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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意識論與唯識宗「識變種子說」之批判(17)-《識論》遍計所執說之檢討
2014/01/18 21:59:32瀏覽712|回應0|推薦1
(3.6.A.B之)C.C. 虛妄分別之遍計與我法執

既有心識之「能遍計」,也就有遍計所對之「所遍計」,以及遍計所得之「遍計所執」,此即《攝論》所云,「有能遍計,有所遍計,遍計所執自性乃成。」(《攝論講記》,頁237)。以下先解析「遍計所執」,再解析「所遍計」。

C.C.a 遍計所執:我執與法執

所謂遍計所執,簡言之,就是我執與法執。《識論》云,「愚夫於此(指依他起)橫執我法(之)有無、一異、俱不俱等,如空花等,性相都無,一切皆名遍計所執。」(《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631.1)指凡夫於緣生的依他起法上妄執我與法之是有是無,或一或異,或俱有或俱非等等,如空華水月,其性其相都無,這一切都名叫遍計所執。換言之,將我與法妄執為實有,就是遍計所執,也就是我執與法執。

此遍計所執,落實而言,於心識之見分妄執有我,就是我執,於心識之相分妄執有法,就是法執。此即窺基所云,「見、相二分,因緣生者,亦依他起。依此二分,妄執定實為有為無,…方名遍計所執。」(《識論述記》,冊四,頁2581.1)故而《識論》又云,「愚夫於彼增益妄執實有我、法自性,此即名為遍計所執。」(《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650.2)我執與法執基本上屬於增益之妄執。熊十力先生也解釋云,「遍計之所執只是能遍計心於所遍計法,不能如實了知,而別起一種謬解之相。」(《佛家名相通釋》,卷下,頁109a.2)指遍計所執就是別起的謬解之相。

《識論》引進遍計所執性、依他起性與圓成實性等三性來做解析,這是本於《解深密經》與《攝論》。對於遍計所執性之義,《解深密經》云,「云何諸法遍計所執相?謂一切法,名假安立,自性差別,乃至為令隨起言說。」(《解深密經》,程恭讓釋譯,頁123.3,高雄:佛光文化,2008年,再版五刷)強調於名言之假立而執為實有,就是遍計所執,有凡名言者即是妄執之意。《攝論》則云,「此中何者遍計所執相?謂於無義,唯有識中,似義顯現。」(《攝論講記》,頁184)指本來是無義者,因心識而有似義的顯現,也就是於無義者妄執有義,換言之,於無實體者妄執為有實體者,就是遍計所執。《攝論》的立場未如《解深密經》的強硬。

至於安慧等論師的主張則是,「謂見、相分,即能、所取,如是二分情有理無,此相說為遍計所執。」(《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626.2)指見分與相分本身就是遍計所執,不同於玄奘系唯識宗,玄奘系唯識宗認為見分與相分此二取之取才是遍計所執。

C.C.b 所遍計:依他起性之染與淨

依據玄奘系唯識宗,有能遍計之心識與所遍計之境,而後有遍計所執,故而有必要對所遍計的相關內涵做進一步的檢視。

C.C.b.a 所遍計之所指:依他起性

《識論》云,「所遍計(之)自性云何?《攝大乘》說,是依他起,遍計心等所緣緣故。」(《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620.5)指所遍計就是依他起,係遍計心的所緣緣。

所謂「依他起」,「依他眾緣而得起」(《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627.2),就是依待眾因緣才得以生起者。《攝論》則云,「從自熏習種子所生,依他緣起,故名依他起。」(《攝論講記》,頁233)明指從自己之種子所生,就叫做依他起。故而《攝論》也云,「由何異門,此依他起成依他起?依他熏習種子起故。」(《攝論講記》,頁244)依他起之「他」就是熏習之種子。

至於依他起性的內涵,《識論》云,「眾緣所生心、心所,(其)體及相、見分,有漏、無漏,皆依他起。」(《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627.2)指由眾因緣所生的八識心王與心所,無論其自證分之體與此體所變之相分、見分,無論是有漏或無漏,都是依他起。換言之,凡是由阿賴耶識所攝藏之種子生起者,都是屬於依他起性。

