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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30 14:59:19瀏覽441|回應0|推薦1 | |
3.6 有漏種、無漏種與成佛及其檢討
成佛是佛家各宗派的終極關懷,玄奘系唯識宗也不例外,而其種現說的特色於成佛之道的解說之中仍是論述的重心,此如窺基所云,「由有種、習,二障具生,餘現行等,方得生起,若斷種、習,現行永滅。」(《樞要》,頁62-63,新文豐版)修行須至斷種習的地步,煩惱障與所知障才能永滅,如是才能說證得佛果。而種子因煩惱的有無,可分為負面性的有漏種與正面性的無漏種(漏即煩惱的異名),也就是染污種與清淨種,玄奘系唯識宗論述成佛之道的合理性也可以從這兩個面向來檢視。 3.6.A 有漏種與成佛之說及其檢討 《識論》云,「由我、法執,二障具生,若證二空,彼障隨斷。」(《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10.2)指由於有我執(atma-graha)與法執(dharma-graha),故而有煩惱障(klesa-avarana)與所知障(jneya-avarana)這兩障與之俱生,若能證得我空(atma-sunyata)與法空(dharma- sunyata)此二空,這兩障就可隨之斷除。由是可見,有漏種可分為我執種與法執種兩類。 至於我執與法執的關係,《識論》云,「『變』謂識體轉似二分,相、見俱依自證起故,依斯二分施設我、法,彼二離此,無所依故。」(《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14.3)指我之種種相係依識之見分而假立施設,法之種種相則係依係依識之相分而假立施設,是則,與我之種種相相關的我執,與法之種種相相關的法執,兩者之間基本上是能識與所識的關係。 對於「執」之義,窺基云,「不稱境故,名為執也。」(《識論述記》,冊一,頁162)又云,「不稱境知,故執生也。」(《識論述記》,冊一,頁161.2)也就是對境之知不如實,名之為執。故而所謂「我執」,就是對「我」之知不如實,所謂「法執」,就是對「法」之知不如實。 3.6.A.A 我執種之說 《識論》云,「諸習氣總有三種」(《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585.3),其中第二種就是我執習氣,也就是我執種。「我執習氣,謂虛妄執我、我所種」(《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558.4),可細分為我執種與我所執種,總名則為我執種。此我執的特色,「令有情等自他差別」(《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585.4),就是使有情之間有自與他的差別。 A.我執之類別 《識論》云,「我執有二,一俱生我執,即修(道)所斷我、我所執。二分別我執,即見(道)所斷我、我所執。」(《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585.4)指我執可分為俱生我執與分別我執,前者於修道(指十地修行階位的二地以上十地以前)時才能除滅,後者於見道(指十地修行階位的初地)時就能除滅。 所謂「俱生我執」,《識論》云,「無始時來,虛妄熏習內因力故,恒與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30.1)意指過去無始以來,由於虛妄熏習的內在因力,恆常與五蘊身俱起,不需要外道邪師的說教以及因邪教而起的邪分別,就自然的生起,所以叫做俱生我執。 所謂「分別我執」,《識論》云,「亦由現在外緣力故,非與身俱,要待邪教及邪分別,然後方起,故名分別。」(《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30.3)意指既有過去無始以來虛妄熏習的內因力,還要加上現在外面的助緣才能夠生起,並非與五蘊身俱有,而是由受到邪師說教以及因邪教而起的邪分別,然後才會生起,所以叫分別我執。 由於「俱生我執」係與五蘊身恆常俱起的我執,這才是唯識宗所要破除而能成佛的關鍵,故而以下的討論的我執都是指「俱生我執」而言。 B.我執與心識之關係 「俱生我執」又可再分為常相續與有間斷兩細類,此兩細類之俱生我執與心識之間具有對應關係。對於常相續之俱生我執,亦即恆起之俱生我執,《識論》云,「在第七識,緣第八識,起自心相,執為實我。」(《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30.2)指所對應的心識為第七末那識,因第七識緣取第八識的見分,生起具主宰性的心相,對此心相執著為真實的我。 對於有間斷之俱生我執,《識論》云,「在第六識,緣識所變五取蘊相,或總或別,起自心相,執為實我。」(《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30.2)指所對應的心識為第六識,因緣取阿賴耶識所變現的五取蘊之相,或總緣五取蘊,或緣取五取蘊之一者,生起具主宰性的心相,對此心相執著為真實的我。 此兩種俱生我執的基本區別就是「恆起」與「非恆起」之分,而對於玄奘系唯識宗而言,第六意識就是依第七末那識而得名,有如眼識係依眼而得名,此即《識論》所云,「此(指第七識)名何異第六意識?