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纏訟得減刑,非必減
2010/04/28 12:32:58瀏覽1159|回應2|推薦22

引用文章陸正父:纏訟可減刑 沒天理

陸正父親陸晉德在法庭痛批立法院通過的速審法,讓纏訟超過8年的被告可以減刑,根本是幫被告大忙,「天下哪有這種道理」。

台灣講究人權,尤其是涉嫌人或被告的人權

但是被害人的人權,相對來說就差很多

刑事妥速審判法,就有這種偏向被告的感覺

不過,陸晉德所質疑纏訟超過8年就可以減刑的情況,恐怕是誤解了,因為並不是纏訟超過8年,就「應」減輕其刑,而是「得」,而且還要審酌相關情形


第 7 條   
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經被告聲請,法院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一  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
    二  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
    三  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


如果律師搞個拖延的訴訟策略,對於原則上聰明的法官而言,是逃不過其法眼的。所以,理論上應該不會發生莫名其妙被減刑的情況

只是假設真的有檢察官或法官的故意或過失導致訴訟遲延,被告即便最後被認為有罪,也因此而減刑,原本應該判個10年,最後只判個5年,這其中5年的差距,又是在被害人的胸口補上一刀,建議修正「被害人保護法」,來彌補這一個傷害

始作俑者沒有責任嗎?

應該讓相關法官或檢察官處以一定之責任,建議可以剝奪其終身職,也不能轉任律師,殺雞儆猴一下,就應該不會再亂上訴了


圖解行政法

圖解民法  》》圖解刑法 》》圖解數位證據

刑事訴訟 》民事訴訟 》車禍資訊站

》》捍衛權利大作戰 》》圖解親屬繼承─愛情福利社


後記:

上一篇文章中,有網友留言地質法的問題,

筆者找了一下資料,發現這個草案中,對於被認定為地質敏感區,進行土地開發前,應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地質安全評估

我覺得這是一個很好的規定,尤其是許多不肖建商,管你住戶去死的,編織一個美夢之後,錢放進口袋,就隨便蓋蓋,差不多就好,林肯大郡不就是樣子嗎?主管機關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尤其是建商的人脈比你主管機關的小公務員好太多了,出了事再說吧!

筆者最近跑去八堵看房子,也發現有疑似順向坡的頁片岩情況(也許是站在山坡上,對於順向逆向會有誤解),當然我不是地質專業,但這次走山的問題,卻也突顯地質敏感區的開發是要審慎面對的。政府不應該跟政府走太近,就像是某胡姓市長常跟建商上媒體,向對岸的財團行銷該市,感覺上就不是那麼的舒服‧‧‧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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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3983326

 回應文章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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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9 10:21

其實談到主觀判斷,這才是最棘手的問題.

當初假釋門檻降低時,我也是跟作者一樣,站在純理論的角度,認為只要監獄把關好,『理論上』到達假釋門檻的受刑人不見得就一定會被放出來.
 
但是從許多新聞看來,有一大堆是假釋出來再度犯案(甚至犯下更重罪行)的事件.

所以很顯然的,受刑人只要服刑到達假釋門檻,被釋放的機會,比『理論上』高出很多.
 
『降低假釋門檻』到最後變成『假釋氾濫』已有先例,而從本文引用的速審法的減刑條件來看,就類似假釋:主觀判斷的成分太重了.

這個速審法,結果很有可能會變成『減刑氾濫』.

法律的主角是『人』,而一種米養百種人,『人心』遠比自然科學更難實驗,變數也更多.在訴審法這個狀況中,從理論到實務,恐怕還有非常遙遠的一段路...


e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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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8 21:00
作者是不是有什麼東西搞錯了?
以作者的例子來講:
如果判刑10年定讞,但是被告如果有被羈押5年的話,一樣會減掉那5年,而只要坐牢5年;
如果纏訟到最後,10定讞年,但是被告完全沒被羈押,那麼坐牢10年本來就合理,沒道理因為纏訟10年就『有權利』申請減刑.
 
更何況這次的速審法修訂,已經明定羈押的最長年限.
 
至於作者引述第7條的那三項,從敘述看來,主觀認定的機會太高了.
所以,即使是單純從理論上來看,被定罪的罪犯都有可能被『莫名其妙』地減刑.
 
更何況實務上,有太多干擾與不確定的因素存在(政治/社會/檢警調人員素養/...).
所以到頭來,很可能就會變成:
纏訟得減刑,而且很難不獲減刑(尤其死刑犯!).
J教授(kf0630) 於 2010-04-28 21:21 回覆:
我舉的例子不是那麼好
不過主要是說因為第三人的錯誤,
導致判刑比較輕微
這對於受害人來說是另外一種傷害
你說的法官主觀上的判斷,確實是一個可能存在的問題
這也是未來棘手的問題