由於此處所說的依他起係就所遍計而言,故而熊十力先生解釋云,「所遍計,謂依他法,即一切心心所,各各相見分,皆得與第六能遍計識作所緣緣,是第六能遍計識之所遍計。」(《佛家名相通釋》,卷下,頁108a.3)玄奘系唯識宗既然認為僅有第六識與第七識是能遍計識,而實質言之,就僅第六識是能遍計識,因此,熊十力的解說是符合玄奘系唯識宗的義理。不過,如前文所說,第七識與第八識作為今日所謂的「下意識」,應非第六識之所緣緣,故而,說「一切心心所」都是依他起,此說法沒問題,但說「一切心心所」都是所遍計,這說法就有問題。

另外,《攝論》所說的「依他起」,不僅從所遍計的角度說,「又依他起自性,名所遍計。」(《攝論講記》,頁238)也有從能遍計的角度說,「此中何者依他起相?謂阿賴耶識為種子,虛妄分別所攝諸識。」(《攝論講記》,頁179)故而印順法師於解釋時說,「依他起是虛妄分別的心」(《攝論講記》,頁185.3)。

C.C.b.b 依他起之染分與淨分

依他起的範圍既然包括一切有漏與無漏的因緣所生之法,就可再分為有漏的依他起與無漏的依他起,此即染污依他起與清淨依他起,又稱染分依他與淨分依他,也可再簡稱為染依他與淨依他,故而《識論》也云,「一切染、淨依他,皆是此中依他起攝。」(《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627.2)

所謂的染分依他與淨分依他,《識論》於解釋「捨二麤重故,便證得轉依」(第二十九頌)時云,「『依』謂所依,即依他起,與染淨法為所依故。染謂虛妄(之)遍計所執,淨謂真實(之)圓成實性。…由數修習無分別智,斷本識中二障麤重故,能轉捨依他起上遍計所執,及能轉得依他起中圓成實性。」(《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695.2-695.3)由是可見,所謂的染分依他就是遍計所執,所謂的淨分依他就是圓成實性。

對於圓成實之義,《識論》云,「二空所顯圓滿、成就、諸法實性,名圓成實。」(《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627.3)指我法執二空所顯示的圓滿、成就與諸法實性,具此三義就稱為圓成實性。此圓成實性,窺基就說即是真如。而圓成實之三義的內涵,「顯此遍、常,體非虛謬。」(《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627.3)窺基釋云,「由此真如,一者體遍,無處無故,即是圓滿義。二者體常,非生滅故,即是成就義。三者體非虛謬,諸法真理,法實性故。」(《識論述記》,冊四,頁2591.3)指真如之體遍,無處無之,這就是圓滿義;真如之體常,並非生滅之法,這就是成就義;真如為諸法之實性,其體非虛謬,為一切法之真理,這就實性義。

《識論》對染分依他與淨分依他之內涵的說法,這是呼應《攝論》所說。《攝論》云,「即此依他起自性,由遍計所執分成生死,由圓成實分成涅槃故。」又云,「此中生死,謂依他起性雜染分,涅槃謂依他起性清淨分。」(《攝論講記》,頁277與468)同樣認為染分依他就是遍計所執,淨分依他就是圓成實性。

a.淨分依他與圓成實之辨

窺基於解釋唯識之相與性不同時云,「相即依他,唯是有為,通有、無漏。…性即是識(之)圓成自體,唯是真如,無為無漏。」(《識論述記》,冊一,頁29)依他起既然是生滅之有為法,故而淨分依他雖是無漏,仍然是生滅之有為法,但真如之圓成實性則是無漏無生滅之無為法,兩者本質不同,因此,淨分依他應該不能說就是圓成實性。

《識論》云,「淨分依他,亦圓成故」,理由是,「無漏有為,離倒、究竟、勝用周遍,亦得此名。」(《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627.2與627.3)窺基解釋云,「淨分有為亦具三義。一者離倒,體非染故,是實義。二者究竟,…諸無漏法體是無漏,能斷諸染,是究竟故,是成義。三者勝用周遍,謂能普斷一切染法,普緣諸境,緣遍真如。故言第三勝用周遍,是圓義。由具三義,與真如同,故淨依他亦得稱為圓成實性。」(《識論述記》,冊四,頁2593.2)無漏有為之淨分依他同樣具有非染性之實義,究竟斷滅染性之成就義,以及遍斷一切染法與遍緣一切境之圓滿義,故而也可以稱為圓成實性。由是可見,即使淨分依他同樣具有圓成實之三義,但與真如之圓成實三義,仍有本質上的不同,這是不容否認的。