此持業釋,如藏識名,識即意故。彼(指第六識)依主釋,如眼識等,識異意故。」(《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259.1)以下再細論兩種俱生我執的特性。 B.A. 第七識之我執的特性 第七末那識以「思量為性相」(第五頌),《識論》云,「未轉依位,恒審思量所執我相。」(《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296.1)可見第七末那識所恆審思量之我相,本來就是有執之我相。而第七末那識之所以具有「有執之我相」,《識論》云,「應知此意,但緣藏識見分,非餘,彼(即藏識見分)無始來一類相續,似常一故,恒與諸法為所依故,此(即第七識)唯執彼為自內我。」(《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289.5-290.1)指因第八識之見分無始以來一類相續不斷,似常似一,具有作用相,又恆為一切法之所依,具有自在義,故而第七識執著第八識見分為自己之內我。 世親頌云,「四煩惱常俱」(第五頌),《識論》解釋云,「謂從無始至未轉依,此意任運恒緣藏識,與四根本煩惱相應。」(《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296.2)指第七末那識因自然而然恆常緣取第八識,就有四種根本煩惱相應而生起。此四根本煩惱,就是我癡(atma-moha)、我見(atma-drsti)、我慢(atma-mana)與我愛(atma-sneha)這四種,其中我慢、我愛則是與我見相俱而起。而《識論》解釋「我見」就是「我執」,「我見者,謂我執,於非我法妄計為我,故名我見。」(《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296.2)由是可見,第七識之我執乃是其相應之心所,本身其實只是恆緣第八識見分的作用而現起具似常一性的我相,將此我相執為實有而有我執者,乃是相應心所之所為。 另外,《攝論》也云,「染污意與四煩惱恒共相應,一者薩迦耶見,二者我慢,三者我愛,四者無明。」(《攝論講記》,頁46)其中薩迦耶見(satkaya-drsti)在此即是我見,無明即是我癡,「我癡者,謂無明,愚於我相,迷無我理,故名我癡。」(《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296.2)可見《識論》的說法本諸《攝論》。然而世親之釋《攝論》則云,「此中薩迦耶見者,謂執我性。由此勢力,便起我慢,恃我、我所而自高舉。於實無我起有我貪,名為我愛。如是三種,無明為因。」(《攝大乘論釋》,電子版)認為由我執而有我慢與我愛的生起,但更以無明之我癡為根本原因,生起我執、我慢與我愛。世親於此認為無明之我癡為根本原因,是較早期的看法,還是玄奘系唯識宗的定論,有待進一步的討論。 至於何以只有我見之根本煩惱與第七識之我執相應,而無其他之見呢?《識論》云,「有我見故,餘見不生,無一心中有二慧故。」(《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296.5)認為係因同一個心識不能有兩個相應的慧心所,但此種解釋勉強,蓋第六識可以同具惡見之所有的五見。 B.B. 第六識之我執的特性 對於第六識,《識論》有個總論,「第六識俱,容有一切。」(《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473.3)指第六識具有一切的煩惱,不僅是有二十個隨煩惱,也包含有十個根本煩惱,換言之,惡見之所有的五見,也是第六識所具。 然而,此處第六識之我執乃是就俱生我執而言,故而應該是僅指惡見之中的薩迦耶見(satkaya-drsti),「謂於五取蘊,執我、我所,一切見趣所依為業。此見差別有二十句、六十五(句)等,分別起攝。」(《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427.6)指以五取蘊為對象,產生我執與我所執,而為其餘諸見產生的根源。我見的差別又有二十句、或六十五句,都是屬於分別起所攝。對比第六識俱生我執原先的界定,「緣識所變五取蘊相,或總或別,起自心相,執為實我」(《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30.2),兩者界定的差異就在「或總或別」。 此「或總或別」之意,窺基釋云,「緣蘊總、別,顯執行相。總緣五蘊為我名總,別緣五蘊為我名別。非二十句等別我見也,二十句見,唯分別故。」(《識論述記》,冊一,頁164.1)指以色、受、想、行、識等五蘊為一體而緣取之以為「我」,就是總之意,以五蘊之一而緣取之以為「我」,就是別之意,且此總緣之「我」或別緣之「我」,係任運而起,不同於二十句之我見,因為二十句之我見係分別所攝。但窺基所說別緣之「我」不同於二十句之我見,是有問題的。窺基解釋二十句之我見,「謂二十句者,《對法》(即《雜集論》)第一云,謂如計色是我,我有色,色屬我,我在色中。一蘊有四,五蘊二十句也。即二十句中,五是我見,十五是我所見。」(《識論述記》,冊三,頁1771.2-1772)由是可見二十句之中的我見五句,即「計色是我」、「計受是我」、「計想是我」、「計行是我」與「計識是我」等五句,也就是別緣之「我」。 