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這樣子成立毀損罪嗎?
2010/05/18 22:51:35瀏覽3806|回應3|推薦19

引用文章醉女吐滿車 運將告毀損不成

甲女喝醉酒叫計程車回家,結果在車上嘔吐

計程車司機某乙不滿,索賠4,800元

甲女認為過高而拒絕

某乙遂主張因甲女之嘔吐物布滿車子右後座及右後門,導致車輛不堪使用,提出毀損罪之告訴

檢察官認為不成立毀損罪之要件,遂予以不起訴處分

毀損罪規定在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所以必須要「致令不堪用」,也就是使得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嘔吐在車上,洗一洗就好,否則小孩子在車上嘔吐一下,就因為不堪使用而要換一台車,這種說詞,也太牽強了

我是建議這種情況包個小紅包,如六百元給司機先生,算是道歉就夠了,也不必因此而提出告訴,甚至於未來可能因為民事而對簿公堂


圖解行政法

圖解民法  》》圖解刑法 》》圖解數位證據

刑事訴訟 》民事訴訟 》車禍資訊站

》》捍衛權利大作戰 》》圖解親屬繼承─愛情福利社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4045400

 回應文章

野口女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吐什麼東西呀
2010/05/19 14:45
吐到車門不能用  這也太強了吧
最喜歡從折射裡 看你的不小心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刑事不起訴應屬適當合理
2010/05/19 10:54
此案
吾人淺見如下 
依法律構成要件
似乎符合
只是客觀情節輕微
又不具主觀犯意
基於微罪不舉
及訴訟經濟
刑事不起訴應屬適當合理
然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仍不應免除
①美國杜魯門總統丟兩顆原子彈給日本,送蔣介石給臺灣!
②228事件國民黨警備司令柯遠芬説:『寧可枉殺99個,只要殺死1個真的就可以!』
③中正廟牌樓正名先總統石崗一郎紀念歌收尾:『反共必勝,建國必成!』
④如果你是公務員,那能撈就撈,能混就混,拖死政府囉

山響
等級:7
留言加入好友
用常識去處理
2010/05/19 08:29

為什麼不直接到洗車中心清洗?

直接由乘客付洗車的帳,再付一點耽誤運將的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