談及去年九合一公投亂象,呂秀蓮指出,主要在於降低公投門檻後,以致公投提案、事務劇增,修法卻把專責機構(指公投審議委員會)取消、全部交由中選會

真正的問題在門檻太低

「創制」和「複決」的門檻不見得要一樣

憲法上是兩個分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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