對此總緣之「我」與別緣之「我」的實義,如將五蘊依唯識宗之義理可分為色蘊與識蘊兩種,此廣義之識蘊就包括受、想、行與識等四蘊,是則,所謂的總緣之「我」就是同時緣取色蘊與識蘊,是為一體而以為「我」,別緣之「我」就是緣取色蘊而以為「我」,或緣取識蘊而以為「我」。故而,第六識之我執總共有三種,分別是「色蘊我」、「識蘊我」與「色識兩蘊和合我」。而所謂的「色蘊我」,就是佔有一定空間之吾人軀體(即有根身)所形成之我,可簡稱為「軀體我」或說「身我」。相對的,「識蘊我」就可稱為「心我」,「色識兩蘊和合我」就可稱為「身心我」或說「和合我」。 如進一步追問第六識之三種我執以何為根本,由於心識之運作雖有自己之根源,但仍須依附吾人之身軀,且身軀之持續存在與活動乃是此期生命的特徵,也是人我自他之區分的經驗性指標,此即《識論》所云,「恒與身俱」(《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30.1),因此,第六識之我執乃是以「軀體我」為根本。而「俱生」之我執其實也可以稱之為「俱身」之我執。 B.C. 兩識之我執的差異與關係 在分別疏解第七識與第六識之俱生我執的特性之後,可進而討論此兩識之俱生我執的差異與關係。 對於兩識之我執的差異,首先是,窺基云,「第七識中唯緣別識蘊,行相常定,我見一類,不可論其此總此別,故與此殊。」(《識論述記》,冊一,頁164.1)指第七識之我執唯有別緣識蘊之第八識所形成,且其行相常定,沒有斷續。相對的,第六識之我執則有總緣與別緣之別,且別緣又有色蘊與識蘊之分。 其次,《識論》云,「此(即第七識)唯執彼為自內我」(《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290)指第七識所執之我為「內我」。相對的,第六識之我執既緣內在的識蘊,也緣外顯的色蘊,故而應該具有「內我」,也具有「外我」。且第六識所緣之識蘊決非是第八識,故而第六識所執之「內我」乃是有斷續的「內我」,第七識所執之「內我」則是無斷續的「內我」,也可說是真正的「內我」。 然而,玄奘系唯識宗所說兩識之我執的差異還不夠清楚,還應該要分辨兩者的先天性與後天性。第六識之我執無論是「身我」之外我,還是「心我」之內我,還是「身我」與「心我」和合而成的「和合我」,都是經驗性的後天之「我」。第七識之我執雖然是以第八識見分為對象,其行相沒有斷續,但也是廣義的識蘊的一部分,故而,第六識的「內我」是後天性,第七識的「內我」當然也是後天性。因此,在玄奘系唯識宗的義理之下,無論是第六識之我執還是第七識之我執都是後天性。 B.D. 俱生我執之初步檢討 在疏解第七識與第六識之俱生我執的意義與內涵後,就可進而檢討其說法的合理性如下。 其一,不僅有玄奘系唯識宗所說的後天性之「我」,也有先天性之「我」的存在。所謂「我(atman)」,《識論》云,「我謂主宰」(《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14.2),窺基釋云,「我如主宰者,如國之主,有自在故,及如輔宰,能割斷故。有自在力及割斷力,義同我故。」(《識論述記》,冊一,頁82.2)以國之主與輔宰來做比喻,指具有如國主可以命令而非受命的自在義,也具有如輔宰可以做支配決斷的割斷義,這就是我之義。窺基進而云,「主是第七我,宰是第六我。」(《樞要》,頁81.2,新文豐版)認為第七識之「我」具有自在之「主」義,第六識之「我」則具有割斷之「宰」義。但第七識之「我」如果是後天性,則其所具自在之「主」義就不具穩固性。 有先天性之「我」的存在,可以由作為根本的第六識「身我」來看。第六識之「身我」是以佔有空間的自己之身軀為基點而產生,且其產生是有間斷的,這是經驗的事實,此有間斷的「身我」之能夠成立,就須有能夠知覺各時點的「身我」,且印證之、統合之而成就「身我」的意象,此能夠知覺之、印證之且統合之,其本身又須自具先天的自我同一性,這就是「先驗統覺」(transzendentale Apperzeption)。此「先驗統覺」凌駕於所有分殊性的意識之上而又能統合之,本身就是一種主體意識,故而可稱為「統覺我」。但此「統覺我」的凌駕性又是一種虛的凌駕性,而非實的凌駕性,故而其統合性也是虛的統合性,而非實的統合性,純以成就所統合者為特性,並未增添任何新的成分。就能所來說,就是虛的能所,而非實的能所。此先天性「統覺我」之為「主」,故而乃是一切意識據以成立之主體之「主」,而非下命令之國主之「主」。 其二,「我」之相不能與「我執」畫上等號。《識論》云,「諸有情類無始時來,緣此(指我、法相)執為實我、實法。」(《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14.4)由是可見,將「我相」與「法相」執著為「實我」與「實法」,這才是「我執」與「法執」。且《識論》於解說俱生我執時也說,「起自心相,執為實我。」(《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30.2)因此,將「我相」就視為「我執」,把兩者劃上等號,這是有問題的。但玄奘系唯識宗在討論「我執」時,卻往往將「我相」視同「我執」,此如《識論》云,「(第七識)未轉依,恒審思量所執我相」(《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296.1),指第七識恆審思量我相時,就是恆審思量有執之我相,因而認為去「我執」也就是要去「我相」。 