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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2 15:02:03瀏覽4798|回應14|推薦20 | |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這一條毀損罪只處罰故意,不處罰過失。 看完影片,立委大的表情實在好玩。 我們都知道立委常常做戲,這一踹個人認為不屬於直接故意,因為看起來委員很驚訝的樣子,所以應該只是找記者來拍拍照作秀,踢破門完全超乎其預期的範圍。 到底是間接故意,還是有認識過失?此一判斷,就成為是否成立毀損罪之關鍵。 ●所謂間接故意,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 ●所謂有認識過失,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 兩者的差異,在於當事人到底想不想讓門破掉,也就是其發生不違背本意,還是說確信期不發生。 個人認為邱委員應該只是想要請記者來拍照,做做新聞,從其臉部帶著些許驚恐與訝異的「微表情」,應該屬於預見有可能踢破門,但確信法務部的門應該很結實而不會被踢破,所以屬於有認識過失。 本罪不處罰過失,所以不構成毀損罪。 【十力文化重要書系】】(可直接點選左連結) 國考系列:【圖解法學緒論】、【圖解憲法】、【圖解行政法】、【圖解民法】、【圖解刑法】、【圖解刑事訴訟法】、【圖解民事訴訟法】、【圖解國文】、【圖解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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