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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1 11:30:07瀏覽1255|回應0|推薦135 | |
丙年 常年期第廿三主日 捨棄一切 路加福音 十四25~33 薛恩博樞機 著 丁穎達教授 譯 默想: 我們能夠在同一時間又愛又恨嗎?孝愛父母是十誡中的第四誡所囑咐我們的;疼愛妻兒不但出自人的本性,而且也是我們的信仰所教導的;敦愛兄弟姊妹會使得親情更融洽,彼此憎恨與爭執,絕對不是天主的旨意。 但是耶穌卻說:倘若我們打算跟隨祂,就必須「惱恨」上述的親人──父母、妻子、兒女、兄弟、姊妹。「惱恨」鑿實是福音的原始用詞,有些現代聖經譯本避重就輕地採用較為緩和的「忽視」一詞來替代,意在避免過於刺激讀者的感官。不過,既然「恨」字不容爭辯地出現在福音裡,就必定是耶穌的真切表達,否則聖史路加何必把它保留在福音當中呢? 耶穌怎麼會像現今某些人一樣,公開宣揚仇恨呢?那顯然不可能。祂曾親口教導我們:「應愛你們的仇人,善待惱恨你們的人。」〔路六27〕若是連仇人都要愛,那麼我們更應該加倍地愛自己的家人了。 耶穌在這裡試圖傳達甚麼訊息呢?也許這篇福音中的一小句相關說法能夠提供線索:我們該「惱恨」自己的性命(直譯為「靈魂」)。不過,乍聽起來更玄了。天主最大的誡命不是「愛人如己」嗎?如果我蔑視自己、無法容忍自己、甚至惱恨自己,我又怎麼可能會去愛我的鄰人呢? 說到這裡,我們應該明白,耶穌採用令人咋舌的「恨」字,並非旨在宣揚仇恨,而是要撼醒我們。沒錯,我們理應愛家,但是不能過份到把家人神化、偶像化。天主的地位超越家庭,高於父母、配偶、子女,而且也高於我自己。我不是終極標準,我家人的願望與興趣也不是人間的最高價值。 我經常痛苦地感受到這個事實:一位年輕的男子或女子得到明確的召叫,決定把天主放在首位,去當神父或加入修會;然而他們的父母卻堅決反對,拼命施壓,不惜以斷絕家庭關係相威脅,迫使子女放棄聖召──彷彿子女回應聖召之時,即是大災禍降臨家庭之日。 其實在夫妻之間,甚至在朋友之間,這種情況也無法避免:一方選擇把天主放在首位,導致另一方妒火中燒。耶穌因而在此振臂疾呼:即使是最好的婚姻或友誼也不能取代天主,祂永遠應該在我們心中佔首位。凡是愛天主於萬有之上的人都會發現:天主既不會與配偶、朋友爭寵,也不會有損於婚姻、友誼。 有時候,另一方需要歷經漫長的歲月,才會發現並且領悟這個真理。但對那想要跟隨耶穌的一方來說,期間的處境可能變成沈重的十字架。在我認識的人當中,有父母因為女兒進了修道院而斷絕親子關係,有些夫妻因為他們所愛的另一方反對,所以必須為自己的信仰遭受許多痛苦。也許那恰恰是耶穌為甚麼採用非常刺耳的「恨」字的原因。 反省與行動(輔神禮儀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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