對於「我相」不能視同「我執」,可以再以兩者連結的必然性來檢視。「我相」之為「相」,就具有某種存在性,對此存在性之緣取如果僅有執為實有這一面向,不能有其他的面向的存在,是則,「我相」之緣取必然導向「我執」,使得「我相」即必定是「我執」,這將使得成佛永無可能。換言之,如果有成佛之可能,「我相」之緣取就不能只有「我執」這一面向,還應該有其他面向之可能性。 其三,「我相」之執著為實有就是「我執」,這是唯識宗的界說,但此對「我執」的界說太寬泛,未切中核心。有「我相」之存在,就有「他相」之存在,蓋俱生之「我相」乃是以佔有某一空間之軀體的「身我」為根本,而此佔有某一空間之「身我」就同時預設有其他有情與非有情之存在,也就是「他相」之存在。換言之,有「我相」之存在,就有「自、他之差別」,此即《識論》所云,「隨二我執所熏成種,令有情等自他差別」(《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585.4)。因此,對「我相」之執著為實有,其實義也就是對「自他差別」之執著為實有。 有「我」之相,就有「自他差別」之相,執著「我相」為實有,也就是執著「自他差別相」為實有。此執著「自他差別相」為實有的核心,就在於「我」與「他」(所有的「他」)的存在價值具有差別性,「我」之存在價值高於「他」之存在價值,由此存在價值之差異進而擴大化或絕對化,堅執我之存在價值遠高於或絕對高於他人他物之存在價值,以「我」之存在作為衡量一切的標準或絕對標準,這才是「我執」的核心。唯識宗認為「我相」之執著為實有就是「我執」,此界說太寬泛,進而認為去「我執」就是要去「我相」,就有誤將「人病」視為「法病」的問題,採取過激的修證手段。 其四,玄奘系唯識宗認為第七識緣取第八識見分而有常一之我相,此說法也有問題。第一,就玄奘系唯識宗而言,一識之見分的所緣對象唯有己識之相分,不能跨越而親緣他識之見分或相分,故而認為第七識緣取第八識見分而有常一之我相,此說法係有違自家之義理。 第二,即使第七識可以親緣第八識見分,也不能說有常一之我相,蓋第八識之見分乃是剎那剎那相續不斷之能緣,第七識於親緣之時,也是剎那剎那相續而緣取,是則,在剎那緣取之時並無第八識之見分的同一相,只有相續緣取之時才可能有同一相,這就必須預設第七識本身有綜合能力,同時也須預設第七識本身有自我同一性。換言之,如果第七識可以親緣第八識見分而有常一之我相,就必須預設第七識本身具有先驗的自我同一性,此即是先驗統覺。由是可見,第七識須自具先天之我相,然後才可能具有因為緣取第八識見分而來的後天性之我相。 第三,第七識如果可以親緣第八識見分,所得之相雖有常一性,卻仍非「我相」,蓋「我相」之形成必須具有主宰義,但第八識見分之緣取係現量性之緣取,也就是無所變的如其如之緣取,並無窺基所說的主宰義,且第八識見分也不能跨越而緣取他識之見分或相分,也無「統覺我」之主體義。因此,玄奘系唯識宗認為第七識可以緣取第八識見分而有「我相」,乃至有俱生我執,這樣的說法是有問題的。 其五,第七識因緣取第八識見分而有俱生我執,此說法有問題,故而,指第七識為染污意,為前六識之染淨依,這類的說法也隨之有問題。世親頌云,「四(根本)煩惱常俱」(第六頌),指第七識因具有俱生我執,故而有我癡、我見、我慢與我愛等四種根本煩惱恆常與之俱起,「令外轉識恒成雜染」(《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296.3)。因此,玄奘之《八識規矩頌》就說,「恆審思量我相隨,有情日夜鎮昏迷,四惑八大相應起,六轉(識)呼為染淨依」(見《法相唯識學》,上冊,頁175)。不過,如上所說,第七識之我相應該是先天「統覺我」之我相,並非俱生之我執,進而也非我執之核心,因此,也應該沒有四惑(即四根本煩惱)八大(隨煩惱)恆然與之俱起,而成為六轉識(即前六識)的染淨依。 熊十力先生云,「大乘建立末那略由二義,一由恆有內緣我相故,二由意識須有第七為根故。」(《佛家名相通釋》,卷下,頁25a)雖說玄奘系唯識宗所說的第七末那識無法成立,但如果還要維持具有我相與作為第六識之意根的第七識,先驗統覺應該可以承擔此第七識之名,因為先驗統覺也有我相,此即統覺我,也可以做為第六識成立的可能根據,此即是意根,但只是形式意義的意根,而非實質性的意根。第六識之實質的淨色根,以現代醫學來看,也就是吾人之大腦。 C. 我執與煩惱障之關係 玄奘系唯識宗對俱生我執的解說雖然有不少問題,但俱生我執的存在卻是不可否認,而在玄奘系唯識宗的心王與心所的架構之下,可以探討俱生我執與煩惱障之間的關係。 C.A. 煩惱之意義與類別 所謂「煩惱」(klesa,或譯為「惑」),就是「擾濁內心」,令有情輪迴生死,不能出離(參見《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296.2),窺基釋云,「煩,擾也;惱,亂也。擾亂有情,恒處生死也。」(《「百法明門論」解》,陳鵬釋譯本,頁77.2) 對於煩惱,唯識宗列為心所法,進而分為根本煩惱與隨煩惱。根本煩惱有六,「謂貪、瞋、癡、慢、疑、惡見」(第十二頌),其中貪(raga)、瞋(pratigha)、癡(moha,即無明)三者通說認為最嚴重,合稱三毒,又稱三不善根。惡見(mitnaya-drsti,或譯不正見)又可分為薩迦耶見(satkaya-drst)、邊執見、邪見(mithya-drst)、見取見與戒禁取見五種。因此,根本煩惱又可由六種開為十種。 