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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踹門案與毀損罪
2013/04/22 15:02:03瀏覽4798|回應14|推薦20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這一條毀損罪只處罰故意,不處罰過失。

看完影片,立委大的表情實在好玩。

我們都知道立委常常做戲,這一踹個人認為不屬於直接故意,因為看起來委員很驚訝的樣子,所以應該只是找記者來拍拍照作秀,踢破門完全超乎其預期的範圍。

到底是間接故意,還是有認識過失?此一判斷,就成為是否成立毀損罪之關鍵。

●所謂間接故意,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

●所謂有認識過失,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

兩者的差異,在於當事人到底想不想讓門破掉,也就是其發生不違背本意,還是說確信期不發生。

個人認為邱委員應該只是想要請記者來拍照,做做新聞,從其臉部帶著些許驚恐與訝異的「微表情」,應該屬於預見有可能踢破門,但確信法務部的門應該很結實而不會被踢破,所以屬於有認識過失。

本罪不處罰過失,所以不構成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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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屬於輕鬆討論文,認真輸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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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7530749
 引用者清單(1)  
2013/05/22 12:27 【公義之聲】 評論引用文章: 立委踹門案與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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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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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侮辱官署
2013/04/22 23:13
本案是否故意,應案證據, 與以往實例, 非依表情.

邱嫌穿黑褲黑鞋, 與平常服裝不同: 此行事前預訂, 要製造新聞, 以往有類似行為可查,

天與地
等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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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故意踹門,是門自己開個洞,讓我同事開門進入的?
2013/04/22 20:51

首先,立委們的「動機」為何?

客觀上,法務部長不開門,立委們並未選擇離開那他們又是如何順利進入部長辦公室?

 


李貓貓
等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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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Shadowsheu
2013/04/22 17:54

樓下…你這個說法只會能說你對民法跟刑法不熟…要不要賠錢是民法的問題,只有「故意」毀損才是「刑法」處罰的對象。

我也認為邱議瑩應該是過失破門,不然也不會還需要旁邊的人去扶她了,不應該以國家刑法加以處罰,要求民事賠償已足矣。


Shadowsheu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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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可以把別人的手機丟到地上了喔!
2013/04/22 15:54

我也認為現在的手機做的很好 摔到地上應該不會壞

那要是摔壞掉了我可以不用賠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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