由上述的討論可見圓成實性具有兩義,一是圓成實性即是真如,另一是圓成實性是一種特性,圓滿、成就與體非虛謬這三義,而真如與淨分依他都具有此特性。

而在圓成實性即是真如的情況之下,圓成實性與依他起性的關係是「不即不離」(《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627.3),窺基釋此云,「若是即者,真如應有滅,依他應不生。言不離者,即於彼依他上有真如故。」(《識論述記》,冊四,頁2597.1)也即是「非異非不異」,《識論》云,「由前理故,此圓成實與彼依他起,非異非不異。異,應真如非彼實性,不異,此性應是無常。」(《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630.1)指真如是依他起的實性,故而非異,但真如也非是依他起之生滅法,故而非不異。

a.a. 淨分依他非即具圓成實性

對淨分依他起性,《識論》雖說「亦圓成故」,又說「亦得此名」(見《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627.2與627.3),但也說「然今頌(即第二十一頌)中說初非後」(《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627.3),指世親頌中所說的「圓成實」是就真如而言,非就淨分依他來說。窺基也釋云,「淨分依他,一非所證,二非法性。」(《識論述記》,冊四,頁2595.2)指淨分依他畢竟不是真如,並非修證的對象,也非諸法的實性。

窺基更於解釋「滿分清淨」(《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10.1)時云,「為簡依他故,說識性。何故須簡?…無漏依他,亦俗諦故,非最勝故,非諸聖法真實性故,非所證故,非迷悟依故。」(《識論述記》,冊一,頁29)指無漏依他(即清淨依他)僅是俗諦而非勝義之真諦,不具最勝之用,不是諸聖法的真實性所在,不是所修證的對象,也不是迷悟之分的依據所在。就窺基此處所說,淨分依他所應具的圓成實三義,至少就缺了究竟斷滅染性之成就義,因此,究實而言,淨分依他雖是無漏,但非「圓成實」。

a.b. 真如之圓成實性的檢視

所謂「真如」(tathata),《識論》云,「真謂真實,顯非虛妄,如謂如常,表無變易。謂此真實於一切位常如其性,故曰真如,即是湛然不虛妄義。」(《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651.1)簡言之,就是無漏無為。對真如賦予圓成實三義,對佛家而言本是順理成章之事,但對玄奘系唯識宗來說,此賦予能否成立就值得深入檢視。此處從「正智」的角度來檢視。

a.b.i. 真如與正智:真如特性的確定

《識論》討論圓成實性等三性與五事(相、名、分別、正智與真如)之間的攝屬關係時,依據《瑜伽論》等諸經論列出五種說法(參見《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635.4-636.3)。其中對於正智、真如這兩者與圓成實性的攝屬關係則有兩種說法,一是正智屬依他起性,真如屬圓成實性,另一是正智與真如均屬圓成實性。

前者之說正智屬依他起性,理由是「無漏心等離戲論故,但總名正智,不說能、所詮。四(即相、名、分別與正智)從緣生,皆依他攝。」(《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635.4)指無漏心等都離絕戲論,故而總名正智,不能說有能詮所詮的差別,但從因緣而生,也屬於依他起性所攝。後者之說正智與真如均屬圓成實性,理由是「二(即正智與真如)無倒故,圓成實攝。」(《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635.5)正智與真如兩者都無顛倒,體屬無漏,所以是圓成實所攝。由是可見,兩種說法並不衝突,從體無漏來說,正智攝屬圓成實性,從緣生來說,正智乃是攝屬依他起性。

窺基之釋云,「真如、正智二皆無倒,體無漏故。能緣、所緣俱斷漏故,圓成實攝。」(《識論述記》,冊四,頁2628.1)正智與真如雖都是無漏,故而攝屬於圓成實性,兩者雖不能說是能詮與所詮,但仍具有能緣與所緣的關係。《識論》也云,「無分別智證真如已,後得智中方能了達依他起性如幻事等。」(《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630.2)顯示無分別智之正智與真如之間具有能證與所證的關係,以能證所證來說兩者之能緣所緣的關係。