隨煩惱(upaklesa)係隨根本煩惱而來,又稱枝葉煩惱,共有二十種,又可細分為忿等十個小隨煩惱,無慚與無愧兩個中隨煩惱,以及掉舉等八個遍及染心的大隨煩惱。(參見《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454.2) C.B. 煩惱與善之關係 對於根本煩惱與善、惡、無記等三性的關係,《識論》云,「此十(根本)煩惱何性所攝?瞋唯不善,損自他故,餘九通二(即不善與無記)。」(《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446.1)認為十個根本煩惱之中,只有「嗔」僅具惡性,其餘九種則是可具惡性或非善非惡的無記性。 不過,《識論》此處的說法係局限於心所的格局來看,其實根本煩惱也可以通於善性。《識論》云,「此四(根本煩惱)常起,擾濁內心,令外轉識恒成雜染」(《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296.3),指四種根本煩惱,即癡、惡見、慢與貪,恆常與第七末那識俱起,使得前六識恆成雜染之識,而前六識之雜染也包括善性在內,窺基也釋云,「雜染之言,通三性有漏。」(《識論述記》,冊二,頁1345.2)由是可見,癡、惡見、慢與貪此四種根本煩惱可以通於善性,故而善性可分為有漏善與無漏善兩種。 C.B.a 唯識宗對善的界說與種類 對於善的界說,玄奘系唯識宗有兩種說法,一是《識論》所提,另一是窺基所提。 C.B.a.a 《識論》的界說:遮詮面 對於善,《識論》的界說是,「能為此世、他世順益,故名為善」(《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351.3),指能夠對此世與他世(即後世)都有助益者,這才稱為善。至於何以要以此世與他世這兩者為衡量標準,「人、天樂果雖於此世能為順益,非於他世,故不名善」(《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351.3),就是為了簡別人、天樂果,因為人、天樂果之為異熟果僅具一次性,只能順益此世,不能再順益他世。相對的,所謂不善(即惡),「能為此世、他世違損,故名不善」(《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351.3),就是對此世與他世都有違損者,而以此世與他世這兩者為衡量標準,就是為了簡別惡趣苦果。 《識論》對善與惡的界定,以今日來看,顯然是採取結果論,而非動機論,屬於功利主義,而非諸如義務論的道德主義。 至於後人對於《識論》之善的界定做進一步擴充,如太虛所云,「善,謂能為現在將來、自他順益者」(《法相唯識學》,上冊,頁109.2)由此世與他世這兩者進一步擴充涵括自己與他人,對四者都順益者才稱為善。于凌波也採取太虛的界說,「在此世來世於自於他為順益者曰善。」(《唯識三論今詮》,頁183.4)但這樣的擴性界說是有問題的,蓋對自己有利者往往都來自於他人利益的損失,而對他人有利者往往也對自己的利益有違害,對自己與他人都有利益者遠遠少於對自己有利益者。因此,太虛這類的擴充性界說雖符合大乘自度度他的慈悲本懷,但其實反而是緊縮性的界說。由是可見,玄奘系唯識宗對於善採取功利主義性的界說,嚴格而言,並不符合大乘的同體大悲精神。 回歸玄奘系唯識宗對於善的界說來看,本身也有問題,蓋對此世有利者不見得就對下世有利,而對此世有違損者不見得就對下世也是違損,前者如有利於己的惡業,後者如有害於己的善業。 C.B.a.b 窺基的界說:遮詮面 對善的界說,窺基另云,「性離愆穢,勝過惡故。」(《「百法明門論」解》,陳鵬釋譯本,頁77.3)指善係自性遠離汙穢雜染,可以克治過錯與罪惡。窺基這裡的界說是本於《瑜伽論》,「謂自性無倒,亦能對治顛倒法故」(《瑜伽論》,頁727b,台北:新文豐,1999年),基本上是對顯於煩惱之顛倒法而來的遮詮性界說,故而與「此世他世俱順益」的表詮性界說並不衝突。 C.B.a.c 善法的種類 對於善法的種類,世親云,「善謂信、慚、愧,無貪等三根,勤(即精進)、安(即輕安)、不放逸,行捨及不害」(第十一頌),總計有十一種。這是依據《瑜伽論》而來的說法(參見《瑜伽論》,新文豐版,頁614b.2)。但是否僅止於十一種呢?《識論》云,「『及』顯十一義別心所,謂欣、厭等善心所法,雖義有別,說種種名,而體無異,故不別立。」(《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415.1)指除了所說十一種善法之外,還有欣、厭等種種善法,雖然意義上有別,可以說種種名,但性體上與十一種善法並無差異,故而不再別立。細觀世親所說之善法,乃是採取遮詮面的界定,係由對治不善而來,所謂「染淨相翻」(《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416.2),故而有多少個不善法,也就有多少個善法,但唯識宗認為其餘的善法都是由這十一種善法差別衍生而來,故而不再別立。 對此十一個善法,《識論》再分實與假,「此十一法,三是假有,謂不放逸、(行)捨及不害,義如前說,餘八實有,相、用別故。」(《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420.1)指不放逸、行捨與不害三者都是分位假立,如不放逸與行捨係由精進與三善根而來,不害由無嗔而來,而其餘的八者都是實有,其行相與功用都互不相同。 