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1/03/04 23:27:44瀏覽1268|回應1|推薦1 | |
K先生和C先生定了個合約。K幫C打掃,每個月C給K十元。 K打掃的不好,被C趕走了。 K後來硬跑來幫T打掃,照他先前和C簽的約,硬收T十塊。 T抗議,我的房子和C的不一樣,你這邊掃不乾淨,還有你收費太貴。 K先生本來不同意後來答應了,把他先前和C簽的契約拿出來,說好吧,那邊要改,就改吧。 T加了一些地方,另外多給K兩塊。 這時和過去和C簽契約其實是個範本。K和T討論後改完後這個契約,應該是K和T的契約吧。 更何況C已經找別人打掃了。 而且只有T在繳費,現在K先生說,對不起,不行我還要幫C也掃掃。 這合理嗎? 這就是一中憲法的謬論。 我認為 中華民國憲法本文=過去的中國憲法=歷史文獻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款=台灣憲法 這是再清楚不過的事。 6871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