正智與真如之能證所證的關係,或可如演培法師所說,「以智證如時,雖有能證智、所證如,而實是即如即智,即智即如的。」(《唯識法相及其思想演變》,頁120)兩者的關係是即如即智,即智即如,是一而二,二而一。但對玄奘系唯識宗而言,卻不能說即如即智或即智即如,只能說正智與真如不一不異。

《識論》云,「智(即證真如之智)與真如平等平等,俱離能取、所取相故。」(《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681.2)證真如之正智即是無分別智,與所證之真如冥合平等無別,因為兩者都已離絕能取與所取相。如以見、相兩分來看此無分別之正智,《識論》云,「此智見有相無,…。雖有見分而無分別,說非能取,非取全無。雖無相分而可說此帶如相起,不離如故。如自證分緣見分時,不變而緣,此亦應爾。變而緣者,便非親證。」(《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681.5)指此正智雖無虛妄分別,但仍有見分之用,雖無相分,卻可說挾帶真如之體相而起,因與真如冥合不離之故。這就有如自證分緣見分之時,乃是不變而緣,如果是變而緣的話,就不是親證。簡言之,玄奘系唯識宗之所以主張無分別之正智有見分而無相分,主要的理由有二,一是「勿真如性亦名能緣」(《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625.4),真如畢竟是所緣、所證,而不具能緣性、能證性,二是真如絕非心識之識體所變之相分,故而不是相分。

對於真如雖非相分,卻仍是無分別智之所緣緣,關鍵就在於「帶己相」的解釋,玄奘為破正量部論師般若毱多,所造的《制惡見論》云,「帶者是挾帶義。相者體相,非相狀義。謂正智等生時,挾帶真如之體相起,與真如不一、不異,非相、非非相。」(《識論述記》,冊三,頁2227)以挾帶義而非變帶義來解釋「帶」,以體相義而非相狀義來解釋「相」,故而無分別智可以不變而緣真如。

由上述討論可見,對於玄奘系唯識宗而言,正智與真如可以說是不一不異,但不能說是即智即如或即如即智。對於正智與真如之不一,歐陽竟無曾如此說,「真如之謂體,正智之謂用;真如之謂性,正智之謂用。不可淆體、性於相、用,淆相用於體、性。」(轉引自,《中國佛教學術論典第七冊》,頁54.4)更云,「正智有種,真如無種,不可相混。」(《歐陽漸文選》,王雷泉編選,頁37.2)作為體性之真如既然無種,而作為相用之正智則是有種,兩者之不一可說是根本有別之不一。

a.b.ii. 真如圓成實性之檢討

對真如的特性已從正智的角度解析如上,就可進而檢視真如之具圓成實三義的合理性如下。

其一,先就「成就」義來看。真如之成就義是指「體常,非生滅故」,也涵攝淨分依他的成就義,「能斷諸染,是究竟故」,故而其消極的成就義就是究竟離染,其積極的成就義就是究竟斷染。而真如本身固然可說是究竟離染,具有消極的成就義,但由於真如畢竟是所證而非能證,並不具有究竟斷染的動力,故而並不具有積極的成就義。因此,真如之成就義是有所缺憾的。

其二,就「圓滿」義來看。真如之圓滿義是指「體遍,無處無故」,也涵攝淨分依他的圓滿義,「勝用周遍」,故而其消極的圓滿義就是普遍一切法而為體,其積極的圓滿義就是遍及一切法而為體,前者即是所遍義,後者即是能遍義。能夠兼具所遍與能遍而為一切法之體,才是真正的具有「圓滿」義。然而,真如畢竟是所證而非能證,僅具所遍義,並不具有能遍義,故而真如之圓滿義也是有所缺憾的。

其三,就「諸法實性」義來看。真如之實性義是指「體非虛謬,諸法真理」,也涵攝淨分依他的實性義,「體非染故」,故而其實性義乃是由體性非染污、非虛謬而為諸法之真理。由於體性非虛謬與體性非染污係一體之兩面,此處的涵攝是分析性的涵攝而非綜合性的涵攝,故而無消極與積極之分。然而,真如之清淨性乃是自如之清淨性,而非是具有斷染力之清淨性,亦即,不是自為之清淨性,因此,真如之為諸法實性僅僅是所顯之實性,而非諸法所依之實性,其實性義也是有所缺憾的。