對此實有的八個善法加以檢視,對反於根本煩惱者有無貪(alobha)、無嗔(advesa)與無癡(amoha)這三善根,六中取三。對反於大煩惱者有信(sraddha)、精進(virya)與輕安(prasrabdhi),八中取三。對反於中煩惱者有慚(hri)與愧(apatrapa),全二取二。是則,此實有的八個善法有如下的特色。 一是,根本煩惱之中的慢(mana)、疑(vicikitsa)與惡見(drsti,尤指薩伽耶見),且慢與惡見也是恆與第七末那識相應者,此三者對反之善分別為不慢、不疑與正見,卻列為假有之善法。不疑與不慢之為假有善法比較可以理解(參見《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415.4-415.5),但正見之為假有善法就較難理解。《識論》的理由是,「正見、正知(對反於「不正知」),俱善慧攝。」(《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415.5)窺基釋云,「根本中染見、隨(煩惱)中不正知,今翻皆入善慧所攝。…以有別境分故,別境通三性,不翻為善。」(《識論述記》,冊三,頁1727.2)指正見係別境之慧心所的善慧所攝,慧心所本身就通三性,亦即有善慧、染慧(或稱惡慧)與無記慧,故而不對翻為善心所。由此解釋可見,對玄奘系唯識宗而言,廣義的善除了善心所之外,還要包括通善性的別境心所,如勝解(adhimoksa)的「正勝解」,念(smrti)的「正念」,定(samadhi)的「正定」,以及慧(prajna)心所的「正慧」或「善慧」。 二是,無貪、無嗔與無癡有三善根之稱,都是「作善為業」(參見《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403.1),但在《識論》與《百法明門論》的善心所排列之中,卻都是以「信」(sraddha)為首位。歐陽竟無(原名漸,1871-1943)解釋說,「諸善心所信為其首者,由信起欲,由欲精進,故能被甲加行,永無退轉。」(《歐陽漸文選》,王雷泉編選,頁4.1,上海:上海遠東出版社,2011年,二版)此解釋源自窺基。窺基云,「蓋信為欲依,欲為勤依故。…(三善)根依精進立。」(《「百法明門論」解》,陳鵬釋譯本,頁89.3)指信為欲所依,欲為精進所依,而三善根則依精進而立。換言之,三善根本身雖可作善,但要「圓善」卻須依靠精進,而精進又依信而起,故而以信為首位。這應與玄奘系唯識宗強調「正聞熏習」有關。 以信為善法之首,在玄奘系唯識宗虛妄唯識系統相當勉強,但在真諦的如來藏系統就很可以成立。對於信的三種差別,其中的「信實有」,《識論》云,「謂於諸法實事、理中,深信忍故。」(《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396.1)指對佛陀所說諸法之實事實理能夠深信不疑,但問題是必須先知道佛陀所說者為何事何理。真諦所譯之世親《攝大乘論釋》則云,「信實有者,信實有自性住佛性。信可得者,信引出佛性。信有無窮功德者,信至果佛性。」(轉引自,《如來藏說與唯識思想的交涉》,賴賢宗著,頁133.2,台北:新文豐,2006年)就是有本有源之信,有如儒家「我欲仁,斯仁至矣」之信(《論語》,述而篇,7.30)。 C.B.a.d 善性的分類 玄奘系唯識宗對於善的兩個界說,「此世他世俱順益」與「性離愆穢,勝過惡故」,即是善之性的兩個分類,這也是本於《瑜伽論》,「又由五相,當知建立善法差別,一感當來可愛果故,二對治雜染故,…。」(《瑜伽論》,新文豐版,頁727b)對於結果論的「此世他世俱順益」,《瑜伽論》就直接以「感當來可愛果」來說。 窺基也提出對於善性的分類,「或各分二,一世俗,二勝義。有為善法名世俗善,招世、出世可愛果故,粗重、生滅、非安隱(即穩)故。無為善法名勝義善,最極寂靜,性安隱故。」(《識論述記》,冊二,頁839.2)將善性分為世俗善與勝義善,凡屬有為者就是世俗善,無為者才是勝義善,其中世俗善包括粗重、非安穩的有漏善以及生滅的有為無漏善,無為無漏者才是勝義善。粗重、非安穩的有漏善也就是「勝義不善」,「諸有漏法名勝義不善,自性粗重、不安隱故。」(《識論述記》,冊二,頁840) 窺基繼而提出三分之善性,「一感愛果善,謂有漏善法。二性巧便善,謂有為善法。三性安隱善,謂無為善法。」(《識論述記》,冊二,頁840)又提四分之善性,「一自性善,謂信等十一唯善心所。二相應善,謂信等相應心、心所法。三等起善,謂諸善色、不相應行。…四勝義善,謂善無為。」(《識論述記》,冊二,頁840-841)此三分之善性與四分之善性其實就是兩分善性的詳細版。 窺基所提的善性之分類,其特色就是有漏善法與無漏善法(含無漏無為的勝義善與無漏有為的世俗善)之對揚,不僅招可愛果之善法是有漏善法,即使是說為「自性善」的信等十一個善法,如果「性不安穩」,也是屬於有漏善法,也就是勝義不善,只有在「性安穩」之下,信等十一個善法才能算是無漏善法。換言之,作善不足以成佛,唯有達到無漏善,才可能證成佛果。 C.B.b 唯識宗的善心說 玄奘系唯識宗採取心識有心王與心所之分的義理架構,在心識之善性的處理方面也不例外。信等十一個善法既然列為心所法,稱為善位心所,則八識心王之是否為善性,就看是否與善心所相應。據印順法師的考察,這係繼承小乘有部而來的主張,因而認為「心(心王)的本性,是無記的中容性」。