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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3 19:04:54瀏覽6068|回應1|推薦28 | |
引用文章告人作偽證 處分書鬧雙包 林姓男子告人作偽證,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書, 林姓男子收到第一份不起訴書,寫著「本案不得再議」, 但是才過不久,又收到一封同案的不起訴處分書 內容差不多,但最後卻寫到「得於7日內…聲請再議」, 到底可不可以再議? 檢察官解釋,偽證罪保護的法益為國家法益, 林姓男子不得提起再議...... 所謂偽證罪,規定在刑法第168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保護者為國家法益,確保審判結果的真實性,避免當事人以不法手段加以破壞 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應以正本送達於告訴人、告發人、被告及辯護人,讓相關人等能知道檢察官對於本案的見解(刑事訴訟法255 II) 如果有再議權者,即可以據此提出再議 首先,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232) 其次,告訴人可以提出再議(刑事訴訟法256 I) 本案的被害人是國家,而非林姓男子 林姓男子既然不是被害人,就不得提出告訴 其向檢察官提出檢舉,屬於「告發」 例如隔壁鄉鎮的老王被隔壁鄉鎮的小李打死了 自己跑去警察報案,這也是告發,而非告訴 所以日後因事證不足而將小李不起訴,自己也不能提出再議 國家考試的第一本書系列: 第一次打官司系列: 其他書系: 》》捍衛權利大作戰 》》圖解親屬繼承─愛情福利社 》》法律人的第一本書 》》圖解數位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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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