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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0 16:28:46瀏覽60|回應0|推薦1 | |
公務人員退休法原本規定可選擇一次退或月退。選一次退者,八十四年以前的年資,可存十八趴。蓋因八十四年以前的退休制度是恩給制,舊制年資折算的退休金原本要更多,但政府想省錢,才用十八趴利息折抵,故十八趴不是福利,是早年退休者應得的。
筆者當時選擇一次退,舊制年資存十八趴每月可領的利息約為所得替代率的百分之六十(因職位不同,有些人更低)。 扁政府砍了月退者一部分十八趴。蓋因有一部分人正好夾雜在部分舊制(恩給制)和部分新制(儲金制)之中,造成所得替代率超過百分之百。砍後,使其所得替代率降至百分之七十五至九十五。但一次退者,所得替代率實在太低,所以沒砍。 此次年金改革,請不要從表面的十八趴砍成十二趴、九趴或更低著手,應該看已退休軍公教每個人現在的所得替代率是多少?是否要再降低所得替代率?俟決定所得替代率後,凡超過者,則可令其少存(或不存)十八趴的本金,以達到新定的所得替代率。至於一次退者,所得替代率已經過低,不宜再砍,使其能安心養老,這樣的年金改革才符合公平正義。 (聯合報.102.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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