(《唯識學探源》,頁96.2) 《識論》云,「此六轉識,若與信等十一相應,是善性攝。與無慚等十法相應,不善性攝。俱不相應,無記性攝。」(《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351.3-352.1)在不善性方面,《識論》認為與煩惱心所之中的十個心所相應,才是不善性(即惡),此十不善法,窺基釋云,「不善中十,唯不善故,謂嗔、及忿等七,除諂、誑、憍,取無慚愧,故成十也。」(《識論述記》,冊三,頁1543.1)這是因為這裡所謂的善與不善係以樂果與苦果來分,即採效果論的衡量標準。無記性則是無樂果或苦果可言者,但分有覆無記與無覆無記,與其餘的煩惱心所相應者就是有覆無記所攝。 C.B.c 唯識宗有關善之說的檢視 在煩惱心所的架構之下梳理唯識宗有關善的說法,對其說法的特色於此再做回顧性檢視如下。 其一,玄奘系唯識宗所說的善與不善,主要係從效果來衡量,「此世他世俱順益」者就是善,「此世他世俱違損」者就是不善,簡言之,就是可得樂果或說可愛果者就是善,可得苦果或說非愛果者就是不善。由是可見,此苦樂果之善與不善根本不具道德之意義。且所謂順益或違損的界定,基本上都是以自己或說己身為基點來衡量,故而此狹義的樂果之善本身就是佛家所呵斥的,難怪會說為有漏善。 其二,較廣義的善除了樂果之善外,還應包括對治之善,就《識論》所說的十一個善法。對於玄奘系唯識宗而言,此十一個善法乃係以「信」為首位,由信而後有欲,有欲而後可以精進,無貪、無嗔與無癡雖是「作善為業」的三善根,但促動與圓滿此三善根者卻在於「信」。而此對治之善除了十一個善法之外,還應包括善性的五個別境心所,此即「正欲」(或稱「善欲」)、「正勝解」、「正念」、「正定」與「正慧」,且其地位並不遜於十一個善法,但其對治是別境心所本身的自我對治,而非如善心所與煩惱心所之間兩個心所的對治。 其三,依十個不善法來看,煩惱心所係通於惡與無記性,並非都是不善法,甚至可說通於善性,但這是從狹義的樂果之善來說。如果從對治之善來看,所有的煩惱心所都是屬於性不安穩的「勝義不善」,都在對治之列,然後才可能由有漏善進展至無漏善。故而熊十力先生說,「佛法的全副精神,祇是對治。學佛者必了解佛法是對治,方許見佛法真相。」(《明心篇》,熊十力著,頁44,台北:學生書局,1979年,三版) 其四,以性安穩或不安穩來區分有漏善與無漏善,其實也是另一種效果論之善性說。因煩惱的特性就是「性不安穩」,相對的,煩惱對治淨盡無遺之時就具有「性安穩」的特性。但問題是,凡是「性安穩」者是否都可以說是勝義之無漏善呢?正如王陽明弟子王艮(號心齋,1483-1541)作《樂學歌》云,「人心本自樂,自將私欲縛。…不樂不是學,不學不是樂。」(《明儒學案》,中冊,黃宗羲著,頁718.2,台北:華世出版社,1978年)以樂不樂來作為判斷標準,但樂有道德之樂與感性之樂的分別,極易有感性之樂混入道德之樂的流弊。同樣的,以「性安穩」來做判斷的標準,也會有感性而來的安穩(亦即感性之安穩)混入的問題。且即使沒有感性之安穩混入的問題,因「安穩」本身是屬於質性的概念,必須訴諸個人的感受,則又有人與人之間「安穩」之感受是否能夠一致的標準,換言之,也有由主觀感受必須找出客觀之一致標準的難題。 C.C. 我執與煩惱之關係 C.C.a 我執為根本之說 對於我執與煩惱的關係,《識論》云,「由我、法執,二障(即煩惱障與所知障)具生。」(《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10.2)在我執方面,窺基釋云,「且煩惱障品類眾多,我執為根,生諸煩惱。若不執我,無煩惱故。」(《識論述記》,冊一,頁48)認為我執是根,生起所有的煩惱,因為如果沒有我執,就沒有煩惱的存在。由是可見,我執為根為本,所有的煩惱則為末為枝葉。 以我執為根本的看法,也反映在破有部之說,《識論》云,「善、無覆無記心時,若無我執,應非有漏」(《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344.2),玄奘系唯識宗此種看法,早就出現在《俱舍論》,「由我執力,諸煩惱生,三有輪迴,無容解脫。」(《俱舍論》,卷29,電子版) 《識論》進而云,「煩惱障者,謂執遍計所執實我,薩迦耶見而為上首,百二十八根本煩惱,及彼等流諸隨煩惱,此皆擾惱有情身心,能障涅槃,名煩惱障。」(《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659.5-660.1)指因執著遍計所執的實我,而有以人我、我所之薩迦耶見而為上首的一二八種的根本煩惱(屬見道所斷有一一二種,修道所斷有十六種),以及所有的等流之隨煩惱,因為擾惱有情的身心,能障涅槃,所以名為煩惱障。窺基釋云,「以薩迦耶見為首(者),由我見為本,生諸煩惱,我見若無,煩惱隨斷。」(《識論述記》,冊四,頁2717.2)換言之,第七識與第六識的俱生我執落實於煩惱面而言,就是根本煩惱的薩迦耶見之我見,由此之我見為根本,才有其他的根本煩惱與隨煩惱的生起,如果能夠去除我見,其他的煩惱就隨之斷除。而此薩迦耶見之我見的本質,如前所說,其實就是「執五取蘊為我」的「身見」。 C.C.b 無明為根本之說 以我執為諸煩惱之根本的看法,在玄奘系唯識宗本身就有異見,此如前文已說,世親在《攝大乘論釋》就認為無明之我癡係根本原因,生起我執、我慢與我愛。換言之,無明為一切煩惱的根本。 《識論》云,「云何為癡?於諸理、事迷闇為性,能障無癡,一切雜染所依為業。