其四,誠如歐陽竟無所說,真如既非生滅法,就無種子可言,而諸法是諸因緣所生的生滅法,必有其種子。一方是無種之真如,另一方是有種的諸法,因此,即使可以說真如是諸法的實性,也只能以「不一不異」之詭譎性來說,不能以「即是」來說。因此,真如之具圓成實性乃是有所缺憾的。

b.染分依他與假有依他之辨

對遍計所執等三自性,《識論》也從假或實的角度做分辨。對於依他起性,《識論》云,「依他起性有實有假,聚集、相續、分位性故,說為假有,心、心所、色從緣生故,說為實有。」(《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643.2)指依他起性有假有實,有聚集假、相續假與分位假等三種假,故而說有假有之依他起,心、心所與色法都是從因緣所生,故而說有實有之依他起。可見依他起可分為假有依他起以及實有依他起。而此假有依他起的特性,「若無實法,假法亦無,假依實因而施設故」(《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643.2),係依實法而施設,故而可稱為有體之施設假。

至於遍計所執,亦即染分依他,《識論》云,「遍計所執妄安立故,可說為假,無體相故,非假非實。」(《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643.2)遍計所執係妄情而安立,可說為假有,但因為沒有法體,故而其實是非假非實。可見遍計所執之假有係無體而妄情安立之假,不同於假有依他起之有體施設假,因此,遍計所執之假有應該稱為「妄有」。

對於真如之圓成實性,《識論》云,「圓成實性唯是實有,不依他緣而施設故。」(《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643.2)指圓成實性唯是實有,既不依他眾緣而生起,也非施設而有。

對實有之真如與實有之依他起,《識論》有兩種的分辨。一是,「諸心、心所依他起故,亦如幻事,非真實有。」(《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97.1)此即對實有之依他起可稱為「幻有」,對實有之真如則可稱為「真實有」。而實有之依他起之所以稱為「幻有」,「謂心、心所及所變現,眾緣生故,如幻事等,非有似有,誑惑愚夫,一切皆名依他起性。」(《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630.4)就因為有誑惑愚夫之特性。且此誑惑愚夫的特性,須待證真如之後,才可能根除,「無分別智證真如已,後得智中方能了達依他起性如幻事等。」(《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630.2)

另一是,「復有二(唯識)性,一者世俗,謂依他起,二者勝義,謂圓成實。為簡世俗,故說實性。」(《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651.2)由是可稱實有之依他起為「世俗有」,對實有之真如則可稱為「勝義有」。

由於依他起性本身就有假有之依他起與實有之依他起的分別,而實有之依他起相對於真如固然可稱為「幻有」或「世俗有」,但依他起性畢竟不同於遍計所執之「妄有」。因此,對依他起性,諸如以「假有」來說,以「假相」來說(見《唯識三論今詮》,于凌波著,頁233.4與14.2),都是不夠周全的說法。

c.依他起性通二分說之檢視

依他起性通二分,即染分依他與淨分依他,也即是遍計所執與圓成實性,故而也可以說依他起性通二性(見《識論述記》,冊四,頁2589.2)。但如此之說法卻有不少問題,檢討如下。

其一,如前所說,圓成實性有淨分依他之圓成實與真如之圓成實的區分,而就真如之圓成實與遍計所執的關係來說,《識論》云,「依後圓成實立勝義無性,謂即勝義,由遠離前遍計所執我、法性故。」(《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650.3)指圓成實性之立勝義無性是因遠離遍計所執的我執與法執。因此,真如之圓成實與遍計所執的關係就是有此即無彼,有彼即無此,兩者不能並立。法舫法師就以「明與暗的對立」來說(見《唯識史觀及其哲學》,法舫著,頁299.2)。但這樣不容並立的關係是否適用於遍計所執與淨分依他之圓成實呢?換言之,染分依他與淨分依他是否也是不容並立呢?

