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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死刑理所當然
2024/04/22 22:13:27瀏覽104|回應0|推薦0

有人覺得憲法的想法是來自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維基百科)

盧梭相信,一個理想的社會建立於人與人之間而非人與政府之間的契約關係。與約翰·洛克一樣,盧梭認為政府的權力來自被統治者的認可。

美國的《獨立宣言》和法國的《人權宣言》及兩國的憲法均體現了《社會契約論》的民主思想

這種想法帶給法國大革命的合法性。

如果是契約,人民會不會授權讓這個政府殺自己呢?

我認為「會的」,如果基於「民意」而「民意說可以」,那有什麼不可以?

授權讓政府有死刑的,代表人民對公權力的信任,人民相信一個強大的政府,可以帶給他們幸福安寧。

人民也授權政府有軍隊,不但殺自己的罪犯,也殺敵人,殺侵略自己土地的外來侵入者。

對敵人仁慈就是對自己殘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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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傳統想法則不同:

下面出自《三略》,有人覺得它是一本兵書。不過他的內容,也提到,君王的存在,來自「歸附」,而此等「歸附」,不是「人民」,而是要先讓「聖賢」歸附。然後才普及萬物。讓聖賢歸附,是靠道德,不是「槍桿子出政權」

能夠拯救天下傾危的,就能得到天下的安寧;能夠解除天下憂患的,就能夠享受天下的快樂;能夠解救國家災禍的,就能夠得到天下的幸福。所以,恩澤遍及於百姓,賢人就會歸附他;恩澤遍及於萬物,聖人就會歸附他。賢人歸附的,國家就能強盛;聖人歸附的,天下就能統一。使賢人歸附要用“德”,使聖人歸附要用“道”。賢人離去,國家就要衰弱了;聖人離去,國家就要混亂了。

聖明的君主進行戰爭,並不是出於喜好,而是用來誅滅殘暴,討伐叛亂。用正義討伐不義,就像決開江河之水去淹滅小小的火炬一樣,就好像在無底的深淵旁邊去推下一個搖搖欲墜的人一樣,其勝利是必然的。

聖明的君主之所以安靜從容而不急於進兵,是不願造成過多的人員和物質損耗。戰爭是不吉祥的東西,天道是厭惡戰爭的。只有在迫不得已時進行戰爭,才是順乎天道的。

舉薦賢人的,子孫後代都會受惠於他的善行。所以君子總是熱心於推薦賢人,因而美名顯揚。對一個人有好處,對一百個人有害處,民眾就會離開城邑。對一個人有好處,對一萬個人有害處,全國就會人心離散。除掉一個人而有利於一百個人,人們就會感慕他的恩澤除掉一個人而有利於一萬個人,政治就不會發生混亂了

我認為死刑在傳統的『憲政觀念』,根深蒂固。

所以公元前207年,劉邦占領秦都咸陽後,廢除秦律,約定三條法律:

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殺人者處死,傷害他人身體及盜取財物給予和罪行相應的刑罰)

這個刑罰是算輕的。

廢死刑的國家,公權力不彰不少,拿掉政府的死刑,不代表「民主」,恰恰相反的,是代表人民不夠信任政府,或者人民「希望能保留死刑」的民意,沒有反映在憲法上,堪稱「主權在民」。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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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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