謂由無明起疑、邪見、貪等煩惱隨煩惱業,能招後生雜染法故。」(《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426.5)癡即無明,認為無明能夠次第生起疑、邪見、貪等諸煩惱,係一切有漏雜染之所依。又云,「癡與九種(根本煩惱)皆定相應,諸煩惱生必由癡故。」(《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439.2)更指出癡之生起必有其他就種根本煩惱與之相應,因為所有煩惱的生起必定出於癡之故。此說法明顯同於世親之說。 C.C.c 其他之根本說 《識論》其實另有其他的煩惱根本之說,但隱而不顯,「云何為貪?於有、有具染著為性,能障無貪,生苦為業。」(《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426.3)貪能生一切苦,就有根本之義。安慧的《廣五蘊論》就說,「云何貪?謂於五取蘊,染愛耽著為性。謂此纏縛,輪迴三界,生苦為業。」(電子版)指出此貪之纏縛,生一切苦,使有情輪迴三界,貪具有煩惱根本之義更清楚。但玄奘系唯識宗隱而不說。 另外,《雜阿含經》云,「眾生種種苦生,彼一切皆以欲為本」(卷32,電子版),以「欲」為一切苦之根本。《增一阿含經》亦云,「所謂習(即集)諦者,愛與欲相應,心恒染著,是謂名為苦習諦。…所謂盡(即滅)諦者,欲愛永盡無餘,不復更造,是謂名為苦盡諦。」(卷17,電子版)也是以「欲」為一切苦之根本。但此種看法不為玄奘系唯識宗所取。 C.C.d 唯識宗兩根本說之會通 我執與無明都是所有煩惱的根本,就有我執與無明兩者之間何者較為根本的問題,可以如下之會通。 首先,從遍計所執的面向來看,《識論》本身就有明確的說法,「第六第七心品執我、法者,是能遍計,…二執(即我法二執)必與無明俱故」(《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620.4)意指我執與法執既然都是遍計所執,都由虛妄分別而來,換言之,也就是由無明而來,故而,我執雖是一切煩惱之根本,但本身又也是來自於無明。換言之,無明才真正是一切煩惱的根本。 不過,《識論》對於無明的說法,先云,「不共無明總有二種,一恒行不共,餘識所無,二獨行不共,此識(指第七識)非有。」繼而云,「故瑜伽說,『無明有二,若貪等俱者,名相應無明,非貪等俱者,名獨行無明。』」(均見《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333.1)「恒行不共無明」、「獨行不共無明」、「相應無明」與「獨行無明」此四種無明名稱相近,極易引起混淆。其實,前兩者的「不共」之立名,「依殊勝義,立不共名,非互所無,皆名不共」(《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332.7),即依獨特之義立名,而非依不共起之義立名。而「獨行不共無明」與「獨行無明」兩者之「獨行」,前者的「獨行」係相對於「恒行」,乃是斷續之意,後者的「獨行」係相對於「相應」,乃是獨自而起之意,也就是不相應之意。 如以第七與第六兩識來看,第七識的無明係「恒行不共無明」,由於係所有煩惱之根本,故而也必是相應無明,因而沒有相應或不相應之分。而第六識的無明係「獨行不共無明」,則有煩惱相應或不相應之分,有相應者就稱為「相應無明」,無相應者則稱為「獨行無明」。此第六識之「相應無明」又可稱為「非主獨行無明」,不相應之「獨行無明」又可稱為「主獨行無明」(參見《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333.1),此中「非主獨行無明」與「主獨行無明」之「獨行無明」應係「獨行不共無明」之簡稱。 玄奘系唯識宗本身對於無明的分類仍在搖擺之中,此如窺基就云,「不共無明有二,一與根本(煩惱)俱,恒行一切分,餘識所無,名不共。二不與根本俱,名不共,然復有二,一與小、中、大隨煩惱俱,不與根本惑俱名不共,二不與小隨惑及根本俱,與中大隨俱名不共。」(《樞要》,頁253.3,新文豐版)於此將「不共」由獨特之義改為共起之義,以是否有根本煩惱與之俱起來分,並未遵守《識論》之界定。 另外,安慧則將無明分為俱生、不俱生與分別三種無明,「云何無明?謂於業、果、諦、寶,無智為性。此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此復俱生、不俱生、分別所起。俱生者,謂禽獸等。不俱生者,謂貪相應等。分別者,謂諸見相應與虛妄決定。」(《廣五蘊論》,電子版)所謂俱生無明就是與生俱有的無明,如旁生之禽獸等趣與生俱來的無明,不俱生無明就是與貪嗔癡等相應而來的無明,分別無明則是因分別而起的無明。 其次,我執之為一切煩惱之根本,當然也包含無明,在第七識即是「我癡」,而我執本身又以無明為根本,但這樣的說法可以沒有矛盾。就如上文所說,無明可分為「恒行不共無明」與「獨行不共無明」,顯然無明可以有原始無明與衍生性無明之分,或說第一序無明與第二序無明之分。我執雖是以原始無明為根本,但同時也是衍生性無明的根本,故而,我執之為根本與無明之為根本這兩說可以並存。 (2013.11.30初稿,2014.5.7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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