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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6 11:17:08瀏覽2140|回應1|推薦31 | |
引用文章撫摸女性肩腰 高院判決:不算騷擾 甲男常常騷擾乙女, 在某次主管邀約到PUB的機會中, 甲男對乙女搭肩及摟腰 乙女事後控告甲男對其性騷擾 地院認為有罪,高院認為無罪 其差異點在於肩跟腰是否屬於「身體隱私處」?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地方法院認為是「身體隱私處」,高等法院認為不是。 筆者贊同高院的見解,認為肩、腰並非屬於其他身體隱私處 可是哪邊算是身體隱私處呢? 例如耳洞、大腿內側、肚臍都應該算是身體隱私處 或許有網友認為難道這樣子就不用處罰嗎? 非也! 性騷擾防治法還是有行政罰,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 此屬行政罰的規定 所以還是可以加以處罰 只是屬於行政罰,而非刑事罰 ●其他相關案例 A男趁B女不及抗拒之際,自B女身後以雙手用力擁抱不放約5至10秒之時間(未直接觸及胸部),法院認為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罪 (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076號刑事判決) C男利用D女信任其應係盲人按摩師而較無防備之機會,竟意圖性騷擾,乘甲女不及抗拒之際,趁機伸手撫摸甲女胸部,再接續以手捏甲女左邊乳房之乳頭,又趁甲女心中納悶未及反應,按摩至肚子部位時,接續以手隔著甲女之內褲 碰觸甲女陰部等身體私處,法院認為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罪 (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466號刑事判決) 國家考試的第一本書系列: 第一次打官司系列: 其他書系: 》》捍衛權利大作戰 》》圖解親屬繼承─愛情福利社 》》法律人的第一本書 》》圖解數位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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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