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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8 22:51:35瀏覽3832|回應3|推薦19 | |
引用文章醉女吐滿車 運將告毀損不成 甲女喝醉酒叫計程車回家,結果在車上嘔吐 計程車司機某乙不滿,索賠4,800元 甲女認為過高而拒絕 某乙遂主張因甲女之嘔吐物布滿車子右後座及右後門,導致車輛不堪使用,提出毀損罪之告訴 檢察官認為不成立毀損罪之要件,遂予以不起訴處分 毀損罪規定在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所以必須要「致令不堪用」,也就是使得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嘔吐在車上,洗一洗就好,否則小孩子在車上嘔吐一下,就因為不堪使用而要換一台車,這種說詞,也太牽強了 我是建議這種情況包個小紅包,如六百元給司機先生,算是道歉就夠了,也不必因此而提出告訴,甚至於未來可能因為民事而對簿公堂 【圖解行政法】 》》捍衛權利大作戰 》》圖解親屬繼承─愛情福利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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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