染分依他也就是有漏有為,淨分依他也就是無漏有為,表面上看,似乎兩者也具有不容並立的關係,但深入來看則並非如此。蓋玄奘系唯識宗主張漸修,故有「(唯識)五位漸次悟入」之說(《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654.1),所謂「唯識五位」就是資糧位、加行位、通達位、修習位與究竟位(見《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654.3)。因此,在漸修漸證至究竟位之前,亦即在證得真如之圓成實的過程之中,就有諸種諸類的無漏種生起,此即是無漏有為的淨分依他,故而究竟棄捨的對象也就包括有「劣無漏種」(見《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747.2)。由是可見,染分依他與淨分依他之間並無不容並起的關係,換言之,有漏有為與無漏有為可以同時並存。

其二,依他起是唯識之相,真如之圓成實性則是唯識之性,係相與性的關係,此即窺基所云,「又言唯識相、性不同。相即依他,唯是有為,通有、無漏。…性即是識圓成自體,唯是真如,無為無漏。」(《識論述記》,冊一,頁29)又依他起是法,真如則是法性,此即窺基所云,「依他是法,如是法性,道理應爾。」(《識論述記》,冊四,頁2605.1)不過,就真如乃是我執與法執之「二空所顯」(《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627.3)而言,至多僅是如實了知依他起性之幻有的本性,此即所謂的「不空依他」(《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627.3),卻不能說真如是依他起的實性。且《識論》本身也云,「此圓成實與彼依他非一非異,…勝義、世俗相待有故。」(《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630.1)指真如之為勝義與依他起之為世俗乃是相待而有,此與一般所說的「實性」之意,即相之所以為相的根據所在,差距不小。

其三,依他起性可通染淨二分,自然就有依他起性本身是染是淨或是非染非淨的疑問產生。無著之《攝論》就主張依他起性本身是染性,此如「闇中繩顯現似蛇」之比喻中云,「若已了知彼義無者,蛇覺雖滅,繩覺猶在,若以微細品類分析,此又虛妄,色香味觸為其相故,此覺為依,繩覺當滅。」(《攝論講記》,頁327)以蛇覺比喻遍計所執性,以繩覺比喻依他起性,指依他起性之繩覺本身是虛妄,也當除滅。故而印順法師也說,「關於依他起,本論確是說虛妄雜染,是染種所生的三雜染,虛妄分別為自性,是亂相,是亂體。」(《攝論講記》,頁279.2)

不過,由《識論》的「不空依他」之說(《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627.3),卻非主張依他起性本身是染性,而有主張非染非淨之意。故而吳汝鈞也如此解說,「亦由於一切事物都是依他起,所以事物本身都是中性的,既不是虛妄,亦不是清淨。…事物本身的依他起性是中性的。」(《唯識現象學(一)》,吳汝鈞著,頁197.1)認為依他起性本身是中性的。

其四,對於依他起性的通二分,如以玄奘系唯識宗的核心義理「種現說」來看,就依他起性是有生滅的有為法來說,本身就是由種子所生起的色心諸法,其通二分就是有漏有為與無漏有為,《識論》云,「染淨法以心為本,因心而生,依心住故,心受彼熏,持彼種故。」(《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253.1)可見有漏有為與無漏有為也都是由種子所生,故而種子也有染汙種與清淨種(或說有漏種與無漏種)之分。

然而,對於有漏與無漏之分,窺基云,「要與自身煩惱俱者,方成有漏故。善心、無覆既與煩惱不俱,應不成有漏。」(《識論述記》,冊二,頁1506.2)也就是以是否有煩惱心所俱起為區分的依據。換言之,有為法如果有煩惱心所俱起就是有漏有為法,如果無煩惱心所俱起就是無漏有為法。由是可見,依他起的有為法係由色心諸種所生起,如其生起連帶煩惱心所種者就是染汙種,如其生起不連帶煩惱心所種者就是清淨種,因此,染汙種係合和而成,並無單獨的染汙種,相對的,無煩惱種與之連帶的有為法本身就可說是清淨種,而非僅僅是中性的,也就是說,依據「種現說」來看,依他起本身就是清淨依他。進而,在依他起本身就是清淨依他之下,不僅實有之依他是清淨依他,假有之依他也應該是清淨依他。

