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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證罪,可以提出再議嗎?
2010/07/23 19:04:54瀏覽6068|回應1|推薦28

引用文章告人作偽證 處分書鬧雙包

林姓男子告人作偽證,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書,

林姓男子收到第一份不起訴書,寫著「本案不得再議」,

但是才過不久,又收到一封同案的不起訴處分書

內容差不多,但最後卻寫到「得於7日內…聲請再議」,

到底可不可以再議?

檢察官解釋,偽證罪保護的法益為國家法益,

林姓男子不得提起再議......

所謂偽證罪,規定在刑法第168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保護者為國家法益,確保審判結果的真實性,避免當事人以不法手段加以破壞

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應以正本送達於告訴人、告發人、被告及辯護人,讓相關人等能知道檢察官對於本案的見解(刑事訴訟法255 II)

如果有再議權者,即可以據此提出再議

首先,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232)

其次,告訴人可以提出再議(刑事訴訟法256 I)

本案的被害人是國家,而非林姓男子

林姓男子既然不是被害人,就不得提出告訴

其向檢察官提出檢舉,屬於「告發」

例如隔壁鄉鎮的老王被隔壁鄉鎮的小李打死了

自己跑去警察報案,這也是告發,而非告訴

所以日後因事證不足而將小李不起訴,自己也不能提出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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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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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蠍浪子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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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3 20:43
深入淺出的說明,讓我對偽證罪有了進一步的了解。
J教授(kf0630) 於 2010-07-23 23:17 回覆:

看這種無聊的法律文章

有沒有機會突破五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