D. 法執與所知障

所謂所知障,《識論》云,「覆所知境無顛倒性,能障菩提,名所知障。」(《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660.1)指覆蓋所知之境的無顛倒性,能夠障礙菩提,所以稱為所知障。至於「所知境」,窺基釋云,「謂有為、無為」(《識論述記》,冊四,頁2721.2),就是包括一切有生滅的有為法與無生滅的無為法。至於「能障菩提」,就是「令(正)智不生」(《識論述記》,冊四,頁2721.2),換言之,所知障之所在,正智就不生,正智如可生起,就無所知障之容身。

D.A. 法執與所知障之關係

所謂「法執」,就是對「法」之知不如實,故而對於法執與所知障的關係,《識論》云,「所知障者,謂執遍計所執實法(之)薩迦耶見而為上首,見、疑、無明、愛、恚、慢等,覆所知境無顛倒性,能障菩提」(《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660.1),指所謂的所知障,就是以執著遍計所執實法而來的法我、我所的薩迦耶見而為上首,包括惡見、疑、無明、愛、恚與慢等等的煩惱心所,能夠覆蓋所知境的無顛倒性,故而能夠障礙菩提。簡言之,所知障就是以法執為根本。故而窺基也云,「所知障中,類亦非一,法執為本,餘障得生。」(《識論述記》,冊一,頁48)

D.B. 所知障與煩惱障之關係

所知障由法執而來,煩惱障由我執而來,而玄奘系唯識宗主張「法執寬,我執窄」,有法執必有我執,故而所知障與煩惱障也具有如下之關係。

第一,有煩惱障,必有所知障。《識論》云,「煩惱障中,此障必有,彼定用此為所依故。」(《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660.2)指有煩惱障就一定會有所知障,因為煩惱障必定以所知障作為所依。何以煩惱障必定以所知障作為所依呢?窺基釋云,「煩惱所緣必是法故。」(《識論述記》,冊四,頁2727.2)煩惱心所是能緣,必定有法之存在為其所緣,有所緣而後有能緣,此即「所緣緣」之義,故而煩惱障也必定以所知障為生起之所依。

第二,煩惱障粗,屬不善性,所知障細,屬無記性。窺基云,「然煩惱粗,有多品類,可易了知,二乘所斷。唯是不善,有覆性故,…。今此所知障細,下無多品類,極難了知,唯菩薩斷。亦是異熟無記所攝。」(《識論述記》,冊四,頁2720)認為煩惱障可易了知,故而其相粗顯,全都是不善性所攝,相對的,所知障則極難了知,故而其相細微,屬於異熟無記性所攝。

第三,兩者之斷有別,煩惱障係聲聞與獨覺二乘所斷,所知障唯菩薩才能斷。《識論》云,「二乘但能斷煩惱障,菩薩俱斷。」(《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660.4)此中關鍵就在於小乘承認有法的存在,不認為有法執,而大乘則認為有法執,故而唯有大乘的菩薩道才兼斷法執之所知障,小乘的聲聞與獨覺道就只能斷我執之煩惱障。

3.6.A.C 我執種與法執種之斷滅說

《識論》云,「二取習氣…,即是所知、煩惱障種」(《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659.5)指能取之取的習氣就是煩惱種,所取之取的習氣就是所知障種,由是可見,煩惱障由能取而來,所知障則由所取而來。

《識論》又云,「煩惱障者,謂執遍計所執實我(之)薩迦耶見而為上首,…。所知障者,謂執遍計所執實法(之)薩迦耶見而為上首,…。」(《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659.5-660.1)於此將我執與法執都同稱為「薩迦耶見」(satkaya-drsti,直譯為有身見,意譯為我見),窺基釋云,「此中不言我見,言薩迦耶見者,若言我見,不攝我所。」(《識論述記》,冊四,頁2718)只為涵攝我所見與法所見,才採用「薩迦耶見」,其實是可以直接用「我見」這詞。故而窺基於他處就云,「法我、人我皆我見故。」(《識論述記》,冊二,頁1380.1)由此之故,法我執之法執也稱為法我見,人我執之我執也稱為人我見。

由於我執與法執的本質都同是「我見」,只因能取或所取而有分別,故而《識論》也云,「我、法二見,用雖有別,而不相違,同依一慧。」(《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323.2)指我執與法執雖然作用有別,但不會相違逆而不能並起,因為都是同依慧心所而起。由於我執與法執都同依慧心所而起,故而討論這兩執的斷滅有時就不再特別區分。

A. 我執種之斷滅:證我空

我執有現行與種子之分,故而對於我執的去除,也應由現行我執之去除進展到我執種子之斷除,才可說竟其功而臻達佛果。此即窺基所云,「斷有二種,一斷種,二伏滅。」(《識論述記》,冊一,頁166)有伏滅現行之斷,也有斷種之斷,必須以達斷種之斷為目標。

《識論》開宗明義云,「由我、法執,二障具生,若證二空,彼障隨斷。」(《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10.2)所謂證二空,就是證我空與法空,我空又稱生空,指若能證我空,就可去我執,因而可以斷除所有的煩惱障,若能證法空,就可去法執,因而可以斷除所有的所知障。

對於所謂的證我空,窺基釋云,「證無我理,我見便除。」(《識論述記》,冊一,頁48)即以證「無我」之理來說證我空,基本上是一種對治的修證型態。

A.A. 證我空之內涵

我執有俱生我執與分別我執之分,因而斷我執之證我空也應有兩種型態,一是斷分別我執之證我空,另一是斷俱生我執之證我空。

分別我執係因邪教與邪分別而起,此種分別我執易斷,「初見道時,觀一切法生空真如,即能除滅。」(《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30.3)指初入見道位時,觀一切法之生空的真如理,就能夠除滅。所謂見道,與修道及無學道合稱三道,在修證的十地位階之中屬於初地,在五位位階之中屬於第三通達位。《識論》對數論與勝論等外道的分別我執,如「執我體常」、「執我體實有」之主張,也分別予以破除(前者見《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23.4-24.3,後者見24.4-25.2)。此分別我執既因邪教與邪分別而起,故而非討論的重心,於此置之不論。

俱生我執係與第七識、第六識俱起之我執,在修證之中屬於難斷者,「後修道中,數數修習勝生空觀,方能除滅。」(《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30.2)指於後來的修道位之中,必須不斷修習殊勝的生空觀,才能夠徹底除滅。所謂「勝生空觀」,窺基釋云,「勝生空者,簡異有漏及遊觀生空心。」(《識論述記》,冊一,頁168.1)

修「勝生空觀」以除滅俱生我執,除了要斷滅其現行之外,還要斷除其種。《識論》對於俱生我執之斷種,以煩惱障之斷種來說,又分頓斷與漸斷兩類。

對於頓斷,《識論》云,「第七識俱煩惱障種,三乘將得無學果時,一剎那中三界頓斷。…任運內起無麤細故。餘六識俱煩惱障種,見所斷者,三乘見位真見道中一切頓斷。修所斷者,隨其所應,一類二乘三界九地一一漸次九品別斷,一類二乘三界九地合為一聚九品別斷,菩薩要起金剛喻定,一剎那中三界頓斷。」(《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736.2)指第七識所俱起的煩惱障種子,在三乘聖者將要證得無學果時,三界所有煩惱一剎那間頓斷。因為第七識的我執,是任運而起,唯緣自內之境,沒有品類粗細的差別,所以能夠頓斷。至於第六識所俱起的煩惱障種子,可分見道所斷與修道所斷。見道所斷者,三乘人在見道位的真見道一切頓斷。修道所斷者,隨其根的鈍利而有別,…菩薩要到金剛喻定生起,於一剎那間三界頓斷。

對於漸斷,《識論》云,「餘六識俱煩惱障種,…修所斷者,隨其所應,一類二乘三界九地一一漸次九品別斷,一類二乘三界九地合為一聚九品別斷。」(《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736.2)指其餘第六識所俱起的煩惱障種子,於修道所斷者,隨其根的鈍利而有別。有一類鈍根二乘人,在三界九地的八十一品煩惱,必須一地一地各分九品而漸次別斷。有一類利根二乘人,能將三界九地的八十一品煩惱,合為一聚九品而一一別斷。

至於漸斷之隨根器利頓而有形態之別,《識論》的理由是,「二乘根鈍,漸斷障時,必各別起無間、解脫、加行、勝進,或別或總。菩薩利根,漸斷障位,非要別起無間、解脫,剎那剎那能斷證故,加行等四,剎那剎那前後相望,皆容具有。」(《識論》,韓廷傑釋譯本,頁736.3)